目前,困惑我们的问题是:《担保法》第四十二条“以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部门”的规定,是否继续施行,如施行,是否违背《物权法》中关于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的规定;经过政府授权的工商机关,是否能继续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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