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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来源:好走旅游网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任何一方在没有发生不可抗拒的原因情况下,不得变更及解除合同。

  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4.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已签订的《协议书》的约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力,经营管理混乱,不按照相关规定配合校方工作,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罚且限期整改不力的。

  5.发生食物中毒、火灾事故、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后果严重的。

  6.损坏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7.因擅自提高饭菜价格或因食品卫生安全和服务质量及其它问题引起就餐人员强烈不满而发生群体事件,影响恶劣的。

  8.掺杂使假,销售无证、过期、有害食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的添加剂的。

  9.未按合同经营范围经营,经规劝,限期整改无效的。

  10.在经营过程中有转包,或未经膳食中心允许有分包经营行为的。

  11.未经学校同意,利用学校资源从事校外社会餐饮服务的。

  12.经营期内无故停餐或停止营业的。

  13.其它严重违规、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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