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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事项:
委托理由:
被鉴定人于12年前因与其丈夫离婚,致使其精神受到了很大刺激,逐渐出现精神失常,表现为不与人接触独自发呆、自言自语、害怕、生活失理,夜眠差。经精神病院、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后因为病情反复、精神状态不稳定,不能辨认自己的部分行为而多次、长时间住院治疗。现为处理相关事宜,委托人依法委托受托人就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此致
委托人:律师事务所
XX年 XX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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