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
为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和《xx县人事局财政局转发通知》,经研究,现对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员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公司员工可享受年休假天数见附件。
二、年休假先由各科室拿出年休假安排表,经分管领导审核报批准后安排休假。局领导年休假由办公室征求领导意见后安排。
三、年休假应在每年10月份以前休完,确因工作需要经局领导同意可推迟到年底安排,原则上不允许跨年度安排休假。
四、全年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人员控制在员工总人数10%。若员工自行放弃安排休假,单位不支付补偿报酬。
五、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
六、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
(五)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
(六)被停职审查或受人身自由15天以上行政、刑事处罚。
七、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不享受下年度年休假。
八、员工享受年休假不得抵消病、事假。
九、员工休假期间,各科室要安排人员接替休假人员工作,保证工作连续性。
十、休假员工在休假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若有离开弥勒外出必须向报告。
十一、本通知自二O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XX市烟草专卖局(营销部)
20xx年x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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