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姓名)(劳动保障卡号:),户籍为市区街道,于年月进入本单位(劳动保障证号:),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款(款项摘要:),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与其终止□解除□(两者“√”选其一)劳动合同(依据民法典三十六条解除的应选择:□单位提出□个人提出)。
如对本证明有异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单位盖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1、证明内容应当填写准确、完整,不得涂改;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据《民法典》第36条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中劳动者本人提出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此证明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劳动者本人,一份存入劳动者个人档案;其中非本市户籍人员选择回原籍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存入个人档案中的一份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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