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好走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起诉状(离婚)

起诉状(离婚)

来源:好走旅游网

  原告:潘,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汉族,地址:广东省,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陈,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是原告母亲。

  被告:潘,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汉族,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XX年XX月至XX年XX月的抚养费X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母亲与被告于XX年X月X日结婚,XX年X月X日生育原告,XX年X月X日经判决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XX元,但被告支付抚养费到XX年XX月,至今已经X年X月没有支付抚养费,令原告与母亲生活出现困难,原告母亲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无果,遂诉至,请求准许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洪山区人民

  起诉人:  

  XX年X月X日  

  注意:

  1、请按自己的实际情况填写。

  2、抚养费纠纷以小孩为原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父/母为原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aog.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