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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催款函

来源:好走旅游网

  致:xx有限公司及xx地产有限公司猪猪先生:

  浙江明珠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 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事务所函署名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的授权,特向贵公司致函如下:

  x年12月26日,xx地产有限公司向委托人单位发来了《清账计划与保证函》,确认向委托人单位退还人民币:3194304.27元。并保证在9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欠款退还完毕,后贵公司未按保证函付清款项,仅是贵公司xx有限公司于x年7月归还人民币:694304.27元,x年9月归还人民币:500000元,并在x年9月3日xx地产有限公司将其汽车资产一辆(普利吉汽车cmb swbnd 型号小客车,车牌号为浙产浙d765,现户名:小猪)抵给委托人单位,抵债价值人民币:900000元整,并在x年9月29办理了过户手续。致此xx房地产有限公司合计支付给委托人单位人民币:2094304.7元。委托人单位曾多次催告贵公司付清其余拖欠的款项计人民币:1100000元,但贵公司一再拖延,至今未付清拖欠的余款,请贵公司接函后立即付清欠款,否则本所将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就贵公司的违约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就委托人原要求支付的利息及可能因诉讼所支付的其他经济损失向贵公司一并进行追索。

  浙江明珠律师事务所

  律师:小

  x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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