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丙方进行资料审核时,应同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对相应应收账款进行查询,确保信息推送前,相关应收账款不存在重复转让或重复质押的情况。
4.2 甲方接受应收账款转让及项下供应链融资申请后,由丙方负责通过 平台以系统消息的形式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至乙方,通知发送即视为乙方确认该笔应收账款转让。
4.3 甲方就其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受让的应收账款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中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乙方及丙方承诺积极予以配合。
4.4 融资申请人将其向甲方提交的《融资业务申请书》中对应的《付款承诺函》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甲方后,甲方即享有融资申请人作为该应收账款原债权人的所有权利。
4.5 在任何情况下应收账款的转让都不得解释为甲方承担了卖方在商务合同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卖方应继续履行其在商务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乙方或丙方无权以任何方式要求甲方履行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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