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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前期场地与建筑设计之城市规划管理程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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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选址意见书的拟定

  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的性质、使⽤功能、⽤地规模和建筑物或者构 筑物的特点以及对外部条件的要求,同时根据城市现状情况、城市发展和规划要求,考虑 到⼟地供应的可⾏性,市政、交通规划与现实条件,配套设施与公共设施规划情况,环境 保护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划的要求,保障周围居民⽣活环境质量,然后提出规划选址意 见书。

  规划选址意见书是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发出的具有法律效⼒的⽂件,必须严肃认真 地对待,⼀般应遵循下列⼯作步骤。  (1)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2)规划选址意见书的拟定与通知。

  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针对建设单位的申请对其拟建项⽬的基本情况依据城市规划、 有关法规、经济技术要求和有关规划选址原则,并经与计划部门、⼟地管理部门、环保部 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基层地⽅充分协商和协调,取得了建设⽤地和建设条件的保障 条件,⽅可确定项⽬的建设地址和⽤地范围,并以选址意见书的⽅式通知建设单位。如果 建设单位在提出申请选址时已经明确地提出了拟建的建设地址,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也 应根据建设项⽬的基本情况同新选址项⽬⼀样进⾏⼯作,然后作出予以确认或者予以否定 另选新址的决定,并以选址意见书的形式通知建设单位。

  拟定选址意见书,除了提出选址理由、条件外,其内容还应包括建设项⽬选定的地 址、⽤地范围的红线图等。  (三〉建设项⽬选址规划管理程序

  建设项⽬的⽤地,有些是⾃有的,需要规划表态确定;有些是要新征〈占〉⽤,需要规 划选址。在要征(占〉⽤⼟地中,⼜有以⾏政划拨⽅式取得、以受让⽅式取得,以征⽤⽅式 取得等不同⽅式,建设项⽬选址规划管理程序根据取得⼟地使⽤权⽅式的不同,其具体操 作要求也有所不同,以下内容供参考。  (1)申请程序:

  下列建设项⽬应申请《建设项⽬选址意见书》  α.新建、迁建建设项⽬需要使⽤⼟地的;

  b.原址改建、扩建建设项⽬需要使⽤本单位以外⼟地的  c.需要改变本单位⼟地使⽤性质的建设项⽬。  (2)审核程序:

  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的选址申请后,必须慎重、仔细地审理建设项⽬ 选址要求,并应在法定⼯作⽇之内完成审理,提出审理意见。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项⽬ 选址意见书;经审核不同意的,也予以书⾯答复。  (3)核发程序:

  a.核发建设项⽬选址意见书,明确建设项⽬规划选址地址、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

  b.在地形图上按审核结论划⽰建设项⽬的规划设计范围和有关控制线并盖章,作为建设项⽬选址意见书的附件,发送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

  (四)建设⽤地性质的变更

  在市场机制的作⽤下,城市产业结构和城市布局经常会发⽣变化,原有规划的⽤地性 质也需要相应进⾏变更。这种建设⽤地性质的变更,实际上也是场地选择的问题之⼀。对于建设⽤地性质变更来说,也有相应的程序,建筑师必须有所了解。  (1)建设⽤地性质变更的依据。

  城市规划对不同性质的建设⽤地的布局,都有不同的要求。在进⾏具体的项⽬策划的过程中,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在不违反城市规划⽤地布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确需对局部地块使⽤性质进⾏调整,必须经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请城市⼈民批准。

  (2)建设⽤地性质变更必须遵循的原则:

  a.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  b.遵循合理⽤地、节约⽤地的原则。  (3)建设⽤地性质变更的程序:

  a.⽤地使⽤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b.城市规划⾏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审查批准。报城市⼈民备案。  c.。重点地区的建设项⽬报城市⼈民审批。

  d.对城市总体布局有重⼤影响的规划⽤地性质的变更,需报规划的原审批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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