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共利益、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做好建筑起重机械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厅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材料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办理备案。非首次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办理备案时,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合法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鉴定报告。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
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监理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设备入场前应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并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报审表》(附件一)签署意见,安全技术档案不齐全的不得使用。首次安装设备不需提供第(二)、(三)项资料。
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合格后,书面提交 《建筑起重机械安(拆)资料审核表》并通过网络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告知书》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拆卸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更换的,需由安装单位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人员变更申请表》(附件二),并现场审核相关证件。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对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和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七)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时,需由使用单位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人员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件。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
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安全技术档案等资料;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安全技术档案等资料;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和要求降低承包企业资质等级。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
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四川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省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中所涉及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具体程序和规则,按照《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意见》(川建发[2021]65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四川省建设厅建立《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和
使用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并建立数据库,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企业应在“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理信息网”( :// cqss.gov )“建设安全”栏目中办理备案登记、查询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进入四川省行政区域的省外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外省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我省,应在产权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在《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和使用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信息录入由该起重机械设备第一次在我省使用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信息录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按照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相应条款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报审表
工程名称: 编号:
现报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备案编号),资料齐全,请予审查。 附:(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四)首次安装设备不需提供第(二)、(三)项资料。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审查意见: 1、齐全 2、不齐全 3、按以下主要内容修改补充 项目监理机构(公章) 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 总承包单位审查意见: 1、 齐全 2、不齐全 3、按以下主要内容修改补充 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公章)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注:本表由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填写,一式三份,连同附件资料一并送项目监理机构和总承包单位审查。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监理、总承包单位各一份。
附件2: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人员变更申请表
工程名称: 编号:
项目 姓名 身份证编号 特种作业证书编号 专业 原特种作业人员 变更后特种作业人员 因特殊情况安装(拆卸、使用)人员需要临时更换,人员基本情况如上,现报上相关资料,请予审查。 附:1、身份证 2、特种作业证书 申请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审查意见: 1、齐全 2、不齐全 3、按以下主要内容修改补充 项目监理机构(公章) 监理工程师: 年 月 日
注:本表由申请单位填写,一式三份,连同附件资料一并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查。申请单位、监理、总承包单位各一份。
起重机械安全使用常识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一、安全操作的基本要求
起重机械司机在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在操作中应做到以下五点:
1、稳:司机在操作起重机械的过程中,必须做到起动、制动平稳,吊钩、吊具和吊物不游摆。
2、准:在操作稳的基础上,吊钩、吊具和吊重物应准确地停在指定位置上方降落。
3、快:在稳、准的基础上,协调相应各机构动作,缩短工作循环时间,保证起重机械不断连续工作,提高生产效率。
4、安全:确保起重机械在完好状态下可靠有效地工作,在操作中,严格执行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发生人身和设备事故;司机对事故应有预见能力,发现事故苗头能及时制止发生;在意外的情况下,能机动灵活地采取措施,制止事故发生或者使事故造成的损失最小。
5、合理:在了解掌握起重机械性能和电动机的机械特性的基础上,根据吊物的具体情况,正确操纵控制器并做到合理控制起重机械。 二、起重机械司机应做到“十不吊” 1、指挥信号不明确或违章指挥时不吊; 2、超载或吊重物重量不明确时不吊;
3、吊重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时不吊; 4、吊重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吊;
5、起重机械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动作不灵敏、失效时不吊; 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吊重物时不吊; 7、斜拉歪拽吊重物时不吊;
8、作业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吊重物和指挥信号时不吊; 9、吊重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吊; 10、钢(铁)水包装得太满有洒落危险时不吊。 三、起重机械作业交接时的准备工作
1、起重机械司机禁止酒后、疲劳状态下作业。
2、接班司机应仔细翻阅交接班记录,了解起重机械各工作机构及安全装置在此前的运行状况,做到心中有数。交班司机应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详细介绍给接班司机,然后,一起进行交接班的检查,包括: 2.1、断开配电盘总闸刀开关的断电检查:
(电源断路装置上应加锁或挂上标牌,提示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合闸) ① 钢丝绳的断丝根数或磨损量是否超过报废标准;
② 卷筒上是否有串槽或或叠压现象,固定压板是否牢固可靠; ③ 吊钩能否在横梁上灵活转动,钩尾固定螺母无松动现象;
④制动器的工作弹簧、销轴、连接板和开口销完好情况,各传动装置无卡阻现象;
⑤ 各安全装置动作应灵敏可靠;
⑥ 起重机械上无遗留工具或其他物件,以免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意外伤害;
⑦ 各机构润滑情况是否良好;
⑧ 各控制器是否处于零位或总停开关处于断开状态; ⑨ 随机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消防灭火器材是否有效。 2.2合上配电盘总闸刀开关的通电检查:
① 电源供电情况,电压不得低于额定电压的85%; ② 各声光信号是否正常; ③ 每班第一次作业前,进行负荷试吊,将额定起重量的吊物提升离地面约0.5米,然后下降以检查起升制动器工作的可靠性。
3、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办理交接工作。 四、起重机械作业注意事项 1、起重机械,必须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有效操作证的起重机械司机操作。
(1) 起重机械司机必须熟悉起重机械的构造、性能,懂得相关电气设备的基本知识,掌握捆绑和吊挂知识及指挥信号,掌握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知识。
(2) 起重机械司机在动用设备前,必须认真阅读并理解该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3) 新司机必须在有实践经验的老司机指导下,经过学习训练,考试及格,经有关部门批准,发给操作合格证后,才准独立操作。任何人无权指派非起重机械司机作业。
2、起重机械起动前必须鸣铃或报警。
(1) 应注意作业现场附近有无妨碍作业的人和其他障碍物(起重机械与周围障碍物之间的距离应在0.5m以上);
(2) 在作业范围内的其他人员未到达安全地点前,司机不应起吊重物。 3、应按指挥人员的信号操作。
(1) 在有多人工作时,司机应服从专人指挥,严禁随意开车;
(2) 起重机械在起吊和运行中,对紧急停车信号,无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3) 当指挥人员的信号与司机意见不一致时,应发出询问信号,在确认信号与指挥意图一致时方能继续起吊和运行。
4、操作中的起重机械接近人员时,应示以断续的铃声或报警,以示避开。
(1) 如人员一时不能离开,应停车等待,严禁吊运重物从人员头上或重要设备上越过;
(2) 吊重物或吊臂下严禁站人,吊运重物应走指定的通道,在没有障碍物的线路上运行时,吊具或吊重物底面应距离地面2m以上;
(3) 道上遇有障碍物需要跨越时,吊具或吊物底面应高出障碍物顶面0.5m以上;
(4) 用电磁吸盘吊运钢铁等导磁物时,在工作范围内不允许有人。 5、严禁同时开动起重机械大车、小车和起升三个机构。
(1) 吊运重量大于额定起重量50%的吊物时,只准同时开动一个机构;
(2) 所吊物接近或达到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200~300mm)、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运;
(3) 吊运液态金属、有害液体、易燃易爆物品时,虽然起吊物的重量并未接近额定起重量,也应进行小高度、短行程试吊;
(4) 吊运重、长、大及零散的吊物,以及熔化的金属或需起升较高的物件时,应缓慢运行;
6、要保持吊重物与钢丝绳的垂直。
(1) 翻活时不得进行大于5°的斜拉斜吊; (2) 不允许作为牵引和卷扬机械使用。 7、吊重物捆绑、吊挂应牢固及平衡。
(1) 不得在吊运的吊重物上再挂放其他的物件;
(2) 不允许在吊运的吊重物上用站人的方法来达到平衡吊运;
(3) 选用吊索应经过计算。绑挂时,两根吊索之间的夹角一般不应大于90°,特殊情况也不应超过120°;
(4) 绑扎设备或构件留出的不受负荷的绳头,必须紧绕在吊重物上,防止吊运时挂住人和物体;
(5) 绑扎长、大吊重物时,地面操作人员应站在不能被吊重物倾斜、翻倒或倾落砸伤的位置处;
(6) 不得锤击被吊运物;
(7) 严禁在被吊运物上施行焊接操作。
8、吊重物起落和行走时,起重机械速度要均匀,非特殊情况不得紧急制动和高速下降。特别是臂架型起重机械吊臂仰角较大时,重物骤然下落可能造成起重机械向另一侧倾翻。
(1) 控制器手把进行逐级操作时,各级间应稍停1-2s;
(2) 控制器手把向零位移动时,应当迅速,但禁止为了制动而一直扳过零位。在紧急情况下,为避免重大事故而必须打反车制动时,制动器的手把只能扳到反方向第一级;
(3) 在操作控制器手把扳向停止位置时,应考虑其惯性。以便使吊钩、大小车停在所需要的位置上;
(4) 运行时,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9、即使起重机械上装有起升高度限制器,也要防止过卷扬。
(1) 应时刻注意吊钩滑轮组或吊重物不能触及主梁或吊臂及其顶部滑轮组;
(2) 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留安全圈数(不得少于2~3圈);
10、机构运转时,如果钢丝绳不能正确地缠绕在卷筒或滑轮上,绝对不能用手去挪动,而必须用圆棒等杆件来进行调整。
11、起重机吊重回转时要平稳,特别是载荷较大(接近额定起重量)时,回转速度应很缓慢,防止吊重外摆增大工作幅度,造成倾翻事故。回转作业时,吊重物距地面的高度一般在0.5m左右。
12、起吊重物时不准落臂。
(1) 如确实需要落臂时,应先将吊重物放至地而再落臂;
(2) 有些起重机械起吊重物时不准升臂变幅,司机必须按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操作。
13、吊重物不得在空中悬停时间过长。
14、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 (1) 各台起重机械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且不允许同时开动两个机构;
(2) 抬杆应保持水平,应使其承载均匀,每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如不能完全满足上述要求,每台起重机械的允许起重量应降低至额定起重量的80%,并进行合理的载荷分配;
(3) 不允许用两台起重机械“翻活”; (4) 要有专人指挥。
15、在同跨度内有两层起重机械工作时:
(1) 上层起重机械的吊钩没有上升到极限位置时,下层起重机械不允许开到上层起重机械的下面去;
(2) 下层起重机械在工作时,上层起重机械与其距离不得小于2m; (3) 上层起重机械在落钩时必须与下层起重机械的司机取得联系,待得到回答信号后才能落钩。
16、具有主钩和副钩的双钩起重机械,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设计允许的专用设备除外)。
(1) 不允许两个钩同时吊运两个吊重物;
(2) 在主副钩换用时,当两个吊钩达到相同高度之后,主副钩必须单独开动。
17、吊运作业中有钢丝绳穿越通道时,应在通道两旁挂有明显的警告标志。
18、起重机械在夜间工作时,工作场所应备有足够的照明,保证司机能清楚地看见吊重物运行、绑挂情况以及放置重物的地方。
19、露天工作的起重机械,当风力大于6级时,一般应停止作业。 20、吊重物不得压在电气线路、管道上面,或其他禁止堆放物品的地方。
21、起重机械在高压线附近作业时,要特别注意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
22、起重机械工作中,发现有异常现象时应停车检查,及时排除故障,禁止带病工作。
(1) 遇突然停电或电压低于额定电压的85%时,应将所有控制器手把扳至零位,拉下电源开关。
(2) 禁止在运行中进行检查与维修起重机械; (3) 禁止在吊有重物的情况下调整制动器;
(4) 不得在有载荷情况下调整起升和变幅机构制动器;
(5) 起重机械在停车检修时,司机室应挂上“上面有人,请勿合闸”的警告牌,禁止带电检修;
(6) 在同一轨道上有多台起重机械工作,距检修起重机械两侧适当距离应安装轨道卡子,并设置明显的标记。
23、起重机械作业结束或停止作业时,应将起重机械可靠地固定在安全位置。
(1) 吊钩上不准悬挂吊重物; (2) 吊钩应升到一定的高度;
(3) 小车停在端部(龙门起重机停在支腿部);
(4) 龙门起重机必须将夹轨器锁紧,或挂上地锚,以防发生风吹溜车事故;
(5) 所有控制器手把应扳在零位上,切断电源开关。 五、起重机械作业常见的紧急情况及应对措施
起重机在运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会发生突然故障,绝大多数故障是可以停车处理的。但有的故障则无法停车后再处理,这就需要司机在操作过程中进行紧急处理。如果处理得当,是可以避免事故发生或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1、起升机构制动器突然失灵
起升机构控制器手轮扳到零位后,吊钩不能停止运动的情况称为制动器突然失灵。
在某些场合下,由于起重机管理混乱,检查、维护不善,以致在起升机构工作中,其制动器主要构件,如主弹簧断裂或闸瓦脱落等,会造成制动器失效,即司机将控制器手柄回零时,却发生悬吊的重物自由坠落而高速下降的危险事故。制动器突然失灵会使吊钩及吊挂在吊钩上的物件迅速下降。如果司机在此时不知所措,不及时采取措施,可能导致重大的人身和设备事故。所以,每个司机都应以高度的责任感,注重预检预修,杜绝制动器失灵的事故发生。
司机在操作时必须精力集中,对于这种预先毫无思想准备突发的异常危险故障,万一制动器突然失灵,要能及时察觉。司机应沉着冷静,切不可惊慌失措,必须保持镇静、头脑清醒。司机应立即进行一次“点车”或
“反车”操作。若在“点车”或“反车”后制动器失效情况仍然存在,应根据当时工作所处的环境,采取应急措施,并发出警告信号。
(1)机械性升降制动器失效
制动器失效、起升机构能正常开动时,如果起吊物接近地面,下面又没有重要东西,落下去没有什么危险时,就应该把控制器扳到下降的最后一级,用正常操作方法把起吊物放下去。不允许让起吊物自由坠落。
如果在原地把起吊物直接落下去会造成事故,司机必须果断地把控制器手柄扳至上升方向第一挡,使吊物以最慢速度提升,当欲升至上极限位置时,再反手柄扳至下降方向第5挡,使吊重物以最慢速度下降,这样反复地操作。
开“反车”把控制器手柄逐级地转到上升方向的最后一级时,要特别注意不能一下子把控制手柄转到最后一级,因为动作过快会使过电流继电器动作,造成断电,起重机械失控。
在把控制器手柄转到上升方向的同时,司机可根据当时现场具体情况,把大小车开到安全地区,把起吊物降落下去。在采取上述措施时,如果上升一次的时间,大、小车还不能开到安全地区,可以反复的升降一、二次。以利用这暂短时间的同时,迅速开动大车或小车,或同时开动大车和小车把吊物移至空闲场地的上空,然后迅速将吊重物落至地面。
这种突发危险事故的特殊操作,有如下几点应注意:
①操作时必须慎重、严防发生误动作和错觉,即把控制手柄回至I挡而误为回零,造成制动器假失效感。
②在发现制动器失效时,立即把控制器手柄置于工作挡位,不能在零位停留而听认重物自由坠落,以延缓吊物落地时间。
③在利用起吊物往返升降时间内开动小车或大车过程中,应持续鸣铃示警,使下面作业人员迅速躲避、为起吊物转移工作创造安全有利条件。
④在开动大车或小车过程中,时刻注意起吊物上、下极限位置,上不能碰限位器,下不能碰撞地面设备,都应留有一定的操作余地。
⑤在这种危险状况下,最关键是严防主接触器失电释放(俗称掉闸),因此在操作起升、大、小车控制器手柄时均应逐步推挡,不可慌张猛烈快速扳转,以防过电流继电器动作而使主接触器释放切断电源,发生起吊物自由坠落且无法挽救。
上述应急操作,对由于起重机制动器的机械部分损坏所导致的制动器失效是有效的。由于电气原因所造成的制动器失效,不能运用上述的应急
操作方法。
(2)电气性升降制动器失效
若在“点车”或“反车”后,制动器失效情况仍然存在,而起升机构又不能正常开动时,就应立即判断为电气故障。这时应迅速使制动电磁铁断电,制动器抱闸。
发生电气性制动器失效的紧急操作是:立即扳动紧急开关,并拉下电源闸刀,切断电源。
(3)制动器失效有机械性和电气性两种,因它们的操作措施完全不同,如未能正确判断失效原因而盲目操作,会造成比其自由坠落更大的事故。 起重机司机平时应进行必要的升降制动器失效的模拟训练,使其在故障突然发生时不会束手无策,或判断不准而误操作。当然更重要的是平时要坚持各种制度的落实和切实进行维修保养,这才能最大可能地使事故不发生。
(4)除由于电气和机械的原因所引起的制动器失效的情况外,还会发生制动器“假象”失效的情况。制动器“假象”失效土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①操作失误。停车时控制器没有正确地停在零位。这时制动电磁铁没有断电,起重机并没有停车。但司机认为“己经停车”,所以把这时发生起吊物迅速下降的现象误认为是制动器失效了。
握持控制器的方法不正确是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缺乏实践操作经验的司机,对此不容易迅速发现。可通过“点车’或“反车”能发现和纠正这种误操作。
②具有两级反接制动的PQR6402控制屏的下降接触器发生不能闭合的故障时,在由反接制动级转换到再生下降级时,由于制动接触器是闭合的(制动器松闸),而电动机并不通电,所以吊钩就会自由坠落。遇到这种情况要立即停车。
这种吊钩自由坠落的情况,通常叫制动器“假象”失效。但是它发生在控制器位于再生下降位置,控制器扳回零位后,失效情况并不存在。它和制动器真正失效是不同的,这是必须注意的。
2、运行机构制动器失灵 在运行机构失灵时,会发生撞车和重物撞击地面人员或设备的事故。即使制动器正常,也会发生因司机判断不准而停车过位的现象。出现这种情况时应立即平稳地“打反车”制动。“打反车”时切忌用力过猛,一般应采
用1-2挡。反车制动如因用力过猛,档位过高,会产生很大的冲击电流,而导致过流继电器动作而断电,造成整车失控,使吊物继续向前滑行。
在日常工作中,因开“飞车”造成车速过快,靠打反车来停车是非常错误的。频繁的反车制动会损坏起重机的机械、电气零部件,严重时会造成金属结构扭曲变形,使起重机使用寿命降低,影响生产进程。因此司机在平时作业中应养成良好的操作习惯。
3、电动机或电磁铁过热而起火 当电动机或电磁铁过热而起火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用二氧化碳或四氯化碳灭火器灭火,严禁用水和泡沫灭火器灭火,切记不能带电灭火,以防触电危险。
4、连续烧断熔断丝(保险丝)
如果在工作中连续发生熔断丝(保险丝)被烧断,应查明原因:可能是在低电压下吊运重大物体而引起的;也可能是线路有接地现象等。这时切不可擅自加粗熔断丝(保险丝),更不能用其他金属丝代替,以免扩大故障。应针对问题,找出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 5、中间一个档位失灵
起重机在工作中,当发现往任何方向开动时,中间有一个档位失灵,应立即杳明原因。其原因可能是档位控制器在该档接触不良,也可能是启动电阻器不起作用等,必须将故障处理后再使用。
应对起重机制动、操纵系常见故障的办法
一、起重机液压推杆制动器的故障原因分析及排除办法
目前、无论是桥式、塔式起重机,还是燃油类起重机普遍采用液压推
杆制动器。制动器,俗称“抱闸”,就起重机作业事故分析,由制动器失灵原因导致的事故就达占三成左右,由此可见,它的可靠性将直接关系到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其可靠性至关重要。液压推杆制动器故障可谓千枝百态,经归纳故障如下:
(1)、电动机轴与叶轮轴之间的方形联轴器松动后脱落,电动机轴空转而液压缸不动作。
(2)、液压推杆松闸器的推杆弯曲变形,松闸器工作不到位。 (3)、液压推杆制动器弹簧断裂,制动器不能闭合。
(4)、制动器框架的活动铰点卡住,制动器的开启和闭合动作缓慢,或者不动作。
(5)、制动器框架的活动铰点插销松动,制动器工作不到位;
(6)、制动带、制动轮磨损严重,制动力矩变小或失去制动力矩。 (7)、液压推杆松闸器的驱动电动机断相,电动机和松闸器不动作。 以上故障使起重机起升机构、变幅机构的可靠性降低,特别是下降过程和增幅过程的制动失灵,严重危及生产安全。 故障原因分析:
(1)、电动机轴与叶轮轴的联接脱开,从而造成电动机空转,推杆不动作。这类故障的出频次较高,而且较难判断。造成这类故障的主要原因是联接两轴的方形连轴器脱落。这种联轴器的两端分别与电动机轴与叶轮轴相连,但与电动机轴联接端的紧固螺栓易松动,它松动后,方形联轴器就与电动机轴脱开,造成电动机空转,推杆不动作。其主要原因是,联轴器上的紧固螺钉偏小,且只有一个螺钉单边紧固,螺钉尾部没有防松措施。 (2)、液压推杆松闸器的推杆出现弯曲变形。推杆弯曲的主要原因是使用维护不当。当制动器的活动铰点卡住时,液压推杆松闸器的推杆载荷增加,造成推杆弯曲。如果设计时按最恶劣的符合条件去确定推杆的刚度条件,现场的使用情况就会好一些。
(3)不同厂家生产的同一型号的液压推杆松闸器与电机连接的螺孔孔距不同,难以互换,影响现场的抢修进度。为此,建议各生产厂家严格执行国家定型产品的系列尺寸标准,保证同型号的液压推杆制动器的互换性。
(4)由于所用材质不同,液压推杆制动器弹簧有的容易断裂,有的弹力太强,造成制动器不能开启或闭合。这个问题也是设计制造者应该解决好的。
(5)制动器各活动铰点的润滑加油困难。按照维护规程,铰点因采用稀油润滑,但由于制动器结构的限制,铰点既难注油,又难存油。每次加油时司机都是用油枪往铰点缝隙内慢慢的注,稍不注意就会滴到制动轮或
制动带上。如果设计时充分考虑到现场维护条件,就会给现场的使用带来更多的方便。 对策:
(1)加强预防性维修。预防性维修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制动器单元部件的性能处于要求的状态,提高其可靠性。预防性维修项目内容来源于3种检查的信息反馈。“三检”是指操作人员的点检,维修人员的巡检和定检员的定检。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的制动器各部件是3种检查郡要迸行的。技术人员根据\"三检\"的反馈信息,做出预防性维修的计划。
制动器的预防性维修通常包括:液压惟杆松闸器液压油的数量检查、质量检查及液压油的定期更换;制动器的各饺点磨损情况定期检查及定期加油;制动带、制动轮磨损后的及时更换;制动器的工作状态检查与调整(如双制动器推杆的工作行程应一致,两惟杆松闸器的推杆行程控制在lOmm以内,两推杆松闸器的动作必须同步);液压推杆松闸器电机及控制线路的检查等。
(2)、技术革新和技术管理。技术革新是针对设备的存在问题迸行改进。为了防止液压推杆松闸器的电动机轴与联轴器脱开,在联轴器上加工了2个对称的螺孔,使其联接形成双螺钉固定。同时将螺钉尾部用细铁丝在联轴器上缠紧,以防止螺钉松动,这样就解决了问题。针对制动器各铰点注油困难的问题,采用弯头细嘴汕枪,保证了各铰点的加油顺利进行。技术管理方面则是加强了点检、巡检及定检。操作人员交接班必须检查起升、变幅制动系统的工作状态并作记录,维修人员的每周巡检必须处理制动系统的隐患,定检员则必须每天对系统的状态进行综合反馈,这样就从制度上保证了系统的可靠性。
(3)、提高维修质量。设备使用一段时间,自然会出现一些故障隐患,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保证维修质量,所以对维修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即修复后的性能应达到或接近原性能。此外,还应做到系统不得随意变动,螺栓不得松缺,制动轮严禁沾油等。
二、起重机操纵机构常见故障及对策 起重机等在使用了一段时期后,往往会出现操纵机构灵敏度变差、动作迟缓等现象。众所周知,起重作业应该是令行禁止,操纵机构失操纵机构灵或迟缓,将意味着重大事故的发生。笔者现将该机构故障成因及排除方法整理如下,意在抛砖引玉,与各位同仁探讨。 故障现象描述:
发动机排气、运转、声音全异常,启动困难,加速缓慢;液压系统油液被污染,液压元件及管路、接头的外部与内部泄油均严重,液压缸不能锁紧而自动回缩;整机的各操纵手柄传动链松动,操纵时阻滞、费力。
故障原因分析:
主要是长时间的超负荷工作及在不符合要求的环境中作业;日常维护保养不及时,不到位所致。 故障应对对策:
(1)、严格管理并不断地提高操作人员的技术素质,保证能正确地使用工程机械。
(2)、加强设备的日常保养和检查,提高设备的完好率。
(3)、提高维修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责任心,确保大、中、小修的质量。适当增加专用的维修设备、工具、仪器和技术资料。 (4)、对机械进行调整和修理 故障排除法举例: A、发动机油门的调整 配装在起重机上的柴油机,经过长期使用后,有时在上车上操纵其油门时会出现增速迟缓,达不到最高转速和最大功率的情况。此时需检查、调整上车脚踏油门的整个传动链。该工作需两个人,一人在上车操纵油门踏板,另一人在喷油泵处观察其调速杆的运动情况。使用多年的起重机,上车驾驶室中的操作人员虽然已经把油门踏板踩到极限位置,但实际上柴油机喷油泵的调速杆有时还不能到达极限位置。因为调速杆在整机中的位置处于操作人员不容易观察到的部位,其空行程往往被忽视,因此应多观察一会,多试几次。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柴油机油门的传动系统尺寸链变化,其中间的空行程积累过大所致;二是有些传动装置上的紧固件如紧定螺钉松动造成。此时应按油门传动尺寸链逐步去检查,当上车油门踏到底时,调速杆也必须到达极限。油门传动链上的空程应按要求留取,应根据每台设备具体情况进行紧固和调整。 B、齿轮泵的修理
齿轮泵磨损,主要是泵壳内表面、齿顶和齿厚的磨损。修理方法是:在泵壳内表面磨损处刷镀一层金属涂液,使其恢复原来的尺寸;对齿轮可对其齿顶和齿厚处进行电镀,恢复齿厚和齿顶的尺寸;轴套一般是只换不修,且更换新轴套时必须注意其轴向长度,不要留有空间。可对几个同型号用过的齿轮泵进行精确测量,然后选用磨损比较轻的齿轮和泵体进行重新组合配装,并在试验台上做试验。 C、柱塞泵的修理
柱塞泵磨损主要是柱塞表面和转子与柱塞相配合的孔。修理方法:按照所测得的磨损的柱塞孔的尺寸重新配制柱塞,新柱塞的材料、热处理工艺和外径尺寸与表面粗糙度都要符合有关的技术要求;装配前,可对新柱塞与配合孔研磨一下。另外,也可在用过的几个同型号柱塞泵中选用磨损
程度较轻的柱塞和转子柱塞孔进行重新组合配装。一般说来,旧柱塞与孔的配合间隙不应超过35μm,当磨损量达到45μm时应报废。 D、操纵阀的修理
应按照所测得的磨损阀杆孔的尺寸重新配制新阀杆,新阀杆的材质、热处理工艺、各部尺寸与表面粗糙度等都要保证符合有关的技术要求;装配前最好将新阀杆与阀片上的阀杆孔研磨一下,(最好能车制一个用来研磨的工艺芯轴),若条件不具备也可用新阀杆研磨一下同时,还要对操纵阀定位弹簧及压力调整装置中的各回位弹簧的弹力进行检测,看其是否符合要求。还可根据每种阀片上阀杆孔磨损的程度来决定修理的方法,若有多台同型号的旧阀,可在几台之间进行检测和调配。修后的阀应在试验台上进行试验,也可将阀平放,在上面的两个孔中加满煤油,用秒表测量其油液泄漏的速度,以判断阀的密封程度。 E、液压缸的修理
液压缸内泄和外漏的原因:一是活塞杆(或柱塞)表面磨损严重或拉出沟痕,可用电镀或金属刷镀的方法修理。二是导向套的内表面磨损,因导向套价低,一般都是进行更换。三是液压缸缸体本身磨损严重或拉出深沟,或在缸体内壁上出现气蚀区域,这也可用刷镀工艺进行修复。四是活塞上密封胶圈磨损,此时更换即可。内泄和外漏都会使液压缸自动回缩,对装在车上的液压缸有3种检查方法:一是用百分表,将磁力表座吸附在液压缸活塞杆上,表针抵在缸筒的
端面上,观察表针在发动机熄火15min(包括下面两种方法)前后的变化值即是液压缸的回缩量;二是在伸出的活塞杆上用黄油粘上一条纸片,测量纸片上端至液压缸端部距离的变化量,也即是液压缸的回缩量;三是用一个可松开和锁紧的橡胶板锁紧在活塞杆上,测量方法与用纸片的测量方法相同。上述检测方法也是判断液压缸是否内泄及其程度的方法。根据所测液压缸的回缩量,可以较精确地推算出活塞上密封件的磨损程度和设备的使用时间,若使用的时间很短,则可断定其密封是由于装配方法不当损坏的;这对于纠正错误的装配方法和判断液压缸内泄程度是非常有用的。 F、清洗液压系统,过滤液压油
液压油污染是工程机械出现故障的主要因素,约占80%的比重。因此,必须对液压油进行定期检查,条件简陋时可用120目的过滤网进行过滤;同时要定期对油箱和整个液压系统进行清洗,或者定期换油。 G、检查操作、控制装置
操作、控制装置包括各种手柄、按钮、油门踏板等,对于易松动的各处手柄要经常进行检查,看其有害的大小,重新调整或紧固其锁紧装置;磨损严重的零部件可以焊补或换件;对于电气类的开关或按钮,可调整触
点的接触状态或换新件。
塔式起重机使用安全管理台帐
使用登记编号: 设备型号: 有效期限: 出厂日期: 产权登记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使用单位: 安装单位: 监理单位: 出租单位: 设备负责人: 联系 : 起止日期:
目录
一、填写说明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三、项目部起重机械管理网络图 四、项目机管员、安全员上岗证书 五、塔式起重机起重性能表(图) 六、各类记录表
1.塔式起重机安装、附着验收移交使用记录表(塔附表一)
2.塔式起重机使用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塔附表二)
3.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安全教育记录表(塔附表三级教育) 4.塔式起重机项目部周检查记录表(塔附表四) 5.塔式起重机企业月检查记录表(塔附表五) 6.塔式起重机项目部巡查记录表(塔附表六) 7.塔式起重机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表(塔附表七) 8.塔式起重机运行故障记录表(塔附表八) 9.塔式起重机生产安全事故记录表(塔附表九)
七、附件
1.使用单位、项目部起重机械各项管理制度
2.使用单位、项目部起重机械各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3.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含安全使用管理协议) 4.塔式起重机安装质量检测报告书、复检报告书 5.多塔作业、特殊环境作业等安全使用方案、措施 6.塔式起重机使用生产安全应急预案 7.其他
八、塔式起重机使用安全管理台帐副本
塔式起重机每班检查保养、累计运转记录(单行本)
一、 填写说明
1. 设备运行使用过程中,对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时确保安全的重要环节,设备使用单位和合同约定责任单位必须严格、认真做好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 2. 设备运行记录的内容应对照要求认真检查和记录
3. 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台帐应由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收集并妥善保管,一个工程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及时移交出租单位,出租单位应归档备查。
二、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长 汪光焘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监督管理,使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的首次女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和制造监督检查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归档的;
(五) 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油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施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筑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
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
(一) 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 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 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 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 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行施工总承包的,有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将建筑起重机械按照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或者事
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
(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六)制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施工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 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 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条 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 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 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 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 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 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 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 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 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 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或附着装置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 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 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 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三、项目部起重机械管理网络图
粘贴处
四、 项目机管员、安全员上岗证书复印件
(使用单位、监理单位盖章确认)
粘贴处
五、 塔式起重机起重性能表(图)
粘贴处
六、 各类记录表(附后)
1. 塔式起重机安装、加节验收移交使用记录表(塔附表一) 2. 塔式起重机使用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表(塔附表二) 3. 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安全教育记录表(塔附表三) 4. 塔式起重机项目部周检查记录表(塔附表四) 5. 塔式起重机企业月检查记录表(塔附表五) 6. 塔式起重机项目部巡检记录表(塔附表六) 7. 塔式起重机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表(塔附表七) 8. 塔式起重机运行故障记录表(塔附表八) 9. 塔式起重机生产安全事故记录表(塔附表九)
安装(附着)验收移交使用记录表(塔附表一)
工程名称 移交塔机厂家、型号 出租单位 安装单位 产权编号 使用单位 监理单位 检测报告编号 使用登记 编号 塔机安装未加节高度 塔机安装(加节)总高度 安装 附着 验收结论 总共附着道 现第附道 验收意见: 使用单位接收意见: 公司设备负责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出租单位移交意见: 出租单位负责人签字: 机管员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安装单位意见: 安装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见证意见: 总监确认: (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五份,使用单位两份,产权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
2.验收的详细内容另附表
塔式起重机使用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表(塔附表二)
使用单位 工程名称 塔机厂家、型号 交底内容: 交底人签名
交底时间 工种 被交底人签名 注:根据塔机作业工程分别交底,由机管员负责交底,本表一式二联,一份留存,另一份交作业人员保存。
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安全教育记录表(塔附表三)
使用单位 工程名称 塔机厂家、型号 教育内容: 教育人签名 接受教育人 签名 注:根据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同施工阶段和作业环境等对塔机操作人员进行经常教育。
教育部门 教育时间 工种 塔式起重机项目周检查记录表(塔附表四)
名称 金属 结构 件 品钩 与 钢丝绳及 防跳装置 起升 系统 6 7 8 9 10 11 变幅 系统 12 13 14 15 16 回转 电气 及 保护 17 18 19 20 21 22 其他 23 24 25 26 检 查 结 果 钢丝绳防跳槽装置 钢丝绳完好度 钢丝绳端部固定 力矩限制器 起升高度限位 起重器限制器 变幅限位 防变幅绳断绳装置 小车防坠落保护 小车行走端部挡架与缓冲 回转限位 回转轴承固定 紧急断电开关 绝缘电阻 接地电阻 报警与电铃 风速仪 钢丝绳润滑与干涉 制动器 滑轮 卷筒 序号 1 2 3 4 5 主要结构件 自检内容 检查要求 检查结果 无明显裂纹、变形、严重磨损与锈蚀 齐全、紧固 连接可靠 完整、可靠 磨损≤10%,开口变形≤15%,无裂纹、补焊; 完好、可靠 符合GB/T5972-2006第3.5条 有防松和闩紧功能 完好、有效; 完好、有效; 功能完好、有效 有效、符合要求 完好、有效 完好、可靠 完好、有效 完好、有效 螺栓连接应紧固无松动 非自动复位,完好、有效; ≥0.5MΩ ≤4MΩ 完好; 完好; 润滑良好,无干涉 主要连接螺栓 主要连接销轴 防脱钩保险装置 钩体(裂纹、磨损、变形、补焊) 制动可靠、制动摩擦片无严重磨损; 无破损,裂纹,无严重磨损; 无破损,裂纹,无严重磨损; 结论: 驾驶员签名: 维修保养人员签名: 机管员签名: 安全员签名: 其他参与检查人员签名: 现场监理签字确认: 检查日期:
塔式起重机公司月检查记录表(塔附表五)
序 号 1 2 3 检查项目 检查每班保养得全部内容 检查地基 检查钢结构 见“每班保养” 要求 结果 地基应坚实平整,排水通畅,接地装置连接紧固,接地电阻≤4欧姆。 检查连接螺栓和销轴有无松动和短缺;拧紧和配齐连接件;标准节连接螺栓应在塔身的某一侧受压时检查松紧度(可采用回转起重臂的方法使其造成受压状态),回转支承装置与上下支承座间的连接螺栓必须齐全完好和紧固;检查底座、回转平台、塔身、塔帽、起重臂、平衡臂等结构部件组成的杆件应无扭曲、变形或焊缝开裂等情况;塔顶架与连接架的连接螺栓必须齐全、完好和紧固;变幅小车的滚轮应活动自如,与臂架下弦均匀接触;牵引时无卡阻或三条腿现象 4 5 检查各工作机构减速器油量 检查回转机 构 检查起升、回转、变幅的减速器的油量。如有渗漏应予检修排除;并按规定换油 检查回转齿圈回转与固定部位的连接螺栓紧固;小齿轮与内齿圈的啮合应良好。支承滚轮与塔帽支承圈的连接应均匀;否则应进行调整;刷洗开始齿轮,检查齿轮啮合情况,重新涂抹新油脂;检查齿轮箱中极限力矩联轴节的工作情况;检查弹簧(橡胶)缓冲器;检查液力联轴节的油量 6 检查制动器 制动器的弹簧、拉杆、销轴和开口销等均应完好无缺,磁铁的活动衔铁不应与线圈铁芯摩擦;制动瓦的摩擦片有无过度磨损和接触不均匀的现象;调整拉杆行程和制动器间隙(0.3~0.5㎜)。检查液压推杆制动器的油量;检查制动摩擦片与制动轮的接触情况,应达到接触均匀,间隙适当,制动作用良好的要求,检查制动总泵的油量; 7 检查电气设 备 检查集电器,清除碳刷与滑环上的灰尘与赃物;检查控制器、接触器,消除黑灰和铜屑,烧蚀或磨损的接触子或接触片(触头)应修证或更换,使之接触可靠,压力均匀,间隙合适,手轮动作灵活可靠,消除衔铁上的尘土及污垢;检查线圈绝缘,紧固接线端子;检查电阻器,清除电阻片上的灰尘和脏物,更换已破损的电片和绝缘垫,紧固各部螺栓;检查各工作机构的限位开关,修磨触头,使之闭合可靠,调整撞杆及碰轮的位置,紧固固定螺栓;警铃、指示灯、照明灯均应完好齐全;检查联动台,揭开封盖,清除内部积尘,接线端子及各部触头如有氧化和烧蚀以及弧坑时应及时清除磨光; 8 9 检查附着装置 润滑工作 附着杆要保持在一个水平上,附着框与塔身顶丝不得松动,附墙铰座应牢固可靠不得晃动,连接销轴,螺栓均应完好齐全; 按照润滑规定进行 结论: 保养人员签名: 驾驶员签名: 项目机管员签名: 公司设备负责人签名: 使用单位公章: 受委托单位检查负责人签字: 受委托单位公章: 监理单位: 保养日期: 注:由委托单位负责检查的,须附使用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中应明确安全责任。
塔式起重机安全使用巡检记录表(塔附表六)
工程 名称 周一记录 记录人: 年 月 日 周二记录 记录人: 年 月 日 周三记录 记录人: 年 月 日 周四记录 记录人: 年 月 日 周五记录 记录人: 年 月 日 加班日记录 记录人: 年 月 日 加班日记录 记录人: 年 月 日 周周巡查情况汇总: 记录人: 监管人员或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年 月 日 注:本表由项目机管员、安全员每日填写,主要检查塔机工作人员持证上岗,记录违章作业及检查、整改、维修保养等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塔吊型号 登记编号 塔式起重机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表(塔附表七)
工程名称 机械型号 机械生产厂家 出厂年月 维修日期 使用单位 产权单位 出厂编号 使用登记编号 维修单位(盖章) 维修原因: 更换零部件名称: 维修结果: 维修人员签名: 维修日期: 项目机管员签名: 公司设备负责人签名: 监理确认: 使用单位盖章: 技术改造日期 技术改造单位 技术改造原因: 技术改造内容: 技术改造结果: 维修人员签名: 维修日期: 技术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注:对机械进行维修及技术改造应按表内内容要求如实填写及签名盖章。
塔式起重机运行故障记录表(塔附表八)
工程名称 使用登记编号 运行故障原因: 运行故障排除结果: 驾驶员签名: 维修人员签名: 项目机管员签名: 故障排除工时: 安全员签名: 日期: 项目负责人签名: 使用单位设备负责人签名: 使用单位公章: 维修单位负责人签名: 委托单位公章: 监理单位确认: 日 期: 注:使用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排除故障的,须有与维修签订的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中应明确安全责任。
使用单位 运行故障日期 塔式起重机生产安全事故记录表(塔附表九)
工程名称 使用登记编号 事故发生原因: 事故处理结果: 机组人员签名: 机管员签名:安全员签名: 项目经理签名: 公司设备负责人签名: 使用单位公司法人签名: 使用单位公章: 总监签名: 监理单位公章: 日 期: 注:对设备生产事故应按表内内容要求如实填写及签名盖章。
使用单位 发生事故日期 七、 附件
1. 使用单位、项目部起重机械各项管理制度
2. 使用单位、项目部起重机械各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3. 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含安全使用管理协议) 4. 塔式起重机安装质量检测报告书、复检报告书 5. 多塔作业、特殊环境作业等安全使用方案、措施 6. 塔式起重机使用生产安全应急预案 7. 其他
注:附件应按顺序装订成册
八、 塔式起重机使用管理台帐副本
塔式起重机每班检查保养、累计运转记录(单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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