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险种缴纳总数乘滞纳天数乘万分之五,天数是从次次⽉的第⼆天开始计算,4⽉份补缴1、2、3⽉份的社保,1⽉份的滞纳⾦天数从3⽉2⽇开始算起,2⽉份的滞纳⾦天数从4⽉2⽇算起。3⽉份则没有滞纳⾦。
⼀、个⼈补缴费不收滞纳⾦
没有对个⼈⽋费加收滞纳⾦的划定,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国家及本市规定的不缴费情况除外),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可以向现存档机构提出书⾯补缴申请,并附本⼈签字确认的补缴基数,以及本⼈的明等材料。经存档机构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报请经办机构同意后,由本⼈到存档机构按照我市有关政策及历年缴费规定补缴1992年10⽉之后的基本养⽼保险费。补缴时,以本⼈确认的相应补缴年度缴费⼯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年本市职⼯平均⼯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年本市职⼯平均⼯资的⽐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照20%的⽐例缴纳。计⼊个⼈账户部分,均以本⼈确认的缴费⼯资基数按历年规定的⽐例计⼊。
⼆、⽤⼈单位补缴社保费滞纳⾦规定
市⼈社局还在官⽅⽹站收回《对于对⽤⼈单位⽋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关问题的关照》,对⽤⼈单位违规不给员⼯交纳保险费作出处分划定,并明⽩了滞纳⾦的盘算规矩。⾃2011年7⽉1⽇起,对⽤⼈单位新产⽣⽋缴的社会保险费,⾃⽋缴之⽇起⾄⽤⼈单位报告补缴胜利的前⼀⽇⽌,依据其⽋缴⾦额按⽇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
三、滞纳⾦的盘算规矩
⾃2011年7⽉1⽇起,对⽤⼈单位新产⽣⽋缴的社会保险费,⾃⽋缴之⽇起⾄⽤⼈单位报告补缴胜利的前⼀⽇⽌,依据其⽋缴⾦额按⽇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
因为我市采纳当⽉报告,次⽉收款的征缴形式,是以,⽋缴肇端之⽇定为收款⽉的次⽉1⽇。⽐⽅:⼀⽤⼈单位2011年10⽉10⽇胜利报告补缴昔时7⽉份的社会保险费,失常的收款⽉应为昔时8⽉份,则⽋缴的肇端之⽇为昔时9⽉1⽇,是以⽤⼈单位除补缴7⽉份⽋缴⾦额定,还应交纳⾃9⽉1⽇起,⾄10⽉9⽇⽌共39天的滞纳⾦。
⽤⼈单位补缴2011年6⽉份以前的根本养⽼保险费,仍依照“对于印发《对于贯彻实⾏<北京市根本养⽼保险划定>⽆关问题的详细⽅法》的关照”(京劳社养发[2007]21号)第六条的划定履⾏。
四、补缴收款⽅法
⽤⼈单位报告补缴胜利后,社保经(代)办机构营业岗打印《补缴环境汇总表》⼀式三份,⽤⼈单位、营业岗、财政岗各保存⼀份。
对付⽤⼈单位报告⽉报补缴和个⼈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在每个⽉15⽇(含15⽇)前,可采纳、银⾏卡两种收款⽅法;每个⽉15往后报告补缴时,采纳银⾏卡⼀种收款⽅法。
终上所述,的规定从2011年7⽉份有⼀个新规,要按照新规执⾏。个⼈补缴社保是不会产⽣滞纳⾦,但是⽤⼈单位逾时就会产⽣滞纳⾦,按照每天加收万分之五,数额不低,如果逾期的话还是尽快缴纳,滞纳⾦是要先补缴的才能缴纳其他⽉份。以上就是对“北京社保滞纳⾦怎么算?”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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