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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汇总版)

来源:好走旅游网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暂行)

XX省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

目 录

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

工程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管理(暂行)办法…………………8

工程项目招标管理(暂行)办法……………………………11

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3

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28

工程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33

附件1—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流程说明………………………40

附件2—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流程图…………………………48

附件3—工程项目内部评审流程图…………………………49

附件4—工程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流程图……………………50

附件5—工程项目招标流程图………………………………51

附件6—集团公司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备案表………………52

附件7—集团公司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情况备案表………53

附件8—工程质量管理流程图………………………………

附件9—工程变更申请(备案)表…………………………55

附件10—工程变更核准表…………………………………56

XX省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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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进度,控制工程成本,规范工程项目建设行为,保证各项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XX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XX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项目评审及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指集团公司投资的所有新建、改扩建工程,公路的大中修及专项工程(公路养护具体管理规定参见《集团公司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修订版)》)和旅游开发中的大型永久性工程项目及其它基础设施项目,并包括涉及工程项目的设备采购及安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工程项目应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工程承包合同制。

第五条 工程项目应遵守国家关于规划、建设征地与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消防、抗震、水土保持、防洪、防灾减灾、文物保护、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 工程项目实行“集团公司统一监管、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的管理,建设管理流程参见附件1《工程项目建设流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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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和附件2《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流程图》。

第二章 工程项目评审

第七条 集团公司对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评审制度,具体管理规定参见《项目评审及审批管理办法(修订版)》,评审流程参见附件3《工程项目内部评审流程图》。

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由纪检监察室从集团公司内部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名单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核。

第三章 工程项目招标

第 工程项目实行招投标制,通过公平竞争选择质量可靠、技术先进、信誉良好、价格合理的承包商和供应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合理降低工程造价。

第九条 项目招标的具体工作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室和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项目招标的管理流程参见《集团公司工程项目招标管理流程图》(附件5)。

其它关于项目招标管理的具体规定参见《工程项目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 工程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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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编制项目管理大纲,统筹协调工程质量、进度、成本、安全等目标的关系,实现各项管理工作有序运行。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作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全过程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总工程师(或分管领导)工程技术负责制和总会计师(或分管领导)工程造价负责制。总工程师(或分管领导)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和竣(交)工验收等技术管理工作;总会计师(或分管领导)负责工程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审计等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

工程项目的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设备材料订货合同,以及征地、拆迁赔偿、廉政建设协议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其他合同、协议等。

项目实施单位应将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合同及协议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资产管理部)、纪检监察室、财务管理部备案。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合同管理,规范工程项目相关主体的经济行为,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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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

项目实施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参与工程建设的各相关方均应依法承担各自的工程质量责任,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负责。

项目实施单位应编制项目质量管理计划,对项目质量管理目标进行分解并落实到相应的责任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自身和参与各方的质量管理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价,验证实施效果,并督促提出改进措施,保证质量目标的实现。

其它关于工程质量管理的具体规定参见《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进度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应编制项目总进度管理计划,确定工程开工日期、阶段性工程完工日期、工程整体竣工日期等关键目标时点,并进行动态控制,确保工程如期完工。

第十六条 工程计量支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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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工程投资,确保工程造价不突破工程项目的预算(或合同价格)。

进行计量支付的工程应是经过监理单位质量验收并合格的工程。未经质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进行计量支付。对于超合同、变更等项目的计量支付,按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工程项目的计量支付,按照投资规模不同实施分级审批管理:

(一)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其计量支付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实施,同时将计量支付情况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资产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备案。

(二)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其计量支付由项目实施单位初步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资产管理部)、财务管理部核准,然后由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批准。

第五章 工程项目变更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变更应以提高工程质量、节省投资、节约资源和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 项目实施单位在向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工程变更申请(或备案)时,需填报《工程变更申请(备案)表》(见附件9),说明变更内容、金额及理由,并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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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变更的现场核实: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设计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或其它原因需要进行变更时,由项目实施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到现场核实情况。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变更的审批:

(一)工程项目变更增加工程投资未超出预算范围,项目实施单位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资产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备案;

(二)工程项目变更增加工程投资超出预算范围,项目实施单位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资产管理部)及相关部门审核,报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决策后下发《工程变更核准表》(见附件10)。

第六章 工程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在申请项目竣(交)工验收前应按规定准备好有关资料:施工单位竣工报告、监理单位质量报告,项目实施单位自验报告,竣工验收申请,经审计的竣工决算资料,项目的相关部门批准文件,遗留问题及处理情况说明等。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国家关于工程档案管理

的规定,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与方按时完成验收资料的整理移交,档案移交须有交接签认手续,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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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关于项目验收的具体规定参见《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章 工程项目动态评估和后评价

第二十三条 项目动态评估是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根据项目外部环境变化中影响较大的因素对项目进行再评价和及时修正项目目标的过程。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对项目进行动态评估,当项目遇到较大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外部环境变化时,及时对项目进行再评价,并结合项目进展情况,采取调整项目目标及投资规划等措施,适应外部影响因素的变化,降低投资风险。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工程项目投资完成之后的一定时间后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后评价。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面系统回顾,将项目实施效果与项目投资决策时确定的目标进行对比,找出差别并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对策建议。

关于项目后评价的具体规定参见《工程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之发日起实施,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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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合法合规,程序规范,保证各项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关于投资改革的决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XX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XX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指项目在开工建设前需要通过集团公司的可行性评审,以及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管理流程参见附件4《工程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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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的工程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应遵守本办法。参股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第四条 集团公司投资建设应由省投资主管部门(省)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省投资主管部门(省)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市)的意见。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高速公路网外的干线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普通国道、省道、跨市的公路项目、涉及收费的公路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县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长度在500米以上的和跨市的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房地产项目:全部由市、县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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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主管部门核准。限额以下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投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省属企业的投资项目、跨设区的市的企业投资项目和总投资1亿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省)备案。

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技术改造项目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投资项目,由设区的市、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市、县)备案,并抄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

第三章 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第六条 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一)可行性研究由集团公司内部进行评审;

(二)用地报批及供地手续,由国土资源部门办理;

(三)建设规划由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办理;

(四)安全(消防)手续由安监、消防、地震等相关部门办理;

(五)资源利用许可手续由项目所在地的水利、交通、林业等相关部门办理;

(六)项目备案或核准由省(市)企业投资主管部门(省、市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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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委)办理;

(七)初步设计评审、项目评审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组织(抽取专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八)招标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

(九)施工许可手续由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第七条 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在集团公司内部通过项目可行性评审后,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相关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后,方可报请集团公司进行招标及开工建设。具体流程参见附件4《工程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流程图》。

第四章 附则

第 本办法自下之发日起实施,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XX省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项目质量,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XX省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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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全资及控股公司实施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参股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严格禁止项目实施单位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和投标

第六条 工程项目实施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已经履行项目审批程序; (二)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图纸及其它技术资料; (三)项目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第七条 工程项目招标适用范围的确定依据:(一)集团公司批准下达的年度预算;

(二)经评审的设计文件、图纸等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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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室和业务主管部门参与和监督: (一)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二)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

(三)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

(四)施工招标范围内的重要设备、材料应列入工程量清单一并计价,不得设置暂估价。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施工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依法进行招标。

第九条 单项工程投资估算低于2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报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室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一) 投资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投资额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应进行公开招标;

(二) 投资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可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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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投资额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通过竞价比选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条 应急抢险、突发事件涉及的工程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并报集团公司。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招标代理机构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代理费用、业务水平、服务质量等因素通过综合比选确定,候选招标代理机构应为3家以上。

(一) 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将多个工程项目打包选择一个招标代理机构,也可按年度打包工程项目选择一个招标代理机构;

(二) 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规模和招标次数,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用;

(三)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四)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招标应当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可根据项目实际采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方式。

资格审查方法应采用合格制。招标人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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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评审,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检察机关申请查询潜在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3年的行贿犯罪记录。经查询确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应取消其投标资格。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的相关要求应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的相关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者延长,并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五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向他人转让。

对中标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严禁分包。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对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确需分包时,中标人应提交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查资料,经项目实施单位批准,并报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分包。

严禁分包人再次分包。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双方合同风险,确保合同双方主体地位平等,合同内容公平合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各类保证金收取的有关

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各类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

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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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设定的专用账户,退还时必须原账户退回。

保证金应由招标人接收并保管。招标人不得挪用保证金,并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时退还保证金。

第十 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设定招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最高限价由项目实施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编制。

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最高限价可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编制。

非招标方式确定的工程项目造价不得突破集团公司批复的预算金额。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在招标前10日报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室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需填写《集团公司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备案表》(附件6)。

项目实施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也应当进行备案。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室和业务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内容的,应在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备案意见,行使监督职责。

招标公告应在相应文件完成备案程序后,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

第二十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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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信用等级、主要人员执

业资格等信息,应当与国家有关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

第二十二条 通过资格预审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的资料发生变化或者已过时效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如实更新或补充,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现场作出答复,并进行记录。

第二十四条 公开招标项目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室按照有关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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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招标项目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二)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三)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在评标工作开始后,应首先将投标人名单提交评标委员会,确认是否需要回避。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审查和评价,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一)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二)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应由评标委员会核查确认,招标人应提供相关的资料和凭证;

(三) 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逐页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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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现有干扰或影响评标工作、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应现场及时提出。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示中标候选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所有中标候选人的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和拟任主要人员姓名(项目经理、项目总工、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日内确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向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室和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时填写《集团公司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情况备案表》(附件7)

备案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招标过程简述、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异议处理情况(如有)和中标结果等。

集团公司备案部门在收到相应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 项目实施单位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自觉接受上级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的监察,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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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存档。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室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否被拆分肢解规避招标,或者以弄虚作假及其他形式规避招标;

(二)是否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三)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公告,邀请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审批、核准程序;

(四)是否有虚假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有无违规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六)是否执行了回避制度;保证金递交是否合法;

(七)是否依法确定中标人;

(八)是否依法签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安全、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

(九)是否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十) 招投标过程是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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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招标投标和履约行为。

第三十一条 工程项目招标除向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室和业务主

管部门备案外,还应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为了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机密。投标单位不得相互串标,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探窃招、投标的机密。凡在招、投标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五章 信用评价

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对参加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的投标主体进行信用评价,并与招投标工作挂钩。

投标人在参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过程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今后不得参加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四条 潜在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入不良信用记录:

(一)无故不购买招标文件或不按规定参加投标;

(二)购买招标文件后无故不递交投标文件;

(三)投标时不填写投标报价或投标报价超出最高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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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故放弃中标。

上述条款应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计入不良信用记录.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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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计入不良信用记录。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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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计入不良信用记录。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 本办法自下之发日起实施,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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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提升集团公司的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地方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是指依照国家质量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对在建工程质量实行全过程监督、控制、改进等活动。

第三条 集团公司质量管理工作的任务是: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条 质量管理工作由集团公司统一领导,所属公司具体负责。质量管理工作流程参见附件8《集团公司质量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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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构

第五条 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履行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和监督的职能,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与指导、检查与监督。

第六条 集团公司所属公司具体负责本单位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控制和检验工作,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集团公司所属公司的质量管理职能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的质量实施具体检查与管理。

第三章 质量管理职责

第 集团公司所属公司负责人是所在单位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制定本单位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主持工程重大质量问题的研究、处理等工作,对工程质量管理负有领导责任。

集团公司各所属公司的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质量管理的具体工作,牵头解决工程质量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对本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集团公司各所属公司的工程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检查、监督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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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工程质量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代表集团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指导,进行检查和要求整改,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制定集团公司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对工程项目质量的抽查,监督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三)传达贯彻上级主管部门质量会议及有关文件精神;

(四)完成其他与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十条 集团公司所属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质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法律法规和方针,组织落实集团公司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质量管理细则、质量规划和年度质量工作计划;

(二)组织图纸会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对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做好整改和处理工作;

(三)组织本单位实施的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四)监督、指导工程质量资料的及时收集整理和组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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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所属公司应配备质量管理所需的人员、技术、资金、设备等资源,并应建立内部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确保质量管理制度有效执行。

第十二条 各公司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制定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规划,具体包括:

(一)质量目标和要求;

(二)质量管理组织和职责;

(三)施工质量管理依据的文件;

(四)影响施工质量的因素分析及其控制措施;(五)施工进度控制措施;

(六)施工质量检查、验收相关标准;(七)施工质量管理应形成的记录;

(八)有关质量管理方面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各所属公司应建立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计划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工程分步骤、分阶段进行质量检查与验收。

第十四条 各所属公司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质量事故进行上报,应建立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查制度。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措施完成后,应对处理后的工程质量重新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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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各公司应及时进行总结,并编制工程项目总结报告提交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五章 质量监督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各所属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工程项目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所属公司进行质量自检,每月至少要对工程质量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书面记录和总结检查情况。

第六章 质量责任

第十 集团公司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质量责任不落实、质量监督抽查连续两次出现不合格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二十条 所属公司有下列行为的,集团公司将进行处分:

(一)发生质量事故或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干扰事故调查处理的;

(二)在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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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包或者违规分包建设工程的;(四)质量管理人员玩忽职守的;

(五)质量检查、监督等机构出具假数据、假报告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二十一条 质量责任事故的追究和处罚:

(一)集团公司根据事故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相应的经济处罚,必要时给予党纪、行政处分;

(二)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除接受集团公司处罚外,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和地方部门的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之发日起实施,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XX省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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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程序,及时、顺利地组织竣(交)工验收,考核建设工程进度、质量、投资、安全的控制目标,保证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依据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消防法》等。

第三条 集团公司所属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新建、改扩建工程(公路大、中修及专项工程)项目,按照审定的施工图的内容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全部完工,组织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均须遵守本办法。参股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总工程师(或分管领导)技术负责制和总会计师(或分管领导)造价负责制。总工程师负责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和竣(交)工验收等技术管理工作。总会计师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审计等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对总结建设经验、保证投资效益具有重要作用,是全面考核工程项目设计、施工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工程建设成果的重要环节。竣(交)工验收按照建设工程投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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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不同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组织:

(一)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资产管理部)、审计部备案;

(二)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资产管理部)、安全监督部、审计部参与;

(三)有工可批复的项目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资产管理部)、审计部组织审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四)公路专项、大中修工程项目的竣(交)工验收由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组织完成。主要是检查工程实体及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进行初步评价。对通过竣(交)工验收的公路养护工程,公路运营单位应及时安排养护管理,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形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

第二章 竣(交)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调整概算及其它设计文件;(二)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等;

(三)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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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关工程建设技术验收标准、规范;

(五)国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消防、节能、防雷、职业卫生、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电梯等)等规定;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设计文件所确定的以及合同中载明的工作范围,必须保质保量按

时完成,使工程具有正常的使用功能。

(二)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1)工程项目竣(交)工验收报告;

(2)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3)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记录;

(4)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变更核实单;

(5)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调查和处理资料;(6)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7)竣(交)工图;

(8)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等;(9)合同约定的其它资料。

(三)具有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建设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除须具有质量合格证明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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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外,还应当有进场试验、检验报告,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具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要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对竣(交)工工程进行检查评定符合规定的,应当签署合格文件。

(五)具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经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七)具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批准使用文件。

第 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一)核实建设工程的竣(交)工工程量,列出工程量、合同价格、完工日期等;

(二)整理工程技术档案、竣(交)工图等相关资料,并将所有资料整理汇总,装订成册,分类编目;

(三)完成工程财务决算分析报告。

第三章 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

第九条 交付竣(交)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缺陷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其它竣(交)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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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工程竣(交)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交)工报告,申请工程竣(交)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交)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交)工报告后,对符合竣(交)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

(三)工程竣(交)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交)工验收意见。

(四)参与工程竣(交)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交)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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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之发日起实施,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XX省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项目管理,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收益,完善投资决策机制,建立健全有效的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机制,控制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的项目后评价工作,均须遵守本办法。参股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程项目后评价是指工程项目投资完成之后,在一定的期限内,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和实施效果所进行的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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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项目的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调查研究和全面的系统回顾,与项目投资决策时确定的目标以及技术、经济、环境、社会等指标进行对比,找出差别和变化,并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得到启示,提出对策建议。得以不断完善和改进项目投资决策管理,为项目规划编制、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建设管理及生产运营整改等工作提供借鉴,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第二章 工程项目后评价的原则、范围和任务

第四条 工程项目后评价应遵循性、客观性和实用性原则。后评价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项目决策、实施、管理效益情况,进而有益于投资决策和项目的管理。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工程项目应当进行项目后评价:

(一)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单项工程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进行项目后评价;

(二) 全部建成投入试运营或正常运营12个月后的重大投资项目;

(三) 集团公司认为有必要进行后评价的项目。第六条 工程项目后评价的主要任务:

(一)对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回顾和总结;(二)对项目的实施效果和效益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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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项目的目标实现程度和可持续性进行分析;

(四)总结经验教训和提出对策建议。

第三章 投资项目后评价的依据及主要内容

第七条 工程项目后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项目投资决策论证报告、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各阶段设计及审查意见、评估报告、核准批复意见等;

(二)设计、施工、设备、材料、监理、调试等重要的招投标及承发包工程合同;

(三)设计变更、会议纪要等文件;

(四)竣工验收报告、决算审计报告;

(五)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账务处理情况。第 工程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全过程的回顾、项目绩效和影响评价、项目目标实现程度和持续能力评价、经验教训和对策建议,各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一)项目全过程的回顾

(1)项目立项决策阶段的回顾,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或评审、项目决策审批、核准或批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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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准备阶段的回顾,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勘察设计、资金来源和融资方案、采购招投标(含工程设计、咨询服务、工程建设、设备采购)、合同条款和协议签订、开工准备等。

(3)项目实施阶段的回顾,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执行、重大设计变更、工程“三大控制”(进度、投资、质量)、资金支付和管理、项目管理等。

(4)项目竣工和运营阶段的回顾,主要内容包括:工程竣工和验收、技术水平和设计能力达标、试生产运行、经营和财务状况、运营管理等。

(二)项目绩效和影响评价

(1)项目技术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工艺、技术和装备的先进性、适用性、经济性、安全性,建筑工程质量及安全,特别要关注资源、能源合理利用。

(2)项目财务和经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投资和负债状况、偿债能力等;重新测算项目的财务评价指标和经济评价指标。财务和经济评价应通过投资增量效益的分析,突出项目对企业效益的作用和影响。

(3)项目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污染控制、地区环境生态影响、环境治理与保护;增加就业机会,推动产业技术进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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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目管理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相关者管理、项目管理与机制、项目管理者水平;企业项目管理、投资监管状况、机制创新等。

(三)项目目标实现程度和持续能力评价

(1)项目目标实现程度从以下方面进行判断:

项目工程(实体)建成,设备安装调试完成,装置和设施经过试运行,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项目技术能力,装置、设施和设备的运行达到设计能力和技术指标,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或企业标准。

项目经济效益、项目财务和经济的预期目标,包括运营(销售)收入、成本、利税、收益率、利息备付率、偿债备付率等基本实现。

(2)项目持续能力的评价,主要分析以下因素及条件:

持续能力的内部因素,包括财务状况、技术水平、污染控制、企业管理与激励机制等,核心是产品竞争能力。

持续能力的外部条件,包括资源、环境、生态、物流条件、环境、市场变化及其趋势等。

(四)经验教训和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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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后评价应根据调查的真实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得出启示和对策建议,对策建议应具有借鉴和指导意义,并具有可操作性。

项目后评价的经验教训和对策建议应从项目、企业、行业、宏观四个层面分别说明。

第四章 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 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建成后12个月内完成投资项目后评价自查工作,并向集团公司上报《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

《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编写提纲:(一)项目概况

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情况简述;项目决策目标和目的;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实施进度;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项目运行及效益现状。

(二)项目实施过程总结

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准备工作及项目实施过程总结。

(三)项目效果和效益评价

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技术水平评价;项目财务经济效益评价;项目经营管理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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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环境和社会效益评价

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环境效益评价;项目的社会效益评价。

(五)项目目标和可持续性评价

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目标实现评价;项目持续能力评价;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

(六)项目主要经验教训、结论和相关建议。

第十条 对于重大项目(投资规模超过3000万元),集团公司投资部、经营管理部、审计部、财务部、物产部、工程管理部等职能部室和相关领域专家或专业机构(必要时)组建项目后评价小组,对项目实施后评价并形成书面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配合后评价小组的工作:

(一)按项目后评价小组要求如实提供后评价所需的数据和资料;

(二)配合进行现场调查,包括查看现场、查阅工程文件和财务资料、盘点资金和财产、访谈有关人员等。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需要提供的资料:(一)项目前期文件

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申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估报告及相关的批复文件。(二)项目实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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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文件、开工报告、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及其相关的批复文件与资料。(三)其他资料

项目运行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等;与项目有关的审计报告、稽查报告和统计资料等。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后评价成果的应用:

(一)为后续同类项目的投资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二)为项目的建设实施,提供良好的经验及其建议;

(三)为项目的安全生产运营,提出合理有效的经营责任目标及整改措施;

(四)为项目的环境保护和社会影响,提供有价值的值得借鉴的经验和教训;

(五)为集团公司新技术的应用提供经验和提出发展方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之发日起实施,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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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交通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流程说明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工程项目的实施流程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参照本流程进行工程项目的实施:

第一步:项目公司提出项目建议

项目公司提交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关于项目的概况说明、投资估算、经济效果分析(对于经营性项目)等,对工程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说明。

第二步:集团公司批复项目建议

集团公司对工程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初步评审,决定项目是否实施。

第三步:项目公司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公司根据集团公司的初步评审意见,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视项目规模及性质而定)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投资方案、投资规模、资金筹措、投资效益、布局选址、技术、质量、进度、安全、环境保护、初步设计方案等方面。

第四步:集团公司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

集团公司相关领导、机关有关职能部室及有关方面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视项目性质及规模而定)组成评审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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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济、技术等方面进行联合评审。第五步:项目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公司办理项目的规划、土地、环保、水资源、地震、消防、安监、安全、文物、人防、卫生防疫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手续。

第六步:核准或备案(视工程项目性质及规模而定)

项目公司根据项目性质及规模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

(一)需核准项目(参见《XX省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

1. 核准前需办理手续:

(1)城乡规划部门出具规划选址意见。

(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土地预审意见。(3)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环保审批意见。

(4)水资源、地震、消防、安监、安全、文物、人防、卫生防疫等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管理部门出具相关意见或办理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部分项目需要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2. 核准:

投资主管部门()作出核准决定、核准招标方案,同步进行节能审查。

办理条件:

(1)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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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3)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项目符合国家宏观; (5)地区布局合理;

(6)未影响我国和本地区经济安全; (7)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8)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9)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0)项目申报单位具有承担相应项目建设的能力。

需提交的资料:

(1)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5)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出具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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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二)需备案项目(项目属于《XX省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以外的应进行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1. 备案:

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条件:

(1)项目属于《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应进行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

(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3)项目符合产业和行业准入标准。需提交的资料:

(1)XX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2)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决定投资建设的有效文件;(4)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2. 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资源等主管部门,以及其它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关部门,出具意见或办理手续。第七步:项目公司进行项目设计

项目公司根据项目性质和规模通过比选或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项目进行设计。

第八步:集团公司对项目设计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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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相关领导、相关职能部室及有关方面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视项目性质和规模而定)组成评审组,对设计方案内容进行联合评审。

第九步:项目公司送审施工图

项目公司将施工图报送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步:项目公司进行项目招标

项目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查,比选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按照项目规模和性质不同对项目施工和监理进行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由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公开进行招标工作。

第十一步:项目公司进行招标备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公司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二步:项目公司申领施工许可证

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公司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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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步:项目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

项目公司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可通过谈判签订补充协议以完善未尽事宜。

第十四步:工程项目施工

监理发布开工令,施工单位按期进场。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与投标时相一致。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合同图纸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内容。第十五步:工程项目竣(交)工决算审计

集团公司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对项目公司进行工程项目的竣(交)工决算审计。

第十六步:工程项目竣(交)工验收

项目公司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工程施工质量、消防、规划、环保、城建等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编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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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

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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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步:工程项目竣(交)工验收备案

项目公司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步:工程项目后评价

项目公司在工程项目完工后12个月内完成投资项目后评价自查工作,并向集团公司上报《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

集团公司相关领导、机关相关职能部室和相关领域专家或专业咨

询机构(必要时)组成项目后评价小组,对项目进行后评价。 参考资料:

1. 《建筑法》

2. 《招标投标法》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 《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5.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6.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7. XX省关于发布XX省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

年本)的通知

8. 《XX省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

52

9. 《XX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10. 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XX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 理流程图的通知 11. XX省(不使用投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 办事指南12. XX省(不使用投资)企业(事业单位)投资项目备 案办事指南13. 《XX交投集团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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