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宜及权限 :
1、办理 (企业名称)的 □名称预先核准√设立 □变更 □注销 □备案 □取消变更登记 □股份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取消)□其他 手续。 2、愿意√不愿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愿意√不愿意□修订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愿意√不愿意□修订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愿意√不愿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间: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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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字: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请求人签章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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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本委托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公司办理股份出质登记等业务。
2、名称预先核准,新请求名称请求人为全体投资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变更名称请求人为本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
3、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请求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请求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请求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请求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分公司请求人为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请求人为隶属单位(企业)。自然人请求人由本人签章,非自然人请求人加盖印章。
4、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注销、备案,请求人为本企业,加盖本企业印章(其中公司清算组备案的,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章;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由破产管理人签章);分公司变更、注销、备案,请求人为公司,加盖公司印章;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请求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加盖隶属单位(企业)印章。
6、股份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请求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份出质取消登记请求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7、委托事宜及权限:第1项应该选择相关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愿意”或“不愿意”并在□中打√。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该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9、请求人提交的请求书应该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章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章笔工整填写、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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