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民事行政检察
第一节 受案范围和条件
县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案件范围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的申诉;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检举。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或者国家权力机关,其他部门,团体移送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生的案件;
(五)其他需要审理的申诉案件;
(六)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违法侵害应当提起民事行政公诉的案件;
(七)需要支持起诉的民事行政案件;
(八)对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的渎职犯罪进行初查的案件。
省院,分市院除受理前述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案件以外还受理以下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
2. 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本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
3下级人民检察院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口头或书面请示;
4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不抗诉而有意义而申请复议的案件
手里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条件;
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民事行政裁决裁定已经法身的法律效力
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有下例情形之一的民事行政案件申诉不受审理。
1不服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实施前所做出的判定裁决的案件
2人民法院的裁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事件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案件
4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的条件
5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
6申诉人对人民法院所做的终止审查和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案件;
7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申诉初查,受理审查,办案时限
一 申诉初查
对控告申诉部门受理后移送的申诉案三件,或当事人直接向民行部门提出申诉的案件,应当进行初查。
当事人来访申诉的,应做好接待记录。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诉。
当事人申诉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民法院一、二审或再审判决、裁定书;
(二)申诉书(写明申诉理由、事实和依据);
(三)申诉证据材料或相关证据的线索;
对申诉材料不齐全的,应告知当事人备齐材料后申诉。
来信申诉的,由专人统一登记进行初查。如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填写《民事行政案件转办函》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填写《民事行政案件转办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如属本院管辖,
应通知申诉人,安规定处理。
申诉材料经初查后,应填写《申诉案件初查表》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批。
对需交办的案件,应填写《案件交办函》发送受案单位,并填写《案件交办通知书》送达申诉人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诉案件,应及时告知申诉人。对需谈话答复的应做好谈话记录。
二 受理审查
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手里的案件或由控申部门移送受理的案件,由办案人员填写《受理案件登记审查表》办理受理手续,向申诉人送达受理告知书
受理案件经审查终结对应当立案审查的案件,进入立案审查程序。对不予立案的案件,应拟写结案报告,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受理案件报告内容为:
1 当事人的概况
2申诉人申诉理由和依据
3 原审法院判决依据
4审查意见
需交办或转办或者不应立案的案件,依下例办法处理:
1 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应填写《案件交办函》,与有关材料一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及时立案审查并报告审查结果或审查意见
2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处理的,填写《民事行政案件转办函》,与申诉材料一部交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自行处理;
3对申诉理由不充分的,应填写《不立案决定书》并通知申诉人。
三 办案时限
对当事人申诉初查,一般应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此案的决定。
审查受理案件,应在三十日内审结,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建议提请抗诉,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在收案之日起三个月审结。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建议提请抗诉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在收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查期的,由检察长批准。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口头请示的一般问题能及时答复的应立即给予答复,对案情复杂政策性强许留居案审查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在二十日内给予答复;须经部门集体讨论决定的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大幅。。。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书面轻视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在一个月内答复。
对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应在作出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法院送达检察建议书。
第三节 立案审查
一、立案的条件和立案
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三)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可能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主诉(办)检察官或者办案人员应填写《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写明已受理查明的基本案情、立案的理由和依据,由主诉(办)检察官或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向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送达《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二、阅卷和调查取证
立案审查案件,应填写《调(借)阅案卷函》,调阅人民法院原一、二审或再审的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
阅卷笔录应主要摘记或复印以下材料:
(一)纠纷的起因、诉讼过程、庭审等材料;
(二)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是各种证据,并注明审级及所在卷宗页码;
(三)对存在矛盾的证人证言、证据材料应着重摘记矛盾点,并予以注明;
(四)存有争议需进一步查清的事实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以审查原审案卷为主,辅以必要调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申诉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申诉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份数和页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可以调查取证:
(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据线索,人民法院应当调查而未予以调查取证的;
(二)当事人提供 的证据相互矛盾无法认定,人民法院应当调查取证而未予调查取证的;
(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与人民法院采信的证据相互矛盾,无法确认案件事实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五)人民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人民检察院亦无需进行调查:
(一)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确认的;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律;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能推定出另一事实的;
(四)已为法院裁判或者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进行调查取证、法律法规咨询,应当二人以上。在调查时应当出示证明,并制作调查笔录或询问笔录。法律法规咨询,应做好联系工作记录。
案件审查期间,当事人要求对案件主要证据材料或有关专业问题,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的,由主办(诉)检察官决定,或由办案人员报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填写《鉴定委托书》报分管检察长批准。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协助收集证据。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
审查案件时发现审判人员是违法犯罪嫌疑人,应进行将
()
()
()
()
()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