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XXX区人民:
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许XX亲属委托,指派本人担任犯罪嫌疑人许XX涉嫌强奸罪一案的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许XX以及与侦办人员了解案情,现根据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许XX与梁XX系自愿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许XX是在梁XX的诱惑下与之发生性关系的。
2016年6月10日当晚,犯罪嫌疑人许XX与谢XX敲开梁XX的家门后,得知梁XX的丈夫不在家便准备离去,是梁XX主动挽留二人并招待吃饭。饭后,梁XX与许XX\\谢XX在客房愉快地喝茶、聊天。期间,梁XX与谢XX很默契的共同进入与客房只有一墙之隔,而且没有门的卧室里,接着,许XX便听到卧室里传出梁XX欢畅的叫床声。之后,梁XX独自进出卧室几次,来到正在客房床上看手机电视的许XX面前主动搭讪,以看看许XX在看什么节目为由挨着许XX,双方有过几次身体接触,每次持续一、两分钟。随后,梁XX称没意思便又进卧室去了,而谢XX又走出卧室与许XX聊天。大约又过了半小时,梁XX再次走出卧室,问许XX、谢XX还要不要喝茶,当梁XX再次返回卧室时,许XX便跟进去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可见,犯罪嫌疑人许XX自始至终并无强奸梁XX的故意,是梁XX在明知外屋有人而故意发出叫床声,之后又几次搭讪并借故与许XX进行身体接触,正是由于梁XX的诱惑,
才使得许XX头脑发热,与之发生了性关系。
二、犯罪嫌疑人许XX与梁XX发生性关系前后,均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当犯罪嫌疑人许XX钻进梁XX被窝时,梁XX没有拒绝。在许XX脱梁XX裤子过程中,梁XX十分配合地抬起臀部,当脱至膝盖处时,又配合地微蜷双腿,才使得许XX能够顺利的褪去其裤子。而且,在双方身体胶合时,梁XX再次发出叫床声。可见,梁XX与许XX发生性关系时并未违背自己的意志,犯罪嫌疑人许XX并未使用任何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综上,犯罪嫌疑人许XX的行为不属强奸,至于梁XX为何在事发多日后进行控告,应该另有隐情。为此,辩护人认为本案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许XX不符合逮捕条件,恳请贵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并建议机关释放许XX。
以上意见,恳请贵院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辩护人:吕伟国
二〇一六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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