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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胡适人权派法制思想

来源:好走旅游网
・100・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试论胡适人权派法制思想

赵金康

(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摘 要:胡适人权派在宏观理论方面提出制定国家根本大法,保障人权;在微观方面主张实行专家政治,要求法律语言规范化。二者相结合,构成了一个可操作的法制框架体系。这些思想主张,对传播法治思想,具有进步和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胡适;人权派;宪法  中图分类号:K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970(2003)01-01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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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法制的人先争宪法,在逻辑上也很对的”。他也

  人权派以胡适为代表,包括罗隆基、梁实秋、潘光

旦等人。他们以批评国民党的人权法令为契机,喊出

充分肯定宪法的重要性“,宪法,是人民统治政府的法。……在一个法治的国家,政府统治人民,人民同时统治政府。所以法治真义是全国之中,没有任何个人或任何团体处于超法律的地位。要达到政府统治人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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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统治政府的地位,非有宪法不可”。宪法对人民国

了要求制宪法、实行宪政、保障人权的主张“,人权派”因此得名。由于他们主要是胡适创办的《新月》刊物的成员,故又称“新月派”。1929年4月20日,南京国民政府发布了一项保障人权的法令“:世界各国人权均受法律之保障。当此训政开始,法治基础亟宜确立。凡在中华民国法权管辖之内,无论个人或团体均不得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违者即依法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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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办不贷。”胡适人权派就国民党发布保障人权令结

家有如此的重要作用,因此人权派呼吁人民和舆论要备加呵护宪法“:人民与舆论时时留心监督,时时出力护持,如守财虏的保护其财产,如情人的保护其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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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一松懈,便让有力者负之而走了。”其次,宪法也是

合对国民党的人权状况的批评阐释了其法制思想,主要内容如下。

国民党实行政纲的机会。关于这一点,胡适是这样分析的:国民党今日的党治,实质是军人治党,因此“,为国民党计,他们也应该觉悟宪法的必要。他们今日所争的,只是争某全会的非法,或某大会的非法,这都是他们关起门来的妯娌口角之争,不关我们国民的事,也休想得着我们国民的同情。故为国民党计,他们也应该参加约法的运动。须知国民党的自由没有保障,国

[3]民党也休想不受武人的摧残支配也”。他对国民党

  一、制定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实行法治

人权派从确定法治基础和保障人权方面论述了宪法的重要性。首先,宪法是确定法治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人权派认为要保障人权,要确定法治基础,必须首先制定宪法。胡适主张“:第一件应该制定一个中华民国的宪法。至少,至少,也应该制定所谓训政时期的约

[2]

法。”他认为,有了宪法,对国家和人民都是有利的:

认为训政与宪法不可同时并立的说法提出质疑“:我们不信无宪法可以训政?”他还指出无宪法的训政实质是

[4]

专制。

“宪法是宪政的一种工具,有了这种工具,政府与人民都受宪法的限制,政府依据宪法统治国家,人民依据宪法得着保障。有逾越法定范围的,人民可以起诉,监察院可以纠弹,司法院可以控诉。宪法有疑问,随时应有

[3]

解释的机关。”“宪法的大功用不但在于规定人民的

人权派认为要根据形势的变化对宪法进行修正。胡适颇有远见地说“:宪法若不能适应新的情势或新的

[3]

需要,应有修正的机关与手续。”

再次,人权派认为法治的根本原则是司法独立。罗隆基提出了司法独立的条件是:(1)行政长官绝对无解释法律及执行司法的职权;(2)司法官非有失职的证据,不得随意撤换或受惩罚;(3)司法官不得兼任他项官吏。违此三者,即侵犯司法独立。关于司法官的人

权利,更重要的是规定政府各机关的权限。立一个根本大法,使政府的各机关不得逾越他们的法定权限,使他们不得侵犯人民的权利———这才是民主政治的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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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罗隆基也认为,从逻辑上讲,应该先争宪法。

收稿日期:2002-11-25

作者简介:赵金康(1963-),男,汉族,河南郸城人,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南开大学历史学院2000级博士生。

(梁漱溟全集》①关于人权派的成员,据梁漱溟言“民国十八年胡适之焦易堂诸先生,有人权运动之倡导(新月书店有人权论集出版)”。《第6

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98页)焦为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法制委员会委员长,曾草拟人权法13条,1930年1月27日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讨论时,胡汉民决定缓议。其内容和胡适所倡导的人权的要求有所不同,因而不宜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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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不得有宗教及政治信仰的歧视。不得有保荐及贿赂的弊端。国家司法官吏应向全民负责,不向任何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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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任何政府以外的团体负责。

因为“,命令”认人权为“身体、自由、财产三项,这三项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内容极为空洞。因为“命令”仅仅禁止“个人或团体”侵犯人权,而不曾提及政府机关,“但今日我们最感痛苦的是种种政府机关或假借政府与党部的机关侵害人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如今日言论出版自由之受干涉,如各地私人财产之被没收,如近日各地电气工业之被没收,都是以政府机关的名义执行的”。因此,人权派呼吁“快快制定约法以保障人

[2]权!”“我们要一个约法来规定人民的‘身体、自由及

法治在一定意义上是民治,实现民治的条件是立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形象的说法是“立法机关就是公司的董事会,行政机关是公司的经理办事人员”。如果立法权和解释权掌握在一党手里,掌握在专制独裁者手里,就不是民治,而是党治、官治。一个充分体现民意的立法机关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议员一定要用普通选举制产生;(2)在选举上选民有绝对的集会结社思想言论的自由,换言之,打消党外无党的限制,各政党站在平等的地位上竞争选举;(3)制定选举违法舞弊法,限制武力、金钱及其他非法手段干涉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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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

财产的’的保障:有侵犯这法定的人权的,无论是一百五十二旅的连长或是国民政府的主席,人民都可以控

[2]告,都得受法律的制裁。”

罗隆基接过胡适的大旗,仿效欧美资产阶级的人权理论,发表《论人权》一文,详尽系统地阐发了他对人权问题的看法。其一,关于什么是人权。罗隆基这样界定人权的定义“:人权是做人的那些必须的条件。人权是衣、食、住的权利,是身体安全的保障,是个人‘成我至善之我’,享受个人生命上的幸福,因而达到人群完成人群可能的至善,达到最大多数享受最大幸福的目的上的条件。”“彻底些说,人权的意义,我完全以功用(Function)二字为根据。凡对于下列三点有必要的功用的,都是做人必要的条件,都是人权:(一)维持生命;(二)发展个性、培养人格;(三)达到人群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的目的”。按照这一标准,他将国家的主权、法律的作用、官吏士兵的权限、人民对国家的义务等问题,概括总结为35条,作为个人在中国现状之下所欠缺的做人的必要条件,做国内拥护人权的参考,也是目前所必争的人权。他主张,人权表现为“国民有劳动权,国家有供给人民劳动机会的责任。国民失业是国家失职的证据。是国家在人权上没有负责任的证

[5]据”。其二,关于人权与国家的关系。罗隆基在解释

罗隆基《什么是法治》一文系统地阐释了他的法治主张,认为:法治的真正意义“就是政府守法的精神”,“是政府守法,是政府的一举一动,以法为准的,不凭执政者意气上的成见为准则”。“法治的重要原则,是法律站在最高的地位。政府的官员和普通的人民都站在平等守法的地位。我们不认识总司令副司令的个人,我们只认识法律,我们犯了法,他们只有采法律上正当的步骤,可以用法律来制裁我们;政府的官吏犯了法,我们亦可以采法律上正当的步骤,用法律制裁官吏。这才是法治”。他根据这一标准和意义为人权派辩护。他认为:实现法治,必须对人民的权利做详细的规定。“要达到法治的目的,目前中国的问题,是保障人民权利上一切细则的整理”,就是那些“如何防止人民权利的被侵犯,侵犯后如何补救的措施”。这样,就可以“防止人民权利的被侵害,并且补救人民在权利上无辜而受的损失”。对一切罪案,也要在法律上有详细的定义,肯定的范围。国民党给他的“迹近反动”的罪名,则无法律上的定义,无法律上的范围,这样的判词,是难

这一关系时说,国家是“全体国民的团体”,其功用是

以服天下的,这样巧词诬陷,对中国人民的身体、财产、“保障全体国民的人权”。国家的目的是“谋全民最大

言论思想将构成绝大的危险,因而是中国人民法治道多数的最大幸福”。由于国家的威权由全民赋予,因

[7]路上的障碍。

此“,国家的威权是有限的。人民对国家服从的义务是相对的。什么时候国家担当不了我所托付所给他的责任,在国家失了命令我的权利,在我没有了服从的义务”。衡量国家的优劣,在什么时候都应该以人权是否得到保障为标准。其三,关于人权与法律的关系。罗隆基认为,人权先于法律而存在,法律是为保障人权才产生的;法律既保障人权,同时也依赖人权去保障法律。不经全民直接或间接承认的法律,没有统治全民的威权,于是,全民也就没有服从的义务。此外,罗隆基还承认人民对压迫的反抗的革命人权,就是对压迫的反抗“,只有革命的人权是永远在人民手里”。他还认为,这是“人权与法律的关系上最重要的一点”。国

批评国民党的一党专制统治,要求制定确立法治基础的宪法,以确立人民和政府的关系,在人民来说是统治政府的法,制定宪法以外的普通法,来规范政府的活动,并要求把这些条文详细化,保障人民的权利。人权派的这些要求,客观上有利于促进宪法的制定,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

  二、人权至上

制定约法以保护人权,这是人权派的要求,是他们最响亮的口号。胡适最先喊出了要人权的口号。他的《人权与约法》一文,对国民政府的人权命令十分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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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要法律给我们以自由的保障。”

家、政府、法律为维护人权的需要而由人民设立的,人民赋予他们的功用就是要保障全民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概而言之“,法律是根据人权产生的。法律是人民公共意志的表现”。“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一个法治的国家,政府统治人民,人民同时统治政府”,“没有任何个人或任何团体处于超法律的地位”。反

[5]

之,就是“侵犯人权”。

  三、实行专家政治

人权派认为这是实现法治的重要保障。人权派所谓专家政治,就是指从事政治的行政人员要有专门知识,用罗隆基的话说就是“二十世纪的政治,更要注重行政,二十世纪政治上的行政,已成了专门科学,二十世纪的政治行政人员,要有专门智识,换言之,二十世

[11]

纪的政治,是专家政治”。他还认定,孙中山的权能

对人权派来说,思想自由是其所要求的人权中至关重要的部分,是人权的主要内容之一。罗隆基直言不讳“:言论自由是人权,人权就是人类做人的一切必要的条件。没有这些条件,我不能成我至善之我,人群亦不能达到人群至善的地位。”

[5]

分开的主张,即权归民众,能在政府的学说,都是认定政府人员要有专门的本领。他在《我们要什么样的政治制度》一文里进一步主张“,专家政治”就是建立专家吏治的政府,其条件是:(1)采公开的竞争的考试制;

(2)用法律保障官吏的任期;(3)采科学的分级及订薪人权派认为言论自由的真义,是指不受法律干涉的自由,是指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取缔人民的言论自由。关于言论自由的范围,是指无事不可言,无事不可论,只要言论者肯负言论的责任,他有什么言,尽可出什么言,有什么论,尽可出什么论,这是言论自由的根本原则。言论自由与说谎、造谣、毁谤、诬陷是两件事,经查实之后,国家的法律,才可以行使他的威权。言论自由对个人抑或社会都是不可缺少的,这是因为,是一个人,就有思想,就要表达出来。他要说自己要说的话,不要说旁人要他说的话。说他要说的话,这就是发展个性、培养人格的道路。这是成至善之我的门径;我有了言论自由,才可以把我的思想贡献给人群,反之,取缔言论自由,取缔的不止在言论,在思想,在个性与人格,如此,取缔言论自由,即屠杀个人的生命,即毁灭人

[5]

群的生命。

制;(4)订定官吏违法舞弊法;(5)订定官吏的退职养老制度,使官吏安心职务,国家行政成为职业,使吏治职

[6]

业化;(6)吏治制度与教育制度联合进行。实现了这

些条件的政府,就是专家吏治的政府。他用这些条件衡量,认为“中国目前政治上紊乱的状况,根本的罪孽,是在不懂政治的人,把持国家的政权,不懂行政的人,包办国家的行政”。“中国目前的政治,是在这样两种恶势力夹攻之下:(一)武人政治;(二)分赃政治”。所谓“武人政治”,是指“从中央政府的政权,一直到各省政府的政权,从国的行政,一直到党的行政,都受武人的支配”。所谓“分赃政治”,是指中国几十万官吏,是由推荐、援引、夤缘、苟且的方法产生的。武人政治和分赃政治给中国带来的恶果是“拿一班毫无政治智识,毫无政治训练的武人,来支配、操纵且包办国家的政治,结果自然闹成今日的政治局面。叫个东洋车夫去开汽车,发生危险的事,自在意计中。中国今日的政治,就与此相类”。“在分赃制度盘据政局的时期中,拔茅连茹,鸡犬升天,是自然的结果”,在党治的时期“如今的分赃制度又拿着党治的招牌来做护身符。政局上又流行了‘各机关用人,党人先用;各机关去人,非党人先去’的口号。这当然与‘专家政治’四字南辕北辙

[11]了”。

基于对言论自由真义的认识和言论自由重要意义的解读,人权派极力反对国民党的思想统一。在人权派看来,思想不能统一的理由是,其一,天下没有固定的绝对的真理,它不可能被一人一家一族所把持霸占;其二,在学术日趋繁复的时候,没有哪一个人哪一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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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可以当得起一切思想的中心。他们列举国民党

统一思想的种种做法“:上帝可以否认,而孙中山不许批评,礼拜可以不做,而总理遗嘱不可不读,纪念周不可不做。”“花了钱买报纸看,却不准看一点确实的新

[9]闻,不准读一点负责任的评论”。这些做法是十分危

胡适指出造成上述恶果的理论原因是孙中山“知难行易”说把“知”“行”分得太分明,分做两件事,分做两种人做的两件事,结果造成这样的危险“:一班当权执政的人也就借‘行易知难’的招牌,以为知识之事已有先总理担任做了,政治社会的精义都已包罗在《三民主义》《、建国方略》等书之中,中国人民只有服从,更无疑义,更无批评辩论的余地了。”“今日最大的危险是当国的人不明白他们干的是一件绝大繁难的事。以一班没有现代学术训练的人,统治一个没有现代物质基础的大国家,天下的事有比这个更繁难的吗?”更有甚者,

险的,压迫言论自由的危险,比言论自由的危险更危险。他们指出这种危险对人或社会的危害性在于,真正有思想的人可能被淘汰;不附和思想统一的人,在万不得已的时候,只得退隐韬晦著书立说,或激愤而提倡革命;受过教育而口是心非的趋炎附势的人是投机分子;像这样淘汰真正有思想的人,让投机分子做社会

[8]的中坚,对中国来说是危险的。相比较而言,无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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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或是社会,言论自由都是有益的,因而梁实秋喊出了他们的呼声“:我们要思想自由,发表思想的自由,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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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纨绔子弟可以办交通,顽固书生可以办考试,当火头出身的可以办一省的财政,旧式的官僚可以管一国的卫生”。要改变这种状况,也必须从理论认识上着手,修正行易之说,“此说不修正,专家政治决不会实

[12]现”。在实际操作上,由人民用公开的和正当的方

的忠实同志如果不愿意自居反动之名,应该做点真实不反动的事业来给我们看看。至少至少,应该作到这几件事:(1)废止一切‘鬼话文’的公文法令,改用国语。

[9]

(2)通令全国日报,新闻论说一律改用白话”。

当国民党醉心于逐步巩固和强化其一党专政的政治体制之时,以胡适为代表的人权派,利用国民党颁发《保障人权命令》之机,揭露和批评国民党独裁统治下,广大人民的政治、经济权利和言论思想自由被剥夺殆尽,甚至连人身安全都无保障的状况,矛头直指国民党的一党专制“:我们是极端的反对独裁制度的。我们极端反对一人,或一党,或一阶级的独裁”“,我们是绝对的反对独裁制度。我们反对永久的独裁制度,我们也反对暂时的独裁制度。我们反对任何党所主张的独裁制度,我们反对任何人所解释的独裁制度。我们的理[6]由是独裁制度根本不能达到国家的目的”。胡适等

法,也就是选举与考试的办法去聘请专家“,只有正当的选举和公开的考试,才能产生真正的专家政治。只

[11]

有专家政治,才能挽救现在的中国”。

  四、法律语言规范化

法律在运用语言时,要求既要准确,又要规范,使人民易懂,而不生歧义。尤其是经过新文化运动的洗礼,在法律语言的使用上更应该准确、规范。胡适作为新文化运动的主要成员,他对法律语言的运用就更为关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他在给罗家伦的信中就表达了这样的意向“:你现在政府里,你不趁此大改革的机会,提议由国府规定以后一切命令、公文、法令、条约,都须用国语,并须加标点、分段。此事我等了十年,至今日始有实行的希望。若今日的革命政府尚不能实行此事,若罗志希(指罗家伦———引者注)不能提

[13](p.503)议此事,我就真要失望了。”

人义正词严的主张,诚如蔡元培所言,起到了“振聋发

[13](p.515)

聩”的作用,使人们“不胜佩服”。批评国民党

的专制独裁,而代之以可操作的法制框架体系,具体的就是胡适人权派所主张的,即制定国家的根本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人民的言论自由和生命财产;在具体运作的实践方面,实行专家政治,法律语言规范化。他们所阐释的法制思想在当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进步作用,对传播法治思想具有推动作用,尤其是在舆论上和扩大会议派的法制要求以及社会各界的理论要求相结合,对国民党构成了巨大的压力,使国民党不得不作出一定程度的姿态,1931年5月公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就与人权派的舆论攻势有密切的关系。参考文献:

[1]国民政府公报[Z].1929年4月10日.[2]胡适.人权与约法[J].新月第2卷第2号.

[3]胡适,等.人权与约法的讨论[J].新月第2卷第4号.[4]胡适.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J].新月第2卷第4号.[5]罗隆基.论人权[J].新月第2卷第5号.

[6]罗隆基.我们要什么样的政治制度[J].新月第2卷第12号.[7]罗隆基.什么是法治[J].新月第3卷第11号.[8]梁实秋.论思想统一[J].新月第2卷第3号.

[9]胡适.新文化运动与国民党[J].新月第2卷第6、7号合刊.[10]罗隆基.告压迫言论自由者[J].新月第2卷第6、7号合刊.[11]罗隆基.专家政治[J].新月第2卷第2号.[12]胡适.知难,行亦不易[J].新月第2卷第4号.

[13]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组.胡适来往书信选

(上册)[M].北京:中华书局,1979.

掀起人权运动之后,胡适仍一如既往地关心语言的规范问题“:我们至少要期望一个革命政府成立之日就宣布一切公文都改用国语。”但是国民党的所作所为令他失望“:国民党当国已近两年了,到了今日,我们还不得不读骈文的函电,古文的宣言,文言的日报,文言的法令!国民党天天说要效法土耳其,但新土耳其居然采用了拉丁字母了,而我们前几天还在恭读国民政府文官长古应芬先生打给阎锡山先生的骈四俪六的贺电!”在文字使用方面还不及北洋政府“:在徐世昌做总统、傅岳芬做教育总长的时代,他居然敢下令废止文言的小学教科书,改用国语课本。但小学用国语课本,而报纸和法令仍用旧古文,国语的推行是不会有多大效力的;因为学了国语文而不能看报,不能做访员,不配做小书记,谁还肯热心去学白话呢?一个革命的政府居然维持古文骈文的寿命,岂不是连徐世昌傅岳芬的胆气都没有吗?”对于国民政府在语言问题上的倒退,胡适评价道“:在这一点上,我们不能不说今日国民政府所代表的国民党是反动的。”胡适声言说他这样指出国民党的反动思想,目的是要国民党的自觉“,如果国民党的青年人不能自觉地纠正这种反动思想,那么,国民党将来只能渐渐变成一个反时代的集团”“,国民党

[责任编校 杨作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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