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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管理制度和损坏学校公共财物的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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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管理制度和损坏学校公共财物的赔偿制度

为使校园成为文明、整洁、优美、安静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广大师生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制度:

1、校园内不准在工作时间和晚自习时间大声喧哗、吵闹,汽车不得在校内鸣笛。

2、禁止在校园内摆设摊点、买卖物品,不准商贩进入校园推销商品。

3、严禁在校区建筑物上随意张贴或乱涂乱画,所有通知、布告等应在指定地点书写或张贴,并在有效期后由张贴部门或个人负责清除。

4、校园内的一切建筑物、景物及有关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和主管校领导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侵蚀、改变、损坏。 5、学校绿化工作由总务科负责,未经许可,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准砍伐树木,不准攀折花草,不得把校园内的花草、树木盆景等搬入室内。

6、禁止从楼上向下倾倒垃圾,污水或废物,严禁在校园内随地吐痰。不得在校园内任意地点焚烧纸屑、杂物。

7、不准在校园内乱堆乱放物资,器材。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须经总务科同意在指定的地点堆放,事后负责清扫现场。

8、不得在校园和办公室内存放私人物品财产,也不得在校园内做私人家具,未经治保领导小组允许,不得引领外单位车辆在校园内停放。

第十一节 损坏学校公共财物的赔偿制度

1、学校一切公共财产及其设备等未经主管校长批准,均不准任何人自行拆毁或丢弃,委违者加倍赔偿。

2、教室、寝室公共财物的故意损坏或因嘻闹等原因引起的损坏,凡能追查出直接责任者均由直接责任者赔偿,如无法追查直接责任者,均由本室全体人员共同负责赔偿。

3、经调查核实确实无意损坏,按原价的20%一30%由直接责任者负责赔偿。

4、因嘻闹、肇事或故意损坏的,视其损坏程度以及引起的后果由其直接责任者按原价负责赔偿,或由直接责任者和间接责任者的共同赔偿,并报校领导予以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5、对损坏学校花木或单摘花木的按其原价的40%一100%由直接责任者赔偿或处罚款,因私拿学校花木除责其交出花本外还处其花木原价罚款。

6、对能检举、揭发他人故意损坏公物,而经调查属实的给于检举揭发人道德加分于奖励以资鼓励。

7、赔偿金额由总务科、学生料、班主任共同商量决定,由总务科填制损坏公物赔偿单,由学生科或班主任责成赔偿人负责赔偿,并办妥有关财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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