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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好走旅游网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 【公布日期】2021.11.25

• 【字 号】黑林草办发〔2021〕80号 • 【施行日期】2021.11.25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林业和草

原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林草办发〔2021〕80号

各市(地)、县(市、区、建三江管委会)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站、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推动中央层面设定的林草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我局制定了《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对审批层级为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的事项,进一步优化具体改革举措,补充完善相关内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25日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推动中央层面设定的林草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我省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严格实施清单管理,全面落实改革措施。自2021年7月1日起,中央层面设定的林草领域15项(其中:审批层级为国家级事项5项;国家级、省级共有事项1项;县级以上9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已实施全覆盖清单管理,并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改革,具体改革措施(见附件1)。对于直接取消审批的,不再办理相关许可;对于实行告知承诺的,列出可量化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于优化审批服务的,要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二、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各项监管职责,充分运用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全面杜绝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的,要继续依法实施监管;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经申请人整改仍然不能达到许可条件的,应当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调查处理,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实施失信惩戒,并通过有效途径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坚持高位推动,全面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和本实施方案确定及完善的改革举措,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

林草行业准营规则,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切实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附件:1.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深化“证照分离”涉企经营 许可事项具体改革举措

2.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附件1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深化“证照分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具体改革举措 一、直接取消审批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一、事项名称: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二、许可证件名称:草原作业许可(草原经营性旅游活动)。 三、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二条。 四、审批层级和部门: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 五、改革方式:直接取消审批。

六、具体改革举措:取消“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省级林草主管部门结合年度草原执法检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草原征占用行为监管过程中,一并对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旅游活动所涉及的相关设施建设使用草原是否办理了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手续。对违反《草原法》相关规定,未经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征占用草原开展旅游设施建设的,依法予以查处并公开结果。

2.省级林草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草原法》《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及

国家产业用地政策相关规定,从严审核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所涉及的相关设施建设使用草原,确保依法科学合理使用草原。 林草种子(林木良种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事项名称:林草种子(林木良种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证件名称: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三条。 四、审批层级和部门:省级林草主管部门。 五、改革方式:直接取消审批。

六、具体改革举措: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种子法》修改程序后,从事林木良种苗木生产经营的,按照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程序办理。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对于已经取得林草种子(林木良种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被许可人,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每年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4.林草种子(林木良种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后自动失效,省级林草主管部门不再办理延续。对于新申请或延续的,按照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程序办理,并实行告知承诺。

5.加大对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依法从业意识。 6.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林草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单位)

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事项名称:林草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单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证件名称: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三条。 四、审批层级和部门:省级林草主管部门。 五、改革方式:直接取消审批。

六、具体改革举措: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种子法》修改程序后,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按照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程序办理。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对于已经取得林草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单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每年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3.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4.林草种子(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单位)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后自动失效,省级林草主管部门不再办理延续。对于新申请或延续的,按照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程序办理,并实行告知承诺。

5.加大对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依法从业意识。 6.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林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

一、事项名称:林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 二、许可证件名称:林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 四、审批层级和部门:国家林草局、省级林草主管部门。 五、改革方式:直接取消审批。

六、具体改革举措:取消“林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规定或调整检验检测机构准入条件时,征求国家林草局意见,体现林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特别准入要求。新增或续期的林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许可,市场监管部门审批时征求同级林草主管部门意见。 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林草主管部门依法委托林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开展种子检验检测及种子质量抽查等工作,并对其检验检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

2.林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到期后自动失效,林草主管部门不再办理延续。对于新申请或延续的,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许可,林草主管部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审批工作。 二、实行告知承诺

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一、事项名称: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二、对应我省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二)草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批

(注: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待国家目录规范后重新调整)。 三、许可证件名称: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对应我省许可证件名称: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草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批: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注:新版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启用时间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确定时间为准)。

五、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三条。 六、审批层级和部门: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 七、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八、具体改革举措:制作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申请表、承诺书的,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

九、审批时限: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十、审批流程:收件—受理—审查—当场决定—送达 十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动态更新被许可人、检查人员和专家名录库;对风险等级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反馈被许可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存在问题的,要求及时整改并依法处理。 2.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3.申请人实际生产经营条件与承诺内容不符时,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其限期整改或者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4.加大对生产经营者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依法从业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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