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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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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为确保实训人员自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实训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系主任全面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实训室的安全情况,检查结果记入实训室工作档案。实训教师兼任所管各室的安全员,具体负责本室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责任事故发生,如有发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三、实训(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并将消防器材放在干燥、通风、明显和便于使用的位置,周围不许堆放杂物,严禁消防器材挪做他用,过期消防器材要及时更换。

四、各实训(实验)室的钥匙应有专人保管,不得私自配备或转借他人。精密或贵重仪器、设备所在房间的门窗要有防盗措施。

五、上班时检查仪器、设备状态,下班时关好门、窗、水、电。室内禁止抽烟、吐痰和丢杂物。

六、实训(实验)室如果领用易燃、易爆、有毒、辐射等有害物品,要指定专人管理,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七.室内仪器、设备,不得擅自携出;如确需携出,须经有关领导批准;设备外借,须办理相关借用手续。

八、未经实验室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许随意动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凡使用仪器及、设备,使用人员必须遵守操作规程,因不听指导或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仪器设备损坏要追究当事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

九、做好实训室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热、防震、 防爆、防锈、防腐蚀、防破坏等“十防”工作。

十、实训(实验)室如发生被盗、爆炸等事故时,要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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