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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蓝线规划

来源:好走旅游网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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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城市河流水系、水库、湿地、滞洪区、排洪渠、水源工程等的规划与控制、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排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依据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深圳市实际情况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深圳市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湿地、滞洪区等城市河流水系和水源工程的保护与控制的地域界线,以及因河道整治、河道绿化、河道生态景观建设等需要而划定的规划保留区。 第三条 规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 《深圳市防洪(潮)规划》 《深圳水战略》

其它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第四条 规划范围:深圳市域范围面积1952.48平方公里内的主要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的蓝线划定。

第五条 规划期限:本规划期限为2007~2020年

第六条 本规划是总体规划层次具有法定作用的重要专项规划。各层次城市规划应遵照本规划的要求落实或控制城市蓝线用地,并与相应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相关部门的各项规划应与本规划相衔接、相协调。

第七条 本规划是深圳市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等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的法定性文件,自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在规划范围内进行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等的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

第八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城市蓝线的划定和调整的主体。深圳市人民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对城市蓝线实施统一管理和日常维护;深圳市人民政府国土、建设、市政、城管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据本规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蓝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本规划包括法定文件和技术文件。法定文件包括《深圳市蓝线规划文本》和《深圳市蓝线规划图集》。技术文件为《深圳市蓝线规划说明书》。 第十条 本规划文本中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

第一章 目标与原则

-------------------------------------------------------------------------------- 第十一条 规划目标

落实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规定,保障深圳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的完整性,实现蓝线在空间上的强制性管制和保护,促进深圳市社会、经济的健康、协调和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 规划原则 (一)完整性原则

统筹考虑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的完整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实现水系连通、景观和谐、功能协调。改善城市水系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防洪安全和水源工程的供水安全。 (二)强制性原则

对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约束,实现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在空间上的强制性管制和保护。 (三)可操作性原则

蓝线保护与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实现线界落地。

包括界线标识的准确性、用地权属的明确性、用地改造的可能性,做到“定性、定量、定位”。

定性:确定蓝线所涵盖范围的性质或功能; 定量:确定蓝线所涵盖的大小或圈定的面积; 定位:线界落地,确定坐标。

(四)动态性原则

蓝线划定应有计划地进行更新与完善。

各层次规划修编和调整时,应同时进行蓝线规划的修编和调整,条件允许时应适当扩大蓝线控制范围,禁止压缩蓝线控制空间。 编制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时,应详细落实城市蓝线。 建立蓝线管制信息系统,及时更新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对象与标准

-------------------------------------------------------------------------------- 第十三条 规划对象

依据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本规划的蓝线划定对象分为河道、水库(湖泊)、滞洪区和湿地(包括公园湿地)、大型排水渠、原水管渠等5大类。

深圳市河流、水库、湿地和滞洪区、大型排水渠、原水管渠众多,本规划主要针对与城市规划建设密切相关的部分对象划定城市蓝线,其它未涉及对象的蓝线划定工作应在下层次规划中予以落实,划定标准参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执行。 (一)河道蓝线划定对象

包括全市所有流域汇水面积(用F表示)F≥1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流域面积F<10平方公里但流经城市重要地区的皇岗河、小沙河、双界河、福永河、木墩河及南澳河。由于爱联河无相关资料,未纳入本次划线范围。 (二)水库(含湖泊)蓝线划定对象

包括现状、在建和拟建大型水库、中型水库、小(1)型水库。 (三)滞洪区与湿地蓝线划定对象

包括现状与规划的茅洲河流域、观澜河流域、龙岗河流域、坪山河流域、布吉河流域湿地和公园湿地。 (四)大型排水渠蓝线划定对象

包括由自然河流或河段暗渠化形成的排水渠,含皇岗河、笔架山河、凤塘河、福永河上游河段。

(五)原水管渠蓝线划定对象

包括两大境外引水工程的市域部分、市域范围内已建在建和规划的各级原水输配水支线工程。 第十四条 界河蓝线

深圳河、莲塘河、沙头角河、茅洲河、龙岗河为市域界河,本规划只对深圳市域范围内的河岸、堤防划定城市蓝线。 第十五条 河道蓝线划定标准

结合现状与整治河道的实际情况,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深圳市河道流域汇水面积的大小划分河道等级,确定蓝线划定标准如下:

(一)已达到“规划设计防洪标准”的河道

1、有堤防的河道,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及堤防、护堤地。蓝线的划定范围根据河道流域面积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F≥100平方公里、50平方公里≤F<100平方公里、10平方公里≤F<50平方公里,蓝线划定标准分别为自堤防背水坡坡脚线外延不小于15米、12米、8米。

2、无堤防的河道,包括水域、沙洲、滩地和现有河道两岸保护范围。河道蓝线范围根据河道的流域面积划分为三个等级,即F≥100平方公里、50平方公里≤F<100平方公里、10平方公里≤F<50平方公里,蓝线划定标准分别为自河道上口线外延不小于25~30米、20米、15米。 (二)未达到“规划设计防洪标准”的河道

1、已经完成规划设计且流域面积F≥10平方公里的河道,水域部分按各规划方案中河道岸线上口线或堤防背水坡坡脚线控制,蓝线划定执行第(一)条标准; 对于规划设计方案中进行了裁弯取直的河段,按现状与规划建设用地同时控制取其外包线。

2、未进行规划设计且流域面积F≥10平方公里的河道,水域部分按现状河道上口线确定,蓝线划定执行第(一)条标准。

(三)流域面积F<10平方公里及宽度≤10米的小河道,或流域面积F≥10平方公里但上游特别狭窄的河道,蓝线划定标准为自河道上口线分别外延不小于10米。

第十六条 水库蓝线划定标准

(一)已划定为水源保护区的水库,蓝线划定标准为一级水源保护线; (二)未划定为水源保护区的水库,蓝线划定标准为水库正常蓄水位线外延不小于200米,但不应超过水库流域汇水范围线;

(三)水库大坝蓝线划定标准为:大型水库为坝坡脚线外延不小于300米,中型水库为坝坡脚线外延不小于200米,小型水库为坝坡脚线外延不小于100米。 第十七条 滞洪区和湿地(含公园湿地)蓝线划定标准 现状滞洪区和湿地,在现状岸线的基础上外延不小于30米。

规划滞洪区及湿地,在规划方案确定的岸线基础上外延不小于30米。 第十八条 原水管渠蓝线划定标准

原水供应系统多以箱涵、管道、隧洞的形式隐藏于地面以下,蓝线划定标准为: 已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红线的,按建设用地红线划定蓝线控制范围;

没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红线的,对于境外引水工程及境内供水网络干线工程,以管线设计中心线分别向两侧外延不小于10米;对于境内供水网络支线工程,以管线设计中心线分别向两侧外延不小于8米。 第三章 规划与调整 第十九条 规划层次

蓝线划定分为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两个层次。并在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中详细落实。

(一)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阶段,依据相关要求,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城市河流水系和水源工程,划定城市蓝线。相应落实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用地位置和面积、主要地理坐标,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二)在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二十条 蓝线分区

本规划蓝线划定按流域进行分区。共划分为九大流域,分别为深圳河流域、深圳湾水系流域、珠江口水系流域、茅洲河流域、观澜河流域、龙岗河流域、坪

山河流域、大鹏湾水系流域、大亚湾水系流域。 原水管渠不涉及流域,不按流域进行划分。 第二十一条 规划内容

(一)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整合相关规划,协调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保护与控制用地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关系,合理确定城市蓝线的划定范围,落实蓝线用地,实现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在空间上的保护与管制。

(二)建立蓝线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标准化管理和信息动态更新,保障即时信息的准确性,为下层次规划的蓝线划定和管理提供指导和依据。 第二十二条 划定要求

(一)满足堤防建设、防洪安全、原水供应、环境保护、景观营造、生态修复的需要。

(二)贯彻落实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的政策方针,实现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有机协调,在可持续发展原则下取得有机平衡。对远期需要调整而近期需要保留的用地,划定时考虑其灵活性。 (三)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蓝线划定

本规划蓝线划定总面积约249.5平方公里(含基本生态控制线内面积194平方公里),占市域总面积的12.8%。其中河道及暗渠蓝线划定总面积50.7平方公里;水库及湖泊蓝线划定总面积186平方公里;原水管渠蓝线划定总面积2.4平方公里;滞洪区与湿地蓝线划定总面积10.4平方公里。

本规划涉及河道及暗渠72条,总长度1941公里;水库及湖泊72宗,总库容53004

万立方米;原水管渠14条,总长度312.3公里;滞洪区与湿地49处,总面积10.3平方公里。见表3-1蓝线划定对象统计表。 表3-1 蓝线划定对象统计表一览表

项目 区域 深圳河水系 深圳湾水系流域 珠江口水系流域 茅洲河流域 观澜河流域 河道 龙岗河流域 坪山河流域 大鹏湾水系流域 大亚湾水系流域 合计 特区 龙岗区 水库 宝安区 合计 特区 滞洪区龙岗河流域7块、坪山河流域与湿地 龙岗区 8 1块 28 72宗 1 布吉河流域(洪湖公园) 其中中型4宗,大型1宗 13 5 5 4 72条 7 37 其中中型3宗 其中中型5宗,大型1宗 包括南澳河 数量 备注 9 4 5 15 12 不包括爱联河 包括皇岗河 包括小沙河 包括双界河、福永河 包括木墩河 茅洲河流域13块、观澜河流宝安区 40 域27块 合计 49块 东深供水工程及东部供水工境外引水工程 原水管线 干线、支线 合计 12 14条 划定对各对象基本概况和蓝线控制最小宽度详见附表1~15。 第二十四条 蓝线调整

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审批部门同意。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二十五条 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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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城市蓝线是全市城市河流水系与水体、水源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在蓝线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2 程 第二十八条 在蓝线范围内的道路、鱼塘、绿化带、码头等,由运输、农业、城管、港务等相关部门依各自的职能进行管理,但不得妨碍规划、水务主管部门根据蓝线管理的需要实施的统一管理和调整。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从事与蓝线规划要求不符的活动。

(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范围;破坏河流水系与水体、水源工程、从事与防洪排涝、水源工程保护要求不相符合的活动;

(三)影响蓝线保护范围内设施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活动;

(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擅自建设与河道防洪滞洪、湿地保护、水源工程安全无关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五)其它对城市蓝线保护与控制构成破坏的活动。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活动; 第三十条 在蓝线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设置阻碍行洪物体或围垦、种植阻碍行洪植物;

(二)堆放、倾倒余泥渣土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阻碍行洪的物体; (三)堆放、倾倒、掩埋或排放污染水体的物质;

(四)清洗装储过油类或有毒物的车辆、容器等污染水质的物品; (五)其他妨碍蓝线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在蓝线管理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确需填堵河道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等效等量原则进行补偿,就近兴建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补偿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 对不符合蓝线规划要求,影响防洪抢险、除涝排水、引洪畅通、水源保护以及影响城市河道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整改或者拆除。

第三十四条 兴建工程设施造成蓝线范围内水工程设施损坏或河道淤积的,由市或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按原技术标准限期修复或清淤;逾期仍未修复或清淤的,由市或区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复或清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水务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三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蓝线的控制与管理,定期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管理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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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违反《深圳市蓝线规划》,在城市蓝线范围内从事各类违法的建设

活动和行为,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水务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划规定,批准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信息系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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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建设任务

建立蓝线管制信息管理系统主要任务是为了更好保存、及时更新蓝线数据成果并有效地应用于日常城市用地规划许可业务和管理工作中,更好地与办文系统结合,使之满足规划管理的应用需求。实现城市蓝线保护与控制的规范化、信息化和标准化管理。 第四十条 城市蓝线数据建库

蓝线数据库包括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两类。

蓝线图形数据库包括各类蓝线的二维地理图形,以面、线图形分别表示相应的面状及线状对象;

属性数据主要包括:保护对象、所在区域、所在标准分区编号、占地面积等。 第四十一条 蓝线编码规则

表6-1 城市规划线编号规定表

黄蓝橙绿紫城市规划线类型 编号 线 1 线 2 线 3 线 4 线 5 表6-2 蓝线对象一级编号规定表

河水库 02 湿地 0滞洪区 原水管渠 排水渠 对象类别 道 0编号 1 04 3 05 06 表6-3 蓝线对象二级编号规定表

原水管 河道小类 编号 水库小类 编号 小类 F≥10001 平方公里 50平方中型公里≤F<100平方公里 10平方公里≤F<50平方公里 小003 (一)型水3 库 02 水库 2 配水工程 0境内输02 水库 1 水工程 大型0境外引01 线 编号 小F<10平04 (二)型水方公里 库 第四十二条 更新机制建设

(1)蓝线补充及更新与业务办理过程结合,实现审批信息动态更新; (2)年度遥感影像动态监测和外业补充调查; (3)批量规划设计成果信息更新。 (4)年度蓝线信息动态更新 第七章 措施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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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确立城市蓝线的法定地位

蓝线划定的目标是维护河流水系的自然性和生态的完整性,保障水源工程的安全性,实现河流水系、水源工程保护在空间上的预先控制,应明确蓝线的法定地位。

第四十四条 规范管理

制订出台《深圳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使城市蓝线管理有法可依。 第四十五条 蓝线范围内建筑物的拆除与改造

经对划定蓝线范围内的地籍核查统计,现有建筑物1632座,其中违章建筑164座,总占地面积约3.6公顷,合法建筑1468座,其所在地籍总占地面积约580公顷。 近期:

4 0对蓝线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性拆除;

对影响防洪、饮用水源安全的合法建筑,由政府组织进行补偿性拆除或改造。 远期(景):

结合河道综合治理,对合法临时建筑进行强制性拆除,对合法永久性建筑进行补偿性拆除;

不影响防洪安全的合法永久性建筑,到地籍有效期末拆除。 第四十六条 建立健全蓝线管制信息系统

蓝线作为深圳市城市规划 “五线”(黄线、蓝线、橙线、绿线和紫线)管制的主要内容,是实现城市空间管制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蓝线管制,实现城市规划建设与蓝线保护的协调发展;

建立健全蓝线管制信息系统,包括城市蓝线管制图则系统、管制技术文件系统及相关规范系统。

第四十七条 蓝线动态更新与完善

确立城市蓝线动态更新机制,根据城市规划更新和建设的实施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规划主管部门、水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考虑城市水系和水体与城市的密切结合,加快完善河流综合整治规划,进行分区规划层次的蓝线划定工作,以便及时更新和完善蓝线信息系统,更好地在用地审批工作中落实水系与水体保护的空间强制管制政策。

第四十八条 蓝线应作为下层次规划的重要内容

许多土地利用规划尤其是法定图则编制过程中,存在擅自改动水体(如将自然水体暗渠化、裁弯取直或取消等)或占用水体保护空间的情况,严重影响了自

然水系与水体的防洪、治污和景观生态功能。

为了更好落实城市蓝线管制要求,各层次规划均应将蓝线划定作为重要内容,遵循本次蓝线规划的有关规定,保留、预留蓝线空间,确保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的安全。

第四十九条 新建扩建水库应划定城市蓝线;在条件成熟时,应进行小(二)水库和流域面积F<10平方公里河流的蓝线划定工作。

第五十条 在土地出让时,可考虑将城市蓝线范围内的土地纳入出让范围,但在开发建设时必须符合蓝线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五十一条 加强惜水爱水宣传,建立举报制度

城市水系与居民生活是息息相关的,保护水系是每个市民的责任。为了使全社会参与到城市水系的保护和管理中,应进一步普及相关法规教育,加强惜水爱水意识宣传,确保蓝线规划实施的成效。

建立公众展示、公众参与、公众监督的渠道,充分发挥公众对城市蓝线管理的监督作用,鼓励市民对不法行为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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