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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电力公司农电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好走旅游网
甘肃省电力公司农电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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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1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提高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农网工程)安全施工管理水平,保障施工人员在施工中的安全,保证农村电网安全可靠供电,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依据《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国家电网公司颁发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标准、规程、规定,结合农网工程的具体情况而制定。

1.3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甘肃省电力公司系统农网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1.4 各单位必须按照“管工程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安全工作与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施工工作同时进行,使施工安全工作逐渐达到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1.5 农网工程项目建设(委建)单位应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1.6 农网工程施工应实行科学管理。通过不断完善安全设施,强化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逐步做到对事故进行科学预测,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加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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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

2.1 农网工程施工安全实行分级管理(含发包项目和自营项目)。省电力公司农电部负责全省农网工程的安全施工管理,并负责指导各级项目建设委托管理的市(州)及县供电企业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2.2 农网工程实行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对于符合国家电网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要求的工程项目,应成立以各项目建设单位为主,参建单位参加的安全委员会,执行相关的施工安全管理任务。

2.3 各单位可视农网工程施工需要适当增加三级安全网人员,选拔具有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安监员和安全稽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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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制

3.1 甘肃省电力公司:

3.1.1 制定甘肃省电力公司系统农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3.1.2 监督、检查、考核各项目建设单位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3.2 项目建设(委建)单位:

3.2.1 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3.2.2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建立农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安全事故统计及上报制度,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施工安全工作考核。

3.2.3 深入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督查和指导安全工作,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对因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失控,导致施工安全没有保证时,有权责令停工整顿、限期整改。

3.2.4 审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所制定的组织、技术和安全措施方案。 3.2.5 加强与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系,取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安全工作的支持。

3.2.6 在招标文件中或确定施工承包单位时,对安全技术管理制度、施工资质和安全施工提出明确要求,并审查施工、勘测设计单位的安全资质等级,确保符合建设项目的要求。

3.2.7 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安全施工基础条件,协助施工单位按基建程序和施工程序施工。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在交叉作业中存在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问题。

3.2.8 参加施工单位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吸取事故教训,督促改进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3.3 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在施工监理工作中,要把对施工安全的监理与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投资控制监理作为同等重要的工作来抓。

3.3.1 在编制工程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时,要针对不同工程项目的特点和技术要求,制定具体的施工安全监理内容、监理措施和监理办法。

3.3.2 在工程监理时,要在监理记录中反映对施工安全的监理内容。对于监理中发现的施工单位制定的安全措施不符合现场安全要求,或施工人员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行为,以及电力设备存在不能满足电力建设与安全运行的问题,有权提出监理意见,予以纠正,并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通报。

3.4 设计单位

3.4.1 设计单位应把“安全第一”的思想贯穿于设计工作的全过程,从方案制定到设备选型等方面,都要尽可能为施工安全创造条件。

3.4.2 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或电力行业的有关标准,并满足反事故技术措施的要求,保证工程投产后的安全生产要求。

3.5 施工单位

3.5.1 承担本单位工作范围内的全部安全责任。在承建各类工程时,必须与项目建设(委建)单位签定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3.5.2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行业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3.5.3 建立健全适应农网工程施工的安全工作体系,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落实安全检查员,并制定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

3.5.4 要设置现场安全专职或兼职人员,监督本单位作业人员施工的全过程。派驻现场的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和技术素质应符合施工安全要求。

3.5.5 在开工前必须将编制的施工安全措施报建设项目单位,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3.5.6 与项目建设单位协商解决施工中的重大安全问题,确定安全技术措施。

3.5.7 施工前,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包括临聘人员)进行有关本项工作的安全知识和安全规程的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在施工时,要按劳动保护规定为参加施工的人员配备足够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

3.5.8 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全、机械器具完好、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对施工现场安全条件差,或不能保证安全施工的场所有权拒绝施工,并向建设(委建)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施工安全。

3.6 施工班(组、队)长

3.6.1 领导本班(组、队)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过程,对本班(组、队)人员在施工中的安全负责。

3.6.2 支持安全员的工作,坚持安全日活动制度。根据本班(组、队)人员情况,合理分工,坚持班前会制度(安全交底),班后会小结和现场清理工作,做到文明施工。

3.6.3 经常对本班(组、队)人员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工作,检查本班(组、队)工地现场安全情况和设备、工具完好情况,督促检查本班(组、队)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及劳动保护用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护,及时纠正习惯性违章和冒险作业。

3.6.4 组织本班(组、队)人员对施工项目的安全措施进行讨论,对批准后的施工安全措施要认真贯彻执行。

3.6.5 负责解决本班(组、队)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遇有严重或较大危险情况要停止施工,并报告上级部门;对于发生的事故,要负责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领导和安监职能部门。

3.6.6 每日开工前要向全体施工人员交待清楚当天工作内容及其它危险因素和控制措施,严防发生意外,工作中要做到监护到位。

3.7 施工人员

3.7.1 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措施,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程及施工工艺要求,不得违章作业。

3.7.2 正确使用、维护和管理好安全工器具及防护用品,使用前后应进行检查核对。对不熟悉的非本专业使用的工器具及新式机械,必须经过培训。否则,不得操作。

3.7.3 工作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认真执行工作票中的安全措施。在施工中,将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及时向工作负责人汇报;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3.7.4 认真参加安全日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施工建议,并自觉执行电力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程。

3.7.5 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纠正习惯性违章;有权拒绝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交底的施工项目及违章操作的指挥。

3.8 安监职能部门及其人员

各级安监职能部门对农网工程实行全过程安全监察。

3.8.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

3.8.2 组织编制本单位农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办法和细则,并负责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3.8.3 负责与各参建单位建立施工安全联系制度,保证各项安全规定和措施的落实。 3.8.4 监督、检查农网工程中的施工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施工中的重大问题。重点是监察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和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整改。

3.8.5 参加与协助由本单位领导组织的安全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落实,并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提出考核意见。

3.8.6 组织开展施工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参与对安监人员和施工人员培训工作。 3.8.7 建立施工安全管理台账或档案。

3.8.8 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施工现场了解安全情况,有权制止违章行为,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工作,并在形成事故调查结论中参与意见。

3.9 工地(班组、队)专(兼)职安全员

3.9.1 认真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标与要求,在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下,做好本工地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3.9.2 负责监督、检查本工地施工场所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情况,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立即督促整改。

3.9.3 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权对违章者进行经济处罚,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3.9.4 参加本工地重要施工项目和危险性作业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措施交底,并到现场检查开工安全施工条件,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

3.9.5 协助领导做好施工安全宣传、安全日活动布置和安全检查工作,对于检查的问题应按“三定”(定人、定时间、定项目)原则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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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措施

4.1 安全技术措施

4.1.1 在编制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可根据施工具体项目或分阶段编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与施工同步执行。

4.1.2 在保证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的计划中所需的安全工器具,应由安监职能部门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4.1.3 在全部停电和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时,必须完成下列技术措施;停电(断开电源)、验电、挂接地线、装设遮栏和悬挂标示牌。

4.2 安全组织措施

应严格执行下列制度:工作票制度、安全施工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和现场看守制度、工作间断和转移制度、工作终结、验收和恢复送电制度。

4.3 安全施工措施

4.3.1 所有农网工程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安全措施必须在开工前向全体施工人员交待清楚,否则不得开工。

4.3.2 重要的临时设施、重要的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多工种交叉作业、重大起重运输作业、在运行生产区域内的带电作业等工程,都必须在施工前编制出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落实专责人负责,并经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批准后严格执行。

4.3.3 技术人员在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时,必须明确指出该项施工的主要危险点,并有针对性的采取防护措施。

4.4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制定的“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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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与例行工作

5.1 各项目法人单位应不定期对安全施工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5.1.1 检查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否到位,是否落实了安全责任制,安全工作与工程管理是否做到了“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

5.1.2 检查施工管理:施工中是否执行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各级安全机构是否发挥了基本功能。

5.1.3 检查施工安全隐患:查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查违章违纪,查安全设施及安全标志的设置,查文明施工情况。

5.1.4 检查事故处理:是否真正做到了“四不放过”,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统计和上报。

5.2 项目建设单位应派专人进驻施工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安全信息,必要时可下达安全整改通知单及习惯性违章作业处罚单,并上报有关部门。

5.3 市(州)项目建设委托管理单位每月至少两次到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质量检查,发现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5.4 做好下列例行工作

安全监督与安全网例会、安全日活动、安全分析会、安全检查和安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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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安全管理

6.1 施工单位雇佣的临时工(含停薪留职职工、退休聘用人员、借用外单位职工、民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应办理用工手续。长期临时工应经过体检、安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录用、上岗,并建立档案。对于短期协助挖坑、立杆、放线等体力劳动的农民工,施工单位应与被雇用方(乡、村或个人)签订劳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6.2 短期临时工分到施工班组,要有正式职工带领工作。长期临时工应纳入本单位职工范围进行安全管理,劳动保护应按国家规定和本行业管理标准执行。

6.3 临时工进驻施工现场作业前,工作负责人应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安全教育,交待清楚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及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预防措施。当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带领和监护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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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处理

7.1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或设备事故应按有关要求及时上报。

对于发生的特大、重大事故、施工人身死亡、两人及以上施工人身重伤和性质严重的设备损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工程建设项目单位。

7.2 项目建设单位要会同施工单位共同作好对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并形成准确完整的事故报告,向有关方面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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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与奖惩

8.1 各项目建设单位(委建)和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安全目标,定期逐级对施工安全工作进行考核。

8.2 各单位应制定施工安全奖惩办法。对农网工程建设中安全工作成绩突出,有一定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罚。

8.3 省电力公司将不定期对农网工程施工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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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9.1 市(州)供电公司可按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9.2 本办法用于调整甘肃省电力公司系统农网工程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9.3 本办法若与上级颁发的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9.4 本办法由甘肃省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负责解释。 9.5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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