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
受托方:
鉴于: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代为持有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权,双方已就上述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双方依照平等协商、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委托内容
委托方自愿委托受托方以人民币 元代为持有公司 %的股权。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对外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受托方自愿接受委托方的上述委托,并配合委托方行使上述相关股东权利。
二、委托权限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代为行使的相关股东权利包括: 1. 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相应活动; 2. 代为收取公司派发的股息或红利;
3. 出席股东会并按代持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 4. 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三、委托方的权利与义务
1. 委托方作为上述代持股权的实际持有人,对公司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关投资收益;受托方系以自身名义代委托方持有该等代持股权及因此产生的股东权益,但对该等代持股权及因此产生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及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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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委托持股期限内,委托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委托方或委托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受托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并将所获全部收益及时交付委托方。
3. 委托人按照其持有公司股权的比例承担投资风险,受托人不承担该等投资风险。如受托人已代委托人承担该等损失,则其可向委托人追偿。
4. 受托人因履行受托事务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在履行受托事务过程中遭受损失的,可向委托人要求赔偿。
5. 在受托方代持股期间,因出售股权、收取红利等收益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均由委托方承担,该等费用实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方应根据受托方出具的票据所记载的内容和金额将该等费用划入受托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否则,受托方有权在委托方的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等任何收益中予以等额扣除。
6. 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持有人,委托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受托人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的约定要求受托人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委托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7. 委托方认为受托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受托方的委托并要求其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权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但应当提前15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受托方。
四、受托方的权利与义务
1.作为受托人,受托方有权以名义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但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2.未经委托方事先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权及相应的股东权益。
3.在未获得委托方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受托方不得对代持股权及其任何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委托方利益的行为,否则需赔偿由此给委托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4.受托方承诺将代持股权所获得的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转交给委托方或委托方指定的第三人,并承诺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5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委托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受托方不能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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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将按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
5.在委托方拟向公司的股东或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代持股权时,受托方应无条件提供便利和全力协助。
6.如因为委托事宜会给受托方带来本协议签署时不可预计的损失时,或受托方因身体原因长期不能履行受托事宜时,受托方可解除本合同,并将股权及时归还委托方。
7、如果委托方要求部分或全部返还由受托方代持的公司股权,受托方必须无条件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五、保密条款
双方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何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六、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其他
1.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需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方为有效。 2.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由双方于20 年 月 日在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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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签章):
受托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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