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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

来源:好走旅游网


测量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

1、在进行重要贯通测量工程以及3000m以上的贯通工程前,地测防治水科应按《煤矿测量规程》要求,编制贯通测量设计书,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报公司有关部门审批,按审批后的设计实施。

2、在测量施工前,应熟悉经矿总工程师审定签字的设计图纸,验算与测量有关的数据,核对几何关系,否则不能进行测量。

3、各项重要工程测量方案、重要贯通误差计算等由地测防治水科长、地测副总及总工程师审核后方可组织实施;重要工程测量技术总结及成果具体由地测防治水科长审核,由地测副总和总工程师审批。

4、井下巷道的开口、贯通、中腰线放样、停掘等通知单由测量组按规定编制,经地测防治水科长审核,报地测副总和总工程师审查后,方可下发至技术科、安监科、机电科、通风科、调度室及掘进队组等有关单位执行。

5、凡重大测量工程,如地面控制网测量、地表岩移观测工程、大型贯通测量等,均需编制设计方案,经地测防治水科长、地测副总和矿总工程师审核,并报公司地测部及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工程完工后必须提交成果资料、图纸。

6、贯通巷道掘进过程中,地测人员要及时进行测量填图,当炮掘贯通巷道相距不少于20m(综掘50m)前,要在现场准确标出明显的贯通距离起点及对方巷道贯通点的具体位置,并编制贯通通知单,及时下发至技术科、安监科、机电科、通风科、调度室、掘进队组及各分管领导,以便采取安全措施。

7、巷道在掘进过程中,如遇相互间空间最短距离小于15米或有老巷、老空等情况时,地测部门应严格按照规程要求,提前书面报告地测副总和矿总工程师,以便采取安全措施。

8、井田技术边界、井巷、地面建筑物保护煤柱线、回采工作面停采线等报矿总工程师审定后,由地测人员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及其它日常施工图上。

9、由地测人员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人员安全及仪器损坏等重大事故时,地测防治水科必须及时将发生事故的地点、时间、性质和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地测副总和矿总工程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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