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重庆市报纸出版质量考核差错认定细则(试行)
总 则
第1条 为使报纸出版质量考核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使评判标准具有一致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及《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报纸质量管理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2条 报纸出版质量考核包括三项内容:第一,依法出版情况考核。主要检查是否按照《报纸出版管理规定》,严守报纸宗旨和专业分工,坚持了正确的办报方针、宗旨和舆论导向;是否刊载了虚假新闻、格调低俗的内容,转载、摘编是否符合《著作权法》和《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版权记录是否完整,报名刊载是否规范;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规刊载了违法广告等。第二,版面综合质量考核。主要检查报纸新闻体裁和新闻手段的运用,以及版面、栏目设置等方面的情况。第三、语言文字编校质量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管理规定,主要核查在用字、词语、语法、标点、数字、计量单位等方面的情况。
第3条 考核采用抽查和日常考核相结合、自查和组织的专家组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
第4条 考核在报纸出版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市新闻出版局组织专家进行,经专家个评、专家组定评,最后由市新闻出版局复核、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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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依法出版情况和报纸版面综合质量满分各为20分,语言文字编校质量考核满分为60分。考核按照扣分的方式进行,凡某项达不到标准,根据扣分标准直接从总分中扣除;除对严重违法违规和违反新闻纪律的,实行一票否决外,依法出版方面扣分总和超过20分的、报纸版面综合质量方面扣分总和超过20分的、语言文字编校质量方面扣分总和超过60分的,整个扣分分别最多扣20分、20分、60分,多余扣分不再从总分中扣除。
第6条 除本细则另行规定的外,语言文字编校差错的认定和扣分标准原则上采用2005年3月1日实施的、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确定的标准。
第7条 经考核,报纸的出版质量分为四个等级:(1)100—90分,为优秀;(2)89—75分,为良好;(3)74—60分,为合格;(4)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由市新闻出版局公布。公布的主要内容为:依法出版情况得分,版面综合质量得分,语言文字编校质量得分,总分(等级),在参评单位中的名次等。
第一章 依法出版
第8条 凡严重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新闻纪律的,一律以不合格论,实行一票否决,不再进行其他项目的考核。
第9条 技术性差错导致政治错误的,每项视情节轻重扣5-8分。
第10条 报名刊载不规范的,扣5分;版权记录不按照《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刊载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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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缺1项,扣1分。
第11条 偏离办报宗旨和专业分工,刊载了导向错误、虚假新闻、格调低俗的内容,以及其他违反报纸出版管理法律法规和和宣传纪律的,按程度不同,酌情扣分。一般性违法违规的,扣2—5分;较严重违法违规的,扣10—20分。
第二章 报纸版面综合质量
第12条 报纸版面容量须信息量大,内容丰富,充分利用各种新闻体裁和新闻手段。对开报纸,刊载稿件(包括图片)须平均每版不少于7篇(专、副刊除外),4开报纸平均每版不少于5篇(专副刊除外)。同时,每期报纸须有消息、评论、通讯、图片等多种体裁的报道,达不到标准的,酌情扣去2—5分。
第13条 新闻报道须及时,实效性强。达不到标准的,酌情减去1—3分。
第14条 报纸版面、栏目设置须特色鲜明、丰富多彩,符合办报宗旨和专业分工范围。达不到标准的,酌情减去2—5分。
第15条 标题制作要题文相符,准确、生动、醒目而不庸俗。达不到标准的,酌情减去1—3分。
第16条 新闻报道的体裁形式须规范。达不到标准的,酌情减去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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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 格式上差错认定和扣分的标准,原则上采用2005年3月1日实施的、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确定的标准。
第三章 语言文字编校质量
第18条 语言文字正误的判别,以国家的语言文字各项规定为依据。字词正误的判别,以《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为范本。标点符号正误的判别,以GB/T15834-1995《标点符号用法》为依据。数字用法正误的判别以GB/T15835-1995《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为依据。知识性问题判定以《中国大百科全书》(第一版)等权威工具书为依据。
第19条 所抽查的报纸中任何一处(包括广告),出现了属于编校质量考核范围内的错误,均判作“差错”。差错的计分标准原则上采用2005年3月1日实施的、新闻出版总署颁布的《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确定的标准。
第20条 差错率的计算公式:差错率=(因差错被扣除的总分÷所抽查版面的总字数)×10000/万。
第21条 版面字数的计算。原则上,对开版:头版为8000字,其他版为10000字;对开瘦身版:头版为7500字,其他版为9500字;四开版相对于对开版分别减半,四开瘦身版相对于四开版分别增加500字。半版或半版以上是广告或图片的版面另行估算。字号、字间距和字行距比较特别的报纸,以实际情况进行估算。
第22条 周三(包括周三)以上的报纸,差错率为3/10000或低于3/10000的,语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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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编校质量方面的得分为60分;差错率为高于3/10000而低于4/10000或为4/10000的,语言文字编校质量方面的得分为50分;差错率为高于4/10000而低于5/10000或为5/10000的,语言文字编校质量方面的得分为40分;差错率为高于5/10000而低于6/10000或为6/10000的,语言文字编校质量方面的得分为30分;差错率高于6/10000的,语言文字编校质量方面的得分为20分。周三(包括周三)以下的报纸,差错率为2/10000或低于2/10000的,语言文字编校质量方面的得分为60分;差错率为高于2/10000而低于3/10000或为3/10000的,语言文字编校质量方面的得分为50分;差错率为高于3/10000而低于4/10000或为4/10000的,语言文字编校质量方面的得分为40分;差错率为高于4/10000而低于5/10000或为5/10000的,语言文字编校质量方面的得分为30分;差错率高于5/10000的,语言文字编校质量方面的得分为20分。
(一) 文字差错
第23条 文字差错包括错别字、多字、漏字、颠倒字、繁体字、异体字(人名中的异体字允许使用)、已废止的旧字形,以及使用《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1977)已废止的简化字,还有用计算机临时生造的不规范字等。
第24条 文字差错一处扣1分。同一版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相同的差错,共扣2分。如有整句或整段文字排重的,共扣5分。
(二) 词语差错
第25条 不得错误使用词语和生造的词语、缩略语,以及生僻的方言俚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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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条 文章中使用专名的缩略形式时,除人们非常熟悉的(如鞍钢、欧盟)以外,须先交代较详的名称。一份报纸中同一个专名,较详的称谓要前后一致,缩略的形式也要前后一致。
第27条 国内外地名的写法以中国地图出版社出版的地图册(2007年版)的标注的地名为准。不为广大读者知悉的小地名,应根据报纸发行的区域,冠以适当的大的地名。国外名人的中文译名以《辞海》(1999年版)和《中国大百科全书》(第一版)为准。
第28条 文章标题不得使用方言俚语。
第29条 不得过滥地夹用外文。必须使用且第一次出现外文时,要有相应的汉译。外文移行要符合规则。
第30条 词语差错一处扣1分。同一版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相同的差错,扣2分。外文、少数民族拼音文字和汉语拼音,一个词中,拼写错误(包括大小写错误)不论几处,均扣1分。
(三)标点符号差错
第31条 标点符号的使用,有正误之分与优劣之分。可用标点也可不用标点的地方,可用这种标点也可用那种标点的地方,一般属于优劣之分不予计较。应该用标点而没有用,应该用这种标点而用了那种标点,应该把标点放在这里而放在了那里,则属于错误。
第32条 凡标点符号差错,每处均扣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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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数字和计量单位用法差错
第33条 数字差错一处扣0.1分,同一天报纸的同类型差错最多扣1分。
第34条 计量单位差错一处扣1分,同一天报纸的同类型差错最多扣3分。
(五)标题、引文、知识、逻辑、语法、修辞性差错
第35条 出现在标题上的语言文字差错,按正文同类差错的三倍扣分。
第36条 标题应避免不适当移行,如:(1)把一个词拆开,分在两行;(2)把助词“的”移到下一行行首;(3)由移行而产生歧义等。出现上述错误,一处酌情扣1—3分。
第37条 引文差错(如丢字、多字、标点错误或曲解),按同类型差错的两倍扣分。
第38条 知识、逻辑、语法、修辞性差错,一处扣2分。
附 则
第39条 本细则由市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40条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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