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为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行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试验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 自治区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分级管理职责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未经自治区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机构不得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旗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采用巡查、抽查等方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查涉及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方面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二)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情况;
(三)对工程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四)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六)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巡查是指在一定时间通过巡视随机进行的工程质量检查活动。
抽查是指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模式应以抽查为主要方式,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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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为基本特征,推行差别化管理。监督机构可遵循差别化监督原则,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业绩、信誉、工程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对重要工程和信誉差、质量保证能力弱的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六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登记; (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
(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七条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核查以下资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
(二)工程施工、监理(需要进行招投标的)中标通知书、工程中标备案文件和施工、监理合同;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
(四)其它需要提供的有关文件。
第 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监督机构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并发送至有关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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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实体质量抽查的内容;
(二)工程有关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抽查的内容; (三)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
第九条 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证情况;
(二)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情况;
(三)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依法可以不实施监理的,配备质量管理人员情况;
(四)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情况; (六)其他影响工程建设质量的行为。
第十条 监督机构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和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二)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签发情况; (三)施工前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情况;
(四)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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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行为. 第十一条 监督机构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配备和到位情况以及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情况;
(二)编制、审批施工方案以及施工方案执行情况; (三)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备情况;
(四)使用检验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等情况;
(五)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按规定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情况;
(六)施工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七)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以及隐蔽工程质量的检验情况;
(八)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九)工程竣工验收提交工程竣工报告情况; (十)其他影响工程施工质量的行为.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资格、授权文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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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格、配备以及到位情况;
(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和执行情况;
(三)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合同以及设计文件的规定,采取现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情况;
(四)执行材料、设备见证取样、送检情况; (五)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和发生质量事故的组织处理以及上报主管部门情况;
(六)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和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七)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八)监理日记、监理档案是否真实、完整; (九)工程竣工验收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情况; (十)其他影响工程监理质量的行为。
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对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抽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情况;
(二)检测试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三)检测内容、方法规范情况;
(四)检测中发现有涉及影响结构安全的试验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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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五)检测试验数据、结论及报告签发情况; (六)其它影响检测试验质量的行为.
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抽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施工质量;
(二)涉及结构安全和安全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的质量;
(三)有关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以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等施工技术资料;
实体质量抽查要辅以必要的检测,由监督人员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和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确定。
第十五条 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的监督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督查建设单位组织形成验收组和制定竣工验收方案情况;
(二)核查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情况; (三)核查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情况;
(四)核查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情况。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履行工程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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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时,应出示相关证件并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整改。 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好监督抽查记录,监督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及时索取问题整改回复。
第十 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监督概况;
(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抽查情况; (三)工程实体质量和资料的抽查情况;
(四)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 (六)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
第十九条 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将能够反映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过程的文字记录、图像等形成监督档案。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及时整理,并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和相关资料;
(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的质量行为记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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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行为记录;
(三)工程实体质量抽查记录;
(四)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
(五)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六)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影像等资料; (七)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八)其它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监督人员。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保证监督公正性和科学性,应当配备相应监督检查仪器、设备和工具;
(三)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建立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平台。
第二十一条 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监督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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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监督工作.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
监督机构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并对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监督责任。
自治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两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岗位考核,盟市主管部门应每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
第二十三条 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责令改正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六条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和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七条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及时进行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签发,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在施工前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图纸技术交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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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九条 对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以及预拌混凝土,责令改正,记入不良行为记录。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第六十四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对施工单位未进行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第六十五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施工单位未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施工,责令局部停工改正或整改,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二条 对施工单位未配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人员不到位,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记入个人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施工单位未进行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和隐蔽工程质量检验以及未配备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责令改正,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
第三十四条 对施工单位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记入个人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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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对监理单位未见证取样、送检,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按照合格签字,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章第六十七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监理单位未配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以及人员不到位,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记入个人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监理单位未进行现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以及不认真审核工程技术资料,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记入个人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 对检测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或在其资质等级范围以外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责令改正,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检测单位将不合格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按照合格进行签发的,予以警告,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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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0日起执行。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工程地址 结构类型及层数 建筑面积(平方米) 或投资金额(万元) 开工日期 勘察单位 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1、施工、监理(需要进行招投标的)中标通知书、中标备案文件 审核登记资料文号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 3、施工、监理合同 4、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机构组成 5、其它需要提供的有关文件 备注 建设单位: 监督单位: (公章) (公章) 现场负责人: 责任监督员: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办理监督手续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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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注: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检查记录表
工程名称 施工许可证 编号 开工日期 序号 检查项目 建筑面积或投资金额 竣工日期 建设单位 M 万元 2 发包方式 项目负责人 总、分包合同 检查情况 监理合同 评价 符合□ 不符合□ 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1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证情况 可证 未办理(或滞后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证 2 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情况 及时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未组织(或滞后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施工、监理招投标并有相关证明文件 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施工、监理招投标无有相关证明文件 按照规定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4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履行质量责任情况 提出设计方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3 施工、监理招投标履行情况 未按照规定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5 其他影响工程建设质量的行为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处 理 意 见 14
监督人员 检查项目 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建设单位负责人 检查日期 图纸审查情况 检查情况 评价 符合□ 不符合□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检查记录表
工程名称 勘察单位 序号 结构类型 设计单位 参加地基验槽并出具验槽结论,参与基础、主体结构以1 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以及有关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并有质量评价 未参加地基验槽或验槽结论出具不及时,未参与基础、主体结构以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或未进行质量评价 对设计修改变更进行确认签发,对发生的有关技术洽商进行认真审核并签发 2 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签发情况 对设计修改变更未进行确认签发(或签发滞后),对发生的有关技术洽商未进行认真审核或未签发 及时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3 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和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情况 参加分部工程验收 未及时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未及时参加分部工程验收 4 其他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行为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检查中发 现的问题 15
处 理 意 见 监督人员 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检查记录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现场技术负责人 现场质量检查员 序号 检查项目 证书编号 证书编号 结构类型 项目经理 现场施工员 现场资料员 检查情况 勘察、设计人员 检查日期 形象进度 证书编号 证书编号 证书编号 评价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1 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符合相应要求,符合□ 人、证相符且人员到位 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有不符合相应不符合□ 要求的,人、证有不相符且人员不到位 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符合要求,配备齐全 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不符合要求,配备不齐全 施工方案编制、审批符合要求,能够按照施工方案进2 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情况 3 编制、审批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案执行以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备情况 行施工,国家有关规范、标准配备齐全 施工方案编制、审批不符合要求,未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国家有关规范、标准配备不齐全 制定相关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管理制度并认真4 制定实施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管理制度情况 使用检验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组织实施 未制定(或部分制定)相关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管理制度,不认真组织实施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见证取样送试单、检验报告、预拌混凝土质量证明文件等齐全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见证取样送试单、检验报告、预拌混凝土质量证明文件等有缺失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检验随工程进度填报,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到位有追溯 进度填报,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不到位追溯差 5 和预拌混凝土等情况以及材料现场取样,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情况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6 检验以及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检验未随工程 7 其他影响工程施工质量的行为 16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处 理 意 见 监督人员 项目经理 检查日期 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检查记录表
工程名称 监理单位 土建监理工程师 土建监理工程师 序号 检查项目 证书编号 证书编号 结构类型 总监理工程师 水电监理工程师 水电监理工程师 检查情况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形象进度 证书编号 证书编号 证书编号 评价 符合□ 1 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资格、授权文件和专业监理工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程师、监理员资格、配备符合要求,人员到位 授权文件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资格、授权文件和专业监理工员资格、配备以及到位情况 程师、监理员资格、配备部分不符合要求,人员不到位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符合要求,能够按照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进行监理,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备齐全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不符合要求,未按照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进行监理,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备不齐全 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认真审查并有完善的见证取样送试记录 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未进行认真审查,见证取样送试记录不完善 现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到位,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程序符合要求,问题整改结果复查回执及时 现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不到位,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程序不符合要求,问题整改结果复查回执不及时 及时准确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滞后,评定结果失真 监理日记、旁站记录和见证取样记录等监理档案收集、整理到位有追溯 监理日记、旁站记录和见证取样记录等监理档案收集、整理不到位追溯性差 2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执行以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备情况 3 执行材料、设备见证取样送检情况 4 现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实施以及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和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5 6 监理日记、旁站记录和见证取样记录等监理档案收集、整理情况 7 其他影响工程监理质量的行为 17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处 理 意 见 监督 人员 项目总监 检查日期 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检查记录表
工程名称 检测单位 序号 检查项目 建设单位 检测资质等级 检查情况 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建设1 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情况 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或在其资质等级范围以外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检测试验人员持证上岗,检测内容、方法规范 2 检测试验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检测内容、方法规范情况 存在检测试验人员无证上岗,检测内容、方法不规范 检测试验数据、结论及报告履行签发程序 3 检测试验数据、结论及报告签发情况 检测试验数据、结论及报告未履行签发程序 检测中发现有涉及影响结构安全的试验样品,及时4 检测中发现有涉及影响结构安全的试验样品,向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向主管部门报告 检测中发现有涉及影响结构安全的试验样品,未向主管部门报告 5 其他影响检测试验质量的行为 技术负责人 评价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18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处 理 意 见 监督 人员 检测单位负责人 检查日期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记录
工程名称 抽查部位 抽查内容 形象进度 抽查数量 抽查时间 19
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监督人员: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结构型式 勘察单位 施工单位 单位工程数量 工程类别 建筑面积或投资金额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层数 M 万元 2 20
序号 检查项目 评价 1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形式、验收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和制定竣工验收方案情况 2 核查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 核查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 4 核查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备 注 监督 人员
监督日期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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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名 称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公章)
报 告 日 期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制
工程质量评价表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工程规模 结构类型及层数 工程类别 建筑面积(或投资金额): 平方米(或万元) 其中人防工程: 平方米(或万元) 22
开工时间 工程规划 许可证号 工程施工 许可证号 竣工验收 时间 监督登记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单 位 名 称 项目负责人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监督员 姓名 专业 证书编号 实施质量监督起止时间:
工程质量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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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抽查情况 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情况 工程技术资料抽查情况 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 24
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情况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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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结论及文字说明
明确说明根据工程质量监督情况,该工程具备备案条件或不具备备案条件。不具备备案条件的,要说明原因. 监督员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意见: 签 发 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清楚报
备案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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