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门上应设“消防控制室”等字样的醒目永久的标志灯或标志牌。设在地下室的消防控制室,易采用灯光型标志,其电源应使用消防电源或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以保证标志灯在火灾时照常工作。消防控制室室内应设置照度满足规范要求的消防应急照明灯。
(二)消防控制室内要整治卫生,物品摆放整齐。墙上悬挂“消防安全管理7项制度”,悬挂制度的材质为玻璃,规格大小根据控制室面积自定。内部物品为摆放:消防控制设备、椅子、空调、饮水设备,衣(书)柜、气体灭火器、电话、讲话机等。
(三)消防控制室内要有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等记录,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培训证、资格证复印件等资料。各种记录、档案等要统一放置在书柜内备查。
(四)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3、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4、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5、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二、消防控制室的设置要求
(一)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二)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同时应具有一定的耐火能力。
(三)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四)不应设置在电磁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三、消防控制室电气的技术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内消防电源的负荷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的有关规定。
(二)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且自动启动方式应能在30s内供电。
(三)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
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四)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五)消防控制室应能监控并显示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显示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联网,并向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以下称监控中心)传输相关信息。
(六)消防控制室应设置能显示消防水池、水箱水位的装置,并便于值班操作人员观察、记录。
(七)消防控制室对消防系统及设备的控制、显示、信息传输及信息记录均应满足本标准要求。
四、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消防控制室资料
1、消防控制室应有建(构)筑物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重点部位位置图等。
2、消防控制室应有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灭火预案、应急疏散预案等。
3、消防控制室应有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职、义务消防人员等内容。
4、消防控制室应有员工消防安全培训记录、应急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5、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6、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7、消防控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二)消防控制室应急程序
1、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2、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报警。
3、 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单位内部应急灭火、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五、控制和显示要求
(一)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系统及设备的名称、位置和动态信息。
(二)当有火灾报警信号、监管报警信号、反馈信号、屏蔽信号、故障信号输入时,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状态的专用总指示,在总平面布局图中应显示输入信号的建(构)筑
物的位置,在建筑平面图上应显示输入信号所在的位置和名称,并记录时间、信号类别和部位等信息。火灾报警专用总指示应仅能在消防控制室内复位。
(三)消防控制室应在火灾报警信号、反馈信号输入10s内显示其状态信息,其他信号应在输入100s内显示其状态信息。
(四)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保护区域内火灾报警控制器、火灾探测器、火灾显示盘、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正常工作状态、火灾报警状态、屏蔽状态及故障状态等相关信息。
(五)建(构)筑物内安装有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消防控制室应能接收保护区域内的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报警信号,并应显示相关联动反馈信息
(六)消防控制室应能控制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启动和停止。
六、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一般要求:消防联动控制器对消防系统及设备的联动控制应由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实现。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将消防系统及设备的状态信息传输到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喷淋泵电源的工作状态。
(1)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喷淋泵(稳压或增压泵)的启、停状态和故障状态,并显示
水流指示器、信号阀、报警阀、压力开关等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消防水箱(池)最低水位信息和管网最低压力报警信息。
(2)消防控制室应能手动控制喷淋泵的启、停,并显示其手动启、停和自动启动的动作反馈信号。
(二)消火栓系统
1、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水泵电源的工作状态。
2、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水泵(稳压或增压泵)的启、停状态和故障状态,并显示消火栓按钮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及位置等信息、消防水箱(池)最低水位信息和管网最低压力报警信息。
3、消防控制室应能手动控制消防水泵启、停,并显示其动作反馈信号。
(三)气体灭火系统
1、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
2、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系统的驱动装置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并能显示防护区域中的防火门(窗)、防火阀、通风空调等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
3、消防控制室应能自动和手动控制系统的启动,并显示延时状态信号、紧急停止信号和管网压力信号。
(四)水喷雾、细水雾灭火系统
水喷雾灭火系统、采用水泵供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应符合5.3.2的要求;采用压力容器供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应符合5.3.4的要求。
(五)泡沫灭火系统
1、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电源的工作状态。
2、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
3、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的启、停状态和故障状态,并显示消防水池(箱)最低水位和泡沫液罐最低液位信息。
4、消防控制室应能手动控制消防水泵和泡沫液泵的启、停,并显示其动作反馈信号。
(六)干粉灭火系统
1、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
2、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系统的驱动装置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并能显示防护区域中的防火门窗、防火阀、通风空调等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
3、消防控制室应能手动控制系统的启动和停止,并显示延时状态信号、紧急停止信号和管网压力信号。
(七)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
1、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防烟排烟系统风机电源的工作状态。
2、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防烟排烟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防烟排烟系统风机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
3、消防控制室应能控制防烟排烟系统风机和电动排烟防火阀、电控挡烟垂壁、电动防火阀、常闭送风口、排烟阀(口)、电动排烟窗的动作,并显示其反馈信号。
(八)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
1、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防火门控制器、防火卷帘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和故障状态等动态信息。
2、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人员密集场所中因管理需要平时常闭的疏散门及具有信号反馈功能的防火门的工作状态。
3、消防控制室应能关闭防火卷帘和常开防火门,并显示其反馈信号。
(九)电梯
1、消防控制室应能控制所有电梯全部回降首层,非消防电梯应开门停用,消防电梯应开门待用,并显示反馈信号及消防电梯运行时所在楼层。
2、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电梯的故障状态和停用状态。
(十)消防电话
1、消防控制室应能与各消防电话分机通话,并具有插入通话功能。
2、消防控制室应能接收来自消防电话插孔的呼叫,并能通话。
3、消防控制室应有消防电话通话录音功能。
4、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电话的故障状态。
(十一)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1、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处于应急广播状态的广播分区、预设广播信息。
2、消防控制室应能分别通过手动和按照预设控制逻辑自动控制选择广播分区、启动或停止应急广播,并在扬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自动对广播内容进行录音。
3、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应急广播的故障状态。
(十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消防控制室应能手动控制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主电工作状态和应急工作状态的转换。
2、消防控制室应能分别通过手动和自动控制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和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从主电工作状态切换到应急工作状态。
(十三)消防电源
1、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和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和欠压报警信息。
2、消防控制室应能对历史记录打印的评条粘贴在《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内归档备查或刻录存盘归档。
(十四)信息传输要求
1、消防控制室应能在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或联动信号后10s内将相应信息按规定的通讯协议格式传送给监控中心。
2、消防控制室应能在接收到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后100s内将相应信息按规定的通讯协议格式传送给监控中心。
3、具有自动向监控中心传输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功能的消防控制室,应能在发出传输信息指令后100s内将相应信息按规定的通讯协议格式传送给监控中心。
4、消防控制室应有信息传输指示灯,在处理和传输信息时,该指示灯应闪亮,在得到监控中心的正确接收确认后,该指示灯应常亮并保持直至该状态复位。当信息传送失败时应有声、光指示。
5、火灾报警信息应优先于其他信息传输。
6、消防控制室的信息传输不应受保护区域内消防系统及设备任何操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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