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2005)(总经)修字(GL-002)号
厂牌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建立企业形象,提高员工荣誉感,并配合人事管理需要,增进员工相互了解,由人力资源部制发员工厂牌。 2、 适用范围:
本公司全体员工 3、 具体项目: 一:厂牌的制作 二:厂牌的佩带及管理 三:本办法的监督执行
四:本规定的生效及废止
制定:
审核:
核准:
第1页共3页
一:厂牌的制作
1、 厂牌分3种:员工为白色、贵宾证为淡红色、会客证为粉红色。 2、 厂牌工号以流水号编排,从NH0001流水编号,NH代表XXX。 3、 厂牌由人力资源部人事制作。 二:厂牌的佩带及管理
1、 员工厂牌为员工出入办公场所及厂区识别之用,员工出入办公厂
所及厂区或在办公场所及厂区范围内,应按规定佩带。 2、 行政办公人员编号在NH0200以内挂于胸前,一般员工编号在
NH0200以外挂于左胸前,不得挂于腰际或以外衣遮掩,且须正面朝外,并禁止在厂牌正面放置无关杂务,违者按未戴厂牌处理。 3、 员工出入办公场所及厂区未按规定佩带厂牌,严禁出入、并记申
诫处分一次。
4、 厂牌若有遗失或损坏,应通知人力资源部人事补发,每件扣缴工
本费10元。如为故意损坏、记申诫处分一次。因公损坏应报请部门主管签字后,交人事补发。 5、 员工厂牌不得转借他人。
6、 员工离职时,应将厂牌交还人力资源部总务注销,未交者在薪资
中扣除10元工本费。 7、 到本公司洽谈公务人员,必须到警卫处登记并领取贵宾证、会客
证,如洽谈公务人员在办公场所、厂区未戴厂牌,陪同、接待人员应告之。如被稽查员稽查到给予陪同、接待人员申诫处分一次。
第2页共3页
8、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分,解聘或移交政
法机关处理。
(1) 利用厂牌在外作不正当的事情,破坏公司形象,产生及坏
影响。
(2) 将厂牌借给非本公司的人员,而在外破坏公司名誉或肇事
者。
9、 本公司厂牌只作公司内部识别、考勤之用,外出公务、私事严禁
利用厂牌识别身份。 三:本办法的监督执行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执行。由警卫、稽查员乐老师现场稽查。
四:本办法的生效及废止
本办法自2005年01月04日起生效,原《厂牌管理办法》同时废
止。
第3页共3页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