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序号:XXGS-YXFA-001
版本编号:YXFA -20XX-001
XXX(单位)公司
厂牌管理规定
编制部门: 知丁
日期: 年 月 日
厂牌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员工的厂牌佩戴和公司厂牌管理。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分厂、办事处全体员工。
3. 职责与权限
人力资源部负责厂牌的制作、下发、回收及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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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内容
4.1厂牌办理
4.1.1公司厂牌分为临时厂牌和正式厂牌两类(指由专业厂家制作的数码正式厂牌和具人力资源部签章的临时厂牌),临时厂牌有效期为3个月。
4.1.2 公司员工入职之日必须到人力资源部办理临时厂牌。
4.1.3管理人员、职员自入职之日起办理正式厂牌,作业员试工期满后办理正式厂牌。公司员工取得正式厂牌的同时须将临时厂牌交回人力资源部。
4.1.4办理正式厂牌需缴纳工本费10元、红底免冠近期一寸彩照一张,交各部门文员, 由各部门文员每月10日、25日统一交人力资源部办理。
4.1.5公司员工应妥善保管厂牌,若有损坏或遗失,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申请补办,补办时须提供相关证明和缴纳工本费30元。如为因公损坏、遗失,报请其部门部长及人力资源部签核后补发。
4.1.6因部门或职务变动发生的厂牌更换,无须缴纳工本费。
4.2厂牌佩戴
4.2.1所有员工进出公司办公区、工厂、宿舍、食堂必须佩戴由人力资源部制发的有效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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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员工厂牌为员工出入办公处所及厂区识别之用,不得作为其他身份之证明。
4.2.3厂牌一律挂于胸前,挂绳文字面及厂牌正面朝上,不得挂于身体其他部位或以外衣遮盖、放在胸前口袋中,违者一律以未戴厂牌处理。
4.2.4员工出入办公处所及厂区未按规定佩戴厂牌者,禁止出入。所有人员均应配合保安的例行检查及询问,保安发现厂牌与使用人不相符合或临时厂牌过期时,必须扣留其厂牌,不准其入内,并上报人力资源部处理。
4.2.5全体员工工作时间内必须佩戴厂牌,值班保安负责检查监督厂牌佩戴情况,未戴者每次罚款20元。
4.3员工厂牌不得转借他人。
4.4员工离职时,须将厂牌交回人力资源部。没有厂牌者若无正当理由证明厂牌的去向,罚款50元。
4.5离职员工各项手续交接清楚,并已办理了工资结算等事宜,人力资源部即可将其厂牌销毁。
4.6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解雇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6.1利用厂牌在外从事不正当的事情;
4.6.1将厂牌借给他人,而破坏公司名誉或肇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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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布及实施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6. 制度管理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在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知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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