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说明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主表)
一、填报原则及报送要求:
1、填报原则。纳税人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在此基础上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收入、成本、费用的填报不得重复、不得遗漏。
2、报送要求。季(月)度预缴申报时,以主表代预缴申报表;年度申报时需报送一主表及与之相关的附表。
二、表头项目:“税款所属期间”:一般填报公历某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应填报实际开始经营之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企业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按规定需要清算的,应填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
1、“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2、“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3、“纳税人地址”: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详细
地址。
4、“纳税人所属经济类型”: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私营企业、其它企业”等分类填报。
5、“纳税人所属行业”:按“工业、商品流通业、施工业、房地产业、旅游饮食业、交通运输业、邮政通信业、金融保险业、对外经济合作业、电影新闻出版业、农业及其他 ”等分类选择填报。
6、“纳税人开户银行”及“帐号”:填报纳税人主要开户银行的全称及其帐号。
四、表体项目
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附表一)第22行或[附表一(2)]第19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非企业单位)。
2、第2行“销售退回”填报已确认为收入并已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反映的退回已销售商品收入。
3、第3行“折扣与折让”:填报商品销售时直接给予购货方的折让或商品售出后由于商品质量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折扣(商业折扣与折让,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扣减折扣额后的销售收入入帐,不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无论采用何种会计核算办法,均不得以扣减折扣额后的销售收入入帐)。如第2行、第3行“销售退回”、“折扣与折让”已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减除的,第2行、3行不再重复填列。
4、第4行“销售(营业)收入净额”=1行-2行-3行 5、第5行“投资收益”=(附表二)17行8列
6、第6行“投资转让净收益”=(附表二)17行15列(正数),负数填入本表第15行。
7、第7行“补贴收入”填写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的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包括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本行可根据“利润表”中(损益表,下同)“补贴收入”填列。
8、第8行“营业外收入”填列按会计制度规定纳入营业外收入核算的金额。本行可根据“利润表”中“营业外收入”填列。
9、第9行“其他收入”填列会计核算不作收入处理而税收规定应予确认的收入。本行=(附表三)13行。
10、第10行“收入总额合计”=(本表)4行+5行+6行+7行+8行+9行
11、第11行“销售(营业)成本”=(附表四)22行“合计”
12、第12行“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可根据“利润表”中“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填列。
13、第13行“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企业可根据“利润表”
中“财务费用”填列。
14、第14行“管理费用及销售(营业)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及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企业可根据“利润表”中“管理费用”及“销售(营业)费用”合计数填列。
15、第16行“营业外支出” 填列按会计制度规定纳入营业外支出核算的金额。本行可根据“利润表”中“营业外支出”填列。
16、第17行“扣除项目合计”=(本表)11行+12行+……+16行
17、第18行“纳税调整前所得”=(本表)10行-17行 18、第19行“纳税调整增加额”=(本表)20行+21行+22行+23行+……+29行。
19、第20行“工资薪金纳税调整额”=(附表五)“非工效挂钩企业”10行1列或“工效挂钩企业”10行1列。
20、第21行“福利、工会及教育经费纳税调整额”=(附表五)“非工效挂钩企业”10行5列或“工效挂钩企业”10行5列。
21、第22行“折旧、摊销支出纳税调整额”=(附表六)17行11列(正数)。
22、第23行“广告支出纳税调整额”=(附表七)9行 23、第24行“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附表八)15行4列。
24、第25行“各项保险缴款纳税调整额”=(附表九)12行6列。
25、第26行“坏帐损失纳税调整额”=(附表十)2行3列
26、第27行“(呆)坏帐准备纳税调整额”=(附表十)6行3列(正数)。
27、第28行“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纳税调整额”:如 (附表二)5行15列(负数)的绝对值≥5行8列,按差额数填列;如(附表二)5行15列(负数)的绝对值<5行8列,则填0。
29、第29行“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额”=(附表十一)22行3列。
30、第30行“纳税调整减少额”=(附表十二)20行。 对应税所得与免税所得能单独核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非企业单位,11行--30行应按与应税收入相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及纳税调整额填列;如不能单独核算的,11行--30行应按实际发生的扣除项目金额及纳税调整额×应纳税收入总额/全部收入总额填列(附表一[2]20行)。
31、第31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本表)18行+19行-30行。此行数据如为负数,则为本年度税法规定的亏损额。
32、第32行“技术开发费用附加扣除额”,企业应根据《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审核表》的有关数据填列(32行≤31行)。
33、第33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附表十三)6行11
列,33行≤31行-32行。
34、第34行“免税所得”:当(附表十四)11行≤31行-32行-33行时,本行=(附表十四)11行;当(附表十四)11行>31行-32行-33行时,本行=31行-32行-33行。
35、第35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纳税款”,当(本表)28行≥0,则本行为0;当(本表)31行≤0,则本行为0;当(本表)31行-32行-33行-34行≤0,则本行为0。当(本表)31行-32行-33行-34行>0时,如(本表)(31行-32行-33行-34行)≥(附表二)6行8列,则本行=6行9列;如(本表)(31行-32行-33行-34行)<(附表二)6行8列,则(本表)(31行-32行-33行-34行)的差额部分为应补税的投资收益,按被投资方适用税率从高到低次序计算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纳税款,本行<6行9列。
36、第36行“应纳税所得额”=31行-32行-33行-34行+35行≥0。
37、第37行“适用税率”,当36行≤3万元时,为18%;当3万元<36行≤10万元时,为27%;当36行>10万元时,为33%。开业不到一年的新办企业,应按规定换算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后按上述规定设定税率。
38、第38行“应缴所得税额”=(本表)36行×37行。 39、第39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附表十五)8行3列×33%
40、第40行“应补税的境内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本
表)第35行。
41、第41行“境外所得抵免税额”=(附表十五)8行15列。
42、第42行“经批准减免的所得税额”=(附表十四)22行。
43、第43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额”填列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额在本年的抵免额。
44、第44行“实际应缴所得税”=(本表)38行+39行-40行-41行-42行-43行≥0。
45、第45行“核定的就地预缴比例”是指实行“汇总纳税、就地预缴”的企业规定的就地预缴比例。
46、第46行“就地应缴所得税”=(本表)44行×45行 47、第47行“期初多缴所得税”为上一纳税年度多缴未办理退库的所得税。
48、第48行“已预缴所得税”为本年度已预缴的所得税款。
49、第49行“应补(退)的所得税额”=(本表)44行-47行-48行(就地预缴企业)或46行-47行-48行(汇总纳税就地预缴企业)。
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附表一)
1、本表按销售(营业)收入的具体构成项目填报。企业应根据“主营(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会计科目和业务性质分析后填列,并据此填列主表第1行。
2、第2行“工业制造业务收入”:包括直接销售产品的收入;自设非独立核算销售机构的产品销售收入;委托他人代销产品收入;受托加工业务和工业性劳务作业收入。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企业销售收入和矿产资源开采等采掘业务的收入在本行填报。
3、第3行“商品流通业务收入”:包括商品流通企业的国内贸易和进出口销售收入;代购代销业务收入;储运业务收入等。
4、第4行“施工业务收入”:包括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收入;劳务作业收入;设备租赁收入。
5、第5行“房地产开发业务收入”:包括建设场地(土地)的销售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代建房)收入;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出租房租金收入。
6、第6行“旅游、饮食、服务收入”:包括旅行社的营业收入;饭店、宾馆、旅店的营业收入;酒楼、餐馆的业务收入;理发、浴室、照相、洗染、修理等服务的收入;游乐场、歌舞厅、度假村的收入。
7、第7行“运输业务收入”:包括铁路、公路、管道、航空、海洋、内河航运、港口、装卸等交通运输业务的收入。
8、第8行“邮政通信业务收入”:邮政收入包括函件收入、汇票收入、集邮收入、包裹收入、机要通信收入、报刊发行收入、储蓄业务收入、国际及港澳台邮政收入和其他邮政收入;电信收入包括长途电信收入、市内电话收入和其他电信收入。
9、第9行“金融保险业务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保费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
10、第10行“对外经济合作业务收入”:包括承包工程、技术服务、提供劳务、房地产开发及开展其他业务取得的收入。
11、第11行“电影新闻出版业务收入”:包括产品销售收入、广告收入、电影器材销售收入、修配收入、场地出租收入及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
12、第12行“农业业务收入”和第13行“其他基本业务收入”应附说明。
对不同的纳税人所从事的业务要作具体分析,如果某纳税人专门或主要从事技术转让业务的,则技术转让收入就是该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收入,这部分收入应该填写在基本业务收入的第13行“其他基本业务收入”中,不填列第17行“技术转让收入”
13、第15行“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受托代销手续费等收入”,应通过分析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及其明细科目填报。
14、第16行“无形资产出租收入”:填报企业出租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出租收入。纳税人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明细科目分析填列,但不能与“技术转让收入”重复填报或者不报。
15、17行“技术转让收入”,只填报企业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收入。纳税人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分析填写。
16、18行“固定资产出租收入”: 填报企业出租固定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出租收入。纳税人应根据 “其他业务收入”等帐户明细科目分析填列。
17、第19行“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收入”:填报企业出租、出借包装物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纳税人应分析“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分析填列。其中:①出租、出借包装物的租金收入应分析“其他业务收入”帐户的明细科目填报;②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应分析“其他业务收入”帐户的明细科目填报。
18、第20行“其他”:填报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应在“其他业务收入”核算的收入。
19、第21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是指纳税人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以及将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纳
税人应分析“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原材料”、“库存商品”、“产成品”等帐户的明细科目填报。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20、第22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入主表第1行
《事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附表一(2))
1、本表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业单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的收入总额及其免税收入额。
2、2行--8行填报分项目的收入金额。 3、1行=2行+3行+……+8行
4、10行--18行填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
5、9行=10行+11行+……+18行 6、19行=1行-19行 填入主表第1行 7、20行=19行÷1行
《投资(转让)所得(损失)明细表》填报说明(附表二)
1、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确认
金额与会计政策有较大的差异,因此,企业申报纳税时,不能直接从有关会计帐户直接取数,而应根据税收政策对会计数据进行分析调整后填列本表。
2、投资持有收益及投资转让所得适用的税收政策不同,因此,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应将会计科目“投资收益”按照税收政策分解为投资的持有收益(股息利息所得,下同)和投资的处置收益(转让所得),并按规定填入本附表的“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内。
3、短期投资收益(包括股票、债券及其他投资,下同),只反映“投资转让利得或损失”,不反映“持有收益”。其他投资包括委托贷款。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收到的股息、利息等收益,冲减投资成本,填入第12列。但委托贷款按规定计算利息收入不冲减投资成本,填入第7列。
4、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按规定划分为“不补税”和“应补税”的两类。对于“应补税的投资收益”按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从低到高排列。如被投资企业较多,纳税人也可按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的不同归类填报。
5、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的确认。
(1)税法规定投资方企业在被投资企业会计上进行“利润分配”的帐务处理时确认投资收益(股息收益),属于这部分的收益填入第4列(按权益法核算的企业按被投资企业会计期末的净利润自动确认的损失或收益不在本表反映)。
(2)企业取得的股票股利,按股票面值计算,填入第5列。
(3)企业按会计准则规定计提并计入“投资收益”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及“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在填列本表时,不得增减 “投资收益”的金额。
6、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收益的确认。
(1)分期付息的债券,只要付息期不超过一个纳税年
度,可以在实际收到利息时,确认投资收益,填入第7列。
(2)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应计利息及折溢价摊销,据此确认投资收益,填入第7列。(未到兑付期中途转让的按转让收入、成本分别填入10列-15列,但实行国债净价交易的,应按交割单上列明的应计利息和资本利得分别填入第7列和第10列~15列) (3)企业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应按规定分为免税和应税的债券利息收入,并分行填列。免税的债券利息所得包括持有至兑付期的国债利息收入或实行国债净价交易的交割单上列明的应计息利以及各商业银行从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不包括国债经营所得以及实行国债净价交易的交割单上列明的应付利息以外的资本利得。对于符合免税条件的短期债券投资也可在14行填列。14行8列填入附表十四“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1行。
(4)第17行8列填入主表第5行。
(5)第9列7、8、9行=相应各行8列÷(1-2列[适用税率])×2列
7、处置收益的确认
(1)第10列“转让净收入”指企业出售或收回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时实际收到的金额(减除相关税费)。
(2)第11列“初始投资成本”反映企业取得投资资产时的实际成本。
(3)第12列“投资成本收回”,指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部分及短期投资持有收益。
(4)第13列“其他”,指债券投资时,构成债券初始
投资成本相关费用的摊销额(溢价摊销以“- ”表示)及已计入债券投资的应计利息。不包括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会计期末按被投资企业会计期末净收益(损失)自动调整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增(减)值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所引起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增(减)值。
(5)第14列=11列-12列+13列 (6)第15列=10列-14列
(7)第17行15列(正数)填入主表第6行,负数填入主表第15行。
(8)股权投资损失本期纳税调整额=5行15列(负数)的绝对值-5行8列,填入主表28行次。
其他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附表三)
1、本附表填报会计核算不作收入处理而税收规定应予以确认的收入项目。企业应根据“资本公积”、“应付帐款”等帐户的明细科目以及投资合同、协议分析填列。
2、第1 行“债务重组收益”填报债务人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股权公允价值的差额。
3、第2行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净收益”填写企业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公允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如一次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均
匀计入5个纳税年度内(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
4、第3行“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收入”填写企业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向下属企业收取(分摊)的管理费(不包括未经批准收取的或超过标准收取的已在下属企业纳税调整的管理费)。纳税人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收入”已作“营业外收入”处理或直接冲减“管理费用”的,不再填列。
5、第4行“取得的各种价内外基金、收费及附加”填写企业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收费及附加。纳税人应根据“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等帐户的明细科目分析填报(已纳入收入核算的,不再填报)。
6、第5行“三年以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填写企业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应付帐款及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纳税人可根据“其他应付款”帐户的明细科目分析填报。
7、第6行“转让非现金资产收益”填写企业\"转让非现金资产收益”(包括债务重组中债务方以抵债方式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按纳税人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填列。
8、第7行“收回已在税前核销的坏帐”填列采用直接核销法的企业本期收回的已在以前年度税前核销的坏帐损失。
9、第8行“接受捐赠的资产”是指企业2003年1月1日以后纳税人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及非货币性资产。
10、其余行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按项目逐行填列。
11、第13行“合计”填入主表第9行“其他收入”。
《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填报说明(附表四)
1、本附表填报与《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一)
“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相配比的“基本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企业应根据“主营(基本)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等帐户的明细科目和销售(营业)成本结转明细表(或计算单)分析填列本附表,并据以填报主表第11行次。
2、企业必须严格区分销售(营业)成本(支出)与期间费用的界限,不得混淆或重复计算申报。
3、企业存货计价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以及成本结转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果纳税人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凡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擅自改变上述核算方法,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4、“其他业务收入\"的税金及附加填入第20行次。
《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
填报说明(附表五)
本附表填报企业按规定计入当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在建工程的工资薪金及三项费用金额以及企业纳税申报时工资薪金及三项费用的调整额。企业应根据“工资发放清单”和“工资汇总分配表”等凭证,以及税前允许扣除的标准(计税工资标准或工效挂钩结算数)等分析、计算填列。应计入工资总额而未计入工资总额或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工资性支出应按规定分别计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在建工程。“非工效挂钩企业”填列本表左半部分,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填列本表右半部分。
一、非工效挂钩企业
1、第9行“本期税前扣除限额”第1列“工资薪金”=8行×计税工资(960元/月)×12月(新办企业按实际经营月份);第9行“本期税前扣除限额”第2、3、4列“三项费用”分别=第9行1列分别×14%、2%、2.5%。其中:第8行“本期核准计税人数”,不包括应由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支付的福利、工会部门人员,以及已领取养老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下岗待业人员等。本期核准计税人数 按年平均人数计算;软件企业9行1列、4列填列企业实际发生额。
2、当7行≤6行,且7行≤9行,则10行=6行-7
行;当7行≤6行,且7行>9行,则10行=6行-9行。
3、第10行第1列填入主表第20行次;第10行第5列填入主表21行次。
二、工效挂钩的企业
1、“工效挂钩”企业是指经有权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或原实行“工效挂钩”的改组改制企业。
2、本附表右半部分所称的“老结余”,是指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1997年度(含)以前“应付工资-工资储备”科目贷方结余数。所称的“新结余”,是指1998年度(含)以后“应付工资-工资储备”科目户贷方结余数。
3、填表口径:
(1)当第6行“合计”>第7行“实际发放数”时: 第10行“本期纳税调增数”=6行—7行=12行“当年结余数”。10行1列、5列分别填入主表第20、21行次。
(2)当第6行“合计”≤第7行“实际发放数”时: ①动用“老结余”数,10行=0,11行=0
②动用“新结余”数,11行=9行.11行1列、5列之和填入附表十二第10行。
(3)17行=13行-15行(8行=15行) (4)18行=12行+14行-16行(9行=16行)
《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填报说明(附表六)
1、本附表填报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额。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有关帐户的明细科目及“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分配明细表”等凭证分析填列,并据以填报主表。
2、具体计算申报时,企业可根据税法规定分类归集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并分别计算出按会计核算的折旧与按税法规定的折旧,据此计算出折旧费用的纳税调整额。
3、第1列按会计口径填报。第1列2行(3行、4行)=计提折旧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及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年初原值余额+∑(1月末+……+12月末)原值余额]÷13。
4、第3-6列按企业会计核算口径的实际计提、摊销数分配填列。
5、第2列=3列+4列+5列+6列
6、第7、8列填列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外的企业资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价值(2003年以前受赠)、外购商誉和其计提折旧、摊销额以及资产会计计价与税收计价差异的调整额。
2003年1月1日以后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价值及其折旧摊销不作调整。
7、第9列=1列-7列
8、第10列“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额”=9列各行(小计、合计栏除外)×税法规定的年折旧率或年摊销率。
9、第11列“本期纳税调整额”=2列-10列。正数为纳税调增额。11列为负数,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的企业,则主表22行为0;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负数为本期发生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应调减本期应纳税所得额。
10、第11列17行合计(正数)填入主表第22行;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11列17行负数填入附表十二8行,主表22行=0;“采用应付税款法”企业,主表22行=0。
11、第12列“本期转回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指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于以后期间确认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在本期的纳税调增额,即纳税人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递延税款贷项)在本期转回数(递延税款借项)。采用应付税款法企业此列不填。17行填入附表十一第8行。
12、第13列“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折旧或摊销”=11列-8列。
13、第14列“以前年度结转额”=上年度本表第16
列“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或摊销”。
14、第15列“本年税前扣除额”,填列以前年度调增结转的折旧或摊销在本期的扣除额。例如:某项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5年,税法折旧年限10年,前5年会计多提折旧应作纳税调增,并逐年结转至以后年度。第6年-10年,每一纳税年度可按固定资产原值的10%(1÷10)纳税调减。本列17行填入附表十二第8行。
15、第16列“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或摊销额”=13列+14列-15列。
广告费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 (附表七)
1、 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全部广告支出及其纳税调整额、结转扣除额。纳税人应将广告费支出按类型分为广播电视广告、报刊杂志广告和其他媒体广告等。企业可根据“销售(营业)费用”帐户的明细科目分析填列本明细表,然后再将有关行次填入主表。
2、第5行填报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如粮食白酒的广告费支出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的广告费支出。
3、第6行“本年计算广告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按主表第4行的数据填列。
4、第7行“税法规定的扣除率”:(1)对制药、食品(包
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的生产制造企业、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十个行业企业的广告费扣除率为8%;(2)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从工商登记之日起5年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费支出的扣除率为100%。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总局批准,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比例;(3)除此以外的企业广告费扣除率均为2%。
5、第8行次“本年广告费扣除限额”=6行×7行(经批准扣除率为100%的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此行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6、第9行次填列方法:当(4行-5行)≤8行,则本行=5行;当(4行-5行)>8行,则本行=4行-8行。本行数据填入主表23行次。
7、第10行次填列方法:当(4行-5行)≤8行,则本行=0;当(4行-5行)>8行,则本行=(4行-5行)-8行。
8、第11行“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按上年本表第13行次填列。
9、第12行“本年纳税调减以前年度结转扣除额”填入附表十二7行。当(4行-5行)≥8行时,本行=0;当(4行-5
行)<8行时,具体填报口径如下:
当8行>4行-5行,且11行次有结转扣除额时,第12行次的填列方法:
① 当11行>8行-(4行-5行)时,12行“本期纳税调减以前年度结转扣除额”=8行-(4行-5行)
②当11行≤8行-(4行-5行)时,12行“本期纳税调减以前年度结转扣除额”=11行
11、第13行=10行+11行-12行
捐赠支出明细表填报说明(附表八)
1、本表填报企业本年度发生的全部捐赠支出及按规定计算的纳税调增额。
2、第1列“捐赠项目”,企业应按规定严格区分“公益救济性捐赠”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并分别填报。其中公益救济性捐赠,应按税法扣除标准的不同分类填报。
3、第3列第1、5、9行=主表第18行×相应的扣除比例
4、第4列第1、5、9行=第2列第1、5、9行-第3列第1、5、9行。
5、第13行=1行+5行+9行 6、第14行2列=第14行4列
7、4列≥0
8、第15行4列填入主表第24行次。
《各项保险缴款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附表九)
1、本附表填写企业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的各项基本保险
金及基本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及其纳税调整额。企业应根据“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有关帐户的明细科目及相关凭证分析填列,并据以填报主表。
2、第1—5行“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是指企业为本单位职工按国家规定标准缴纳的基本保险,准予税前扣除。基本保险上交比例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企业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的超出规定比例部分的保险费或已提未缴部分应做纳税调增。
如企业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基本医疗保险费支出的,则3行6列=0。
3、第6行“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按省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养老保险,超过规定比例或标准的部分应作纳税调整。
4、第7行 “补充医疗保险”,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
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应作纳税调整。如企业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补充医疗保险费支出的,则7行6列=0。
5、第8行“特殊工种人身险”是企业为从事有毒有害工种、高温、井下作业等特殊工种而支付的人身保险,准予税前扣除。
6、第9行“为个人支付的其他保险”,填写企业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的除上述的八种保险以外的其他人寿保险,企业在填列时应按具体险种填列。
7、4列=2列×3列
8、当4列>5列,由6列=1列-5列;当4列≤5列,则6列=1列-4列。
9、12行=1行+2行……+11行
10、纳税人按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养老或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在其他行次填列。 11、第12行6列填入主表25行次。
坏帐(呆帐)损失明细表填报说明(附表十)
1、金融企业填报呆帐及呆帐准备金计提及呆帐核销、收回、结余情况,其余企业填报坏帐准备金计提及坏帐核销、收回、结余情况。
2、第1行 1列、2列“期初坏(呆)帐准备” =上年度本表第7行1列、2列。
3、第2行 1列、2列“本期核销坏(呆)帐损失”分别填列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已作核销处理的坏(呆)帐损失及按按照税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坏(呆)帐损失。2行2列≤2行1列
4、第3行1列、2列“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呆帐)分别填列本期收回的已作会计核销的和已作税前扣除的呆(坏)帐。
5、第4行、5行1列、2列“计提坏(呆)帐准备的应收帐款(资产)余额”均按会计口径填列。
6、第6行 1列“本期增(减)提的坏(呆)帐准备” =第4行1列“期末应收帐款(或计提呆帐准备的资产)余额”×会计计提比例-[第1行1列“期初坏(呆)帐准备帐户余额” -第2行1列“本期核销的坏(呆)帐损失”+第3行1列“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呆)帐”]。如为负数,表示按会计口径减提的坏(呆)帐准备。减提数用“-”号表示。
7、 第6行2列“本期增(减)提的坏(呆)帐准备”=第4行2列“期末应收帐款(或计提呆帐准备的资产)余额”×税法规定的计提比例-[第1行2列“期初坏(呆)帐准备帐户余额”-第2行2列“本期核销的坏(呆)帐损失”+第3行2列“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呆)帐”]。如为负数,
表示按税法规定减提的坏(呆)帐准备。
8、3列=1列-2列,2行3列填入主表26行次,6行3列如为正数(即:会计增提>税法增提,或会计减提<税法减提),应作纳税调增,填入主表第27行次;如为负数(即:会计增提<税法增提,或会计减提>税法减提),应作纳税调减,填入附表十二第1行次。
9、7行=1行-2行+3行+6行
《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附表十一)
1、本附表填报除主表第20行--28行列举的纳税调增
项目以外的其他可能导致纳税调整增加的项目。包括不予税前扣除的项目和超过税法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填报数据包括本期发生额、扣除限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第1行“利息支出”,填写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实际发生的借款费用(不扣减利息收入)。扣除限额为金融机构同期同类借款利息的数额。调整金额为实际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借款利息计算的数额部分以及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部分利息支出数额。
3、第2行、3行“业务招待费”、 “业务宣传费”,填写企业本期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及
超过规定比例列支应予调整的部分,或未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凭证、资料的数额。 扣除限额=主表第4行数额×规定的比例(实行调剂使用的汇总纳税企业按分配额填列)。 4、第4行“佣金支出”,填写企业实际支付的佣金及超过规定比例列支应予纳税调整或未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凭证、资料的数额。扣除限额=服务金额×5%(支付给个人佣金)。
5、第5行“上缴管理费”,填写企业实际发生的上交管理费金额大于税务机关批准的或者未经批准的上缴管理费以及按批准金额计提而未上缴的应予纳税调整数额。扣除限额=有权国税机关审核批准的金额。
6、第6行“罚款、滞纳金等支出”,填写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或滞纳金。本期发生额=调整金额
7、第7行“处置受赠实物资产净值”指2003年1月1日前受赠实物资产处置时的折余价值(净值)。本期发生额=调整金额。
8、第8行“本期转回的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按附表六17行12列填写。
9、第9行“住房公积金”,填写企业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金额、扣除限额额及调整金额。扣除限额为按国家规定标准上交的住房公积金。
10、第10行“劳动保护费支出”,填写企业为本单位职
工发放的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实际发生额以及超过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应予调整的数额。
11、第11行“财产损失”,填写企业已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财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不包括呆[坏]损失及投资损失)的实际发生额及超过有权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的纳税调整额。扣除限额为有权国税机关审核批准的财产损失金额。
12、第12、13行“会议费”、“差旅费”填写企业实际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金额以及不符合条件的“会议费”、“差旅费”调整额。
13、第14行“预计负债”,填写企业按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当期费用、支出的预计负债及纳税调整额。企业应根据“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明细科目数额填列。本期发生额=调整金额。
14、第15行“修理费”,填写企业按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修理费支出及纳税调整额。
15、第16—19行,分别填写企业本期增提并计入“管理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的“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自营证券跌价准备”的数额。本期发生额=调整金额。
16、其余行次,企业可根据实际调增事项逐行填列。 17、第22行3列填入主表第29行次。
《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附表十二)
1、本附表填报除主表第32行“技术开发费附加扣除
额”以外的其他可能导致纳税调整减少的项目。
2、第1行“本期坏帐(呆帐)准备纳税调减额”按附表十6行3列(负数)填列。
3、第2-6行填写企业本期转回、转销的除坏帐(呆帐)准备以外的其他各项准备,包括因处置资产而冲销减值准备形成的纳税调减额。
4、第7行“以前年度结转本期调减的广告费”,填写以前年度发生,尚未税前扣除完毕的广告费,按规定在本年度扣除的数额,按附表七12行次数据填列。
5、第8行填写企业以前年度结转的已作纳税调增,但尚未税前扣除完毕的折旧、摊销费,按规定在本年度扣除的数额,按附表六17行15列数据填列。
6、第9行“以前年度结转未予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填写企业以前年度未予税前扣除,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按规定在本年度扣除的数额(当结转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附表二5行8列+5行15列[损失填“-”号,下同],本行=结转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当
结转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附表二5行8列+5行15列,则本行=附表二5行8列+5行15列)。
7、第10行“工效挂钩企业动用98年度以后工资结余及三项费用”,填写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动用1998年(含)以后工资结余,按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工资及三项费用的数额。本行按附表五“工效挂钩”企业11行1列与11行5列之和填列。
8、第11行“应予调减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填写企业按规定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中列支发给1998年12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补差),而按税法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税前均匀扣除的本年度扣除数额或以前年度在费用中一次列支已作纳税调增在本年应予调减的部分。
9、第12行“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附加或收费”,填写按税法规定予以免税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附加和收费,不包括应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附加和收费。
10、第13行“计入应付福利费的基本、补充医疗保险”,填写企业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按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基本、补充医疗保险。取附表六3行(7行)1列、4列、5列中小数之和。
11、第14行“非现金资产的重组损失”填写债权人放
弃债权的帐面价值与接受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
12、“已纳税调增本期应予调减的预计负债”填写以前年度计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并已纳税调增的预计负债,在本年度实际发生的支出或损失。
13、其余行次,企业可根据实际调减事项逐行填列。 14、第20行“合计”填入主表30行。
《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附表十三)
1、本附表填报用本期申报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前五年亏损的情况。
2、“项目栏”中本年为申报年度,第五年---第一年为自本年度前一年起算的1--5年。
3、第1列“年度”,填报前五年及本年的具体年份。 4、第2列“亏损或盈利额”填写上述纳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31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亏损以“-”号表示。
5、 第3列“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企业自查或税务机关查出的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6、第4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是指有合并分立业务的企业,因被合并分立企业未确认其资产转让
所得或损失,而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可由合并企业或分立企业继续弥补的亏损,以“-”表示。 7、第5列“合计”=2列+3列+4列
8、第6列--10列填报历年亏损的弥补情况,以“+”反映。
9、第10列“合计”=6列+7列+8列+9列。 10、第11列=5列-10列 11、第12列=5列-10列-11列
12、11列“本年度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11列(1行+2行+3行+4行+5行),填入主表第33行次。
13、12列7行=12列(2行+3行+4行+5行+6行)
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填报说明(附表十四)
一、免税所得
1、本表“免税所得”项目主要反映企业按税法规定,用本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研究开发费用附加扣除额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即主表第32行-33行-34行),按项目顺序,扣减应税所得的金额。其中,第4行“免税的技术转让益”、第5行“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需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2、第1行“免税的债券所得”:应根据附表二“投资所
得(损失)明细表第14行第8列“免税的债券所得”填写。 3、第2行“免税的补贴收入”:填报企业已计入主表第7行 “补贴收入”中,并按税法规定予以免税的补贴收入额。
4、第3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填报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数额。企业应根据附表二“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10行8列“股权投资所得(不补税)的数额填写。
5、第4行“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填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所得以及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的收入。
6、第5行“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填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利用“三废”资源生产的产品所得。
7、第6行“其他免税所得”,填报企业除上述第1-5行已列明免税所得以外的,按税法规定可以免税的其他所得。
7、第11行“免税所得合计”:填入主表第34行。 二、减免税
1、本表“减免税”12-20行按减免税项目填报企业按税收政策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的减免税金额。
2、21行填报除上述减免税项目外的其他经审核批准后的减免税金额。
3、第22行“合计”金额,填入主表第42行。
《境外投资已纳税税额扣除计算表》填报说明(附表十五)
1、本表用于计算内资企业设立境外全资机构的境外所得和未设立境外全资机构的境外投资所得(以下简称“境外所得”)在本期应抵免的所得税额。
2、境外所得按所得来源国(地区)计算抵扣。 3、第2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按主表第36行数据填列。
4、第3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设立境外全资机构的是指境外收入总额扣除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应分摊总部的管理费用后的金额;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是指我国财务会计制度允许列支的成本、费用。未设立全资境外机构的是指被投资企业已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
5、第5列“本年度境内外应纳所得税额”=本年度境内应纳所得税额+本年度境外应纳所得税额
本年度境内应纳所得税额按主表第38行数据填列。本
年度境外应纳所得税额=3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法定税率
6、第6列“本年度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7、第7列“本年度境外实际缴纳所得税”是指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及按规定视同已缴税款的减免税。
8、第8列“本年度可扣除的境外实际缴纳所得税”,如7列≥6列,本列=6列;如7列<6列,本列=7列
9、当7列<6列时,第9列~13列填报前5年境外已纳税款超过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部分,按规定准予在本年的扣除额及其合计数;7列≥6列,第9列~14列为0。
10、第14列=9列+10列+11列+12列+13列
11、第15列“本年度实际抵扣的境外所得税额”=8列+14列。8行15列填入主表41行。
12、第16列-20列“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境外所得税额”:是指超过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按规定可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境外已纳所得税款。
13、21列=16列+17列+18列+19列+20列
14、为便于计算和简化征管,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企业可以不区分免税和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所得税额16.5%的比例抵扣。使用此种抵扣办法的企业,(本表)第8列=15列=3列×16.5%。9行~14行、16行~21行
均填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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