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交办 群众来信来访 其他单位转办 同一事实与理由不服复核意见的 10日内书面 告知不再受理 存档 信访接待室当天登记 信访工作人员二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核批 受理,10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监察室查处 30日内反馈结果 回复信访人处理结果 存档 应通过仲裁、诉讼、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的 10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退回材料 登记 不予受理 应由其他单位 处理的 10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转送材料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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