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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整理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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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题型:名词解释(2分*8)

简答(6分*7)

论述(10分*2)客观知识点+个人理解

案例(11分*2)找理由支撑自己的观点,言之有据即可

其中,简答和名词解释不要求十分准确,答对要点就好,老师不太喜欢文绉绉的书面语,大家自由把握吧~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与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两大法系:法系(德国、法国)、普通法系(英美法系)

法系:(书P5)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 又称法典法系、民法法系。以德国法国两国为代表。

法系特点:

1. 法系国家法律的效力渊源主要是制定法不是判例。

2. 法系各国把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3. 对实体法重视多于程序法

4. 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5. 法律渊源:法律、习惯、判例、学理

法系组织:各国审级层次基本相同(三级):第一审、上诉、最高

英美法系(普通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法律制度。普通法系是指英国的三种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以英美两国为代表,分为英国法和美国法两个支系。

英国法系特点:

1. 以判例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

2. 结构上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而不是公法、私法)

3. 重视程序

4. 法律渊源:判例法、成文法、习惯

美国法系特点:

1. 以判例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

2. 结构上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也包括联邦法、州法

3. 重视程序

4. 法律渊源:判例法、成文法

两大法系比较自行掌握,不要求按照PPT中的八点总结。

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合伙企业、公司)

合伙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进行投资并共享利润而组成的企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一般基于合伙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而成立。

合伙关系的认定:

1. 合伙人是否分享利润与分担损失

2. 合伙的财产是否由合伙人共同所有

3. 合伙人是否在经营管理中享有同样的权利

有限合伙,是指至少由一名普通合伙人与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前者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负有限责任,仅以出资为限。

合伙的特征:(上届考题)

(1)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契约基础上的企业。

(2)合伙是“人的组合”。

(3)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4)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

(5)合伙企业一般不是法人,原则上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

公司:(法定性、盈利性、法人资格)公司是指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英美法系中,公司是指数人出于共同的目的而进行的组合,一般是为盈利而经营业务。有两个基本属性:法人、有限责任。法系中,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了解

有四种分类,只需掌握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化分成等额的股份,其股份以股票形式依法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的一种公司企业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1. 公司法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向公众招募股本,但股份有限公司可公开发行股票。

2.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时受限,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可自由流通转让

3.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受限,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受限(这条老师说好像近年有变化)

下面是百度中找的,仅供参考。

(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是:(1)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都是以股东公司的投资额为限。(2)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同时,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没有投资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对外也是只承担有限的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就是公司的全部资产,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担其他的财产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点:(1)两种公司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宽松一点,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严格;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没有最高要求。(2)两种公司的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有严格的要求,受到的较多,比较困难;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比较自由,不象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困难。(3)两种公司的股权证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以转让、流通。(4)两种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有上限,人数相对来

计比较少,召开股东会等也比较方便,因此股东会的权限较大,董事经常是由股东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人数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会比较困难,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所以股东会的权限有所,董事会的权限较大,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也比较高。(5)两种公司的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公司的人数有限,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规定期限送交各股东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很难分类,所以会计报表必须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出具报告,还要存档以便股东查阅,其中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必须要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案例题)

代理: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代理权的产生:(可能会出案例分析)

1. 法:

1) 法定代理:凡不是由于本人的意思而产生的代理权称为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包括三种情况:

(1)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代理权,例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权;

(2)根据确定享有的代理权,例如,批准的破产人或指定的清算人;

(3)根据私人推选取得的代理权,例如,家族推选的遗产管理人。

2) 意定代理(委托代理):是指根据本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权。

2. 英美法:

1) 明示代理:本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他的代理人

2) 追认代理:在无权代理情形下,由本人通过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给予的追认而实现的授权。后果是代理人在法律上看一开始就获授权。

3) 默示授权(推定授权):通过对本人行为的推定而确认其存在的授权。

4) (1)根据本人对代理人实施的行为而推定;

5) (2)根据本人对相对人实施的行为而推定;(不容否认的代理,法称表见代理)

6) (3)根据本人对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沉默而推定。 (不容否认的代理)

PPT中的案例:

案例一:帕劳诺玛发展公司诉法妮新织造公司案(1971)(推定授权)

被告法妮新织造公司一秘书以公司名义租了辆车子,但用于私事,被告认为秘书雇车私用,非公司业务,事后拒绝付款,原告帕劳诺玛发展公司起诉.认为公司的秘书有合理权限为公司目的租车,原告有权认为秘书为被告的代理人,故被告公司应付款,至于私用问题只能由公司内部处理。

案例二:

张某系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家进行购销家电活动。2004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然有效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张某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又与乙家电厂家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乙家电厂家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得知张某已被开除一事。乙家电厂在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乙家电厂家于是向甲商贸公司要求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问题]

1. 张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2.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答案]:

1、张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

”本案中,张某被甲公司开除后,实际上代理权已经终止,但甲公司却并未收回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也未通知乙家电厂家。乙厂家在善意、无过失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了合同,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属于表见代理。

2.甲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在本人与相对人间产生法律效力,本人应受合同效力的约束。因此,甲公司应承担向乙家电厂家支付10万元货款的责任。

案例三:[斯佩内葛诉威斯特铁路公司案](1921)

铁路公司替原告运一批西红柿到A地由于铁路工人罢工,西红柿被堵在半路上,眼看西红柿将腐烂,铁路公司就地卖掉了,认为,虽然铁路公司是善意的,保护原告的利益,但当时是可以通知原告的,在可以联系而未联系的情况下私自处理他人的财物,不能算是具有客观必须的代理权,被告败诉。

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代理人欠缺代理权所做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1)不具备默示授权的代理;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无权代理所做的代理行为,例如,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处分财产等,非经本人的追认,对本人是没有约束力的。如果善意的第三人由于无权代理人的行为而遭受损失,则该无权代理人应对善意的第三人负责。这里所谓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该代理人是无权代理而言的。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则属于咎由自取,法律不予以保护。

对于无权代理,法各国基本上在民法典中作出规定。英美法把法的无权代理称为:违反有代理授权的默示担保。根据英美法的解释,当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代理人对第三人有一项默示的担保,即保证他是有代理权的。

代理权的内外部关系:

内部关系: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外部关系:本人和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代理人的义务和本人义务(上届考题):

代理人的义务

1、勤勉义务

2、诚信、忠诚义务

(1)代理人必须向本人公开他所掌握的有关客户的一切必要的情况 ,供本人考虑决定是否同该客户订立合同。

(2)代理人不得以本人的名义同代理人自己订立合同,除非事先征得本人的同意。代理人非经本人的特别许可,也不能同时兼为第三人的代理人从两边收取佣金。

(3)代理人不得受贿或密谋私利,或与第三人串通损害本人的利益。

案例:

某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为其购买一台数控机床,乙公司在未得到甲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自己(乙公司)订立了购销合同,把自己生产的一台数控机床卖给了甲公司。

3、保密义务

4、申报账目义务

5、不得擅自转委托义务

本人的义务

1、支付佣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关于佣金的特别问题:

英美法系:只要本人与第三人达成的交易是代理人努力的结果,代理人有权得到佣金。但如本人没有经过代理人的介绍而直接同代理地区的买方达成交易,代理人一般无权索取佣金。代理合同没有规定期限的,代理合同终止后的交易,本人仍需支付佣金;有规定期限的,不需支付佣金。

法规定:对于独家代理,本人同指定地区的第三人达成的一切交易,代理人都有权获取佣金。

2、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

3、允许代理人检查核对帐册:在法,这是一项强制性的法律,双方当事人不得在代理合同中作出相反的规定。

第四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上届出的案例题)

(尽管老师没讲,但考试题中有这部分内容,建议大家看一看)

合同: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法国家,合同法以成文法形式出现;英美法国家,合同法是判例法,包含在普通法中。

英美法的对价:对价一词是从英文中的“Consideration”翻译过来的,我们把它解释为:诺言的回报或诺言的代价。

例如,A对B许诺,如果B肯出1000元,A愿意将自己的手表转让给B。之后,B为得到A的手表,把1000元钱交给A方。在这一关系中,A方是允诺人,B方是受允诺人,1000元钱是A诺言的对价。如果B没有把1000元交给A,也没有作出对应的用1000元钱购买这块手表的许诺,A有权把自己转让手表的诺言收回。因为这一诺言没有对价对A没有约束力。英国法中,简单地说,对价就是一方为取得合同权利而向另一方支付的“代价”。对价可以是某种允诺,也可以是某种行为。一方的允诺或行为可以成为另一方允诺或行为的对价。

以下部分结合下一章看一下,我估计要是考名词解释的话用下一章的定义就好。

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所订立合同的建议。

(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一经受要约人的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毋须再征求要约人的同意或经其确认。否则,称为邀请要约,其目的虽然也是为了订阅合同,但它本身并不是一想要约,而是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要约的内容确定:产品名称、数量、价格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接受。

(承诺的构成条件:1、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的2、必须是对要约的回复;交叉的要约不是承诺。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构成承诺。可见,承诺必须是明示的行为或声明,默示、不作为不构成承诺。3、必须是对要约的无条件接受4、必须使用要约限定的方式)

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要约:指向特定人发出的,内容明确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要约邀请:作为要约内容的建议,显示出要约人愿意受其约束的意图,而一旦这些建议中附有某种保留条件,表明即使被对方接受,建议人亦不一定受其约束,那么它只是一份要约邀请。

反要约:在对对方要约的答复中加入新的条件,这项答复便是反要约,而不是承诺,需要发出要约方进行承诺。——个人理解,书中没找到明确定义。

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接受。

双方义务:(貌似老师说主要是卖方义务)

合同成立后形成买卖双方的合同关系。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是对另一方合同权力的保障。

(一)卖方的义务

1、交货义务:符合交货时间和地点的要求

2、交付与货物有关的单证:

交付的数量、种类符合

交付的方式、地点和时间符合

3、对所交付货物的品质担保:规格、包装和质量等符合合同规定或相关法律规定

4、对所交付货物进行权利担保:是有权出售的货物、是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货物

(二)买方的义务

1、支付货款

做到符合合同和法律

2、收取货物

要及时有效

违约和补救方法:(划重点时老师随口说了一句,不确定考不考啦)

合同在旅行中当事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即构成违约。一方违约使另一方可以合法采取的能够挽救自己利益的措施,即为违约补救方法。

(一)卖方违约买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方法

1、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

商议性补救措施

2、要求减少价金

3、宣告合同无效

条件:根本违约成立。

4、损害赔偿

这是最基本的违约补救方法。

(二)买方违约卖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方法

1、要求履行合同

商议性

2、损害赔偿

基本要求

3、宣告合同无效

构成根本违约

先期违约:(上届考题):先期违约又称为预期违约,是指履行期到来以前,有明确迹象表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采取行动中止或者废除合同。

国际贸易术语概念:(上届考题)

FOB: (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离岸价)

CFR: (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CIF: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第六章 国际票据法

票据定义:(上届考题)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则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劵。

三种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存单)

汇票:汇票是一人开至另一人的书面的无条件命令,由发出命令的人签名,要求接受命令的人立即或在固定的时间,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把一定金额货币支付给一个特定的人或他的指定人,或来人。

汇票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汇票的当事人

1,出票人(Drawer)。出票人是开立汇票,签发和交付汇票的人。汇票的债务人,他对汇票付款

承担责任,并保证如果汇票遭到退票,他将偿付票款给收款人。

2、付款人(Drawee).付款人又称受票人,接受支付命令的人.因其未在汇票上签字,他不是汇票

的债务人,不承担汇票一定付款的责任。付款人对汇票承兑和签名后,就成为“承兑人”(Acceptor),即票据的主债务人,对持票人、背书人等承担付款责任。

3.收款人(Payee) ,收取票款的人,他是第一持票人,也是主债权人。出票人开出汇票,立即

交给收款人,他可凭票取款,也可背书转让他人。

汇票进入流通领域后出现以下当事人:

4.背书人(Endorser)背书人是指收款人不拟凭票取款,而以背书交付的方法,转让汇票卖给他

人。收款人背书后成为第一背书人,以后汇票还可继续转让,还有第二、第三 ……背书人,他们是汇票的债务人,对汇票付款承担的责任:保证汇票凭正式提示,即将按其文义被承兑和付款,并保证如果汇票遭到退票,他将偿付票款给持票人或被迫付款给后手背书人。

5、被背书人(Endorsee)被背书人是指汇票背书给其他的人,也就是接受背书的人.当他受让汇票,

如再转让时,他就成为另一背书人,如果他不转让,则将持有汇票,就成为第二持票人,所以被背书人是汇票的债权人,最后持票人必将是持票人.

6、参加承兑人(Acceptor for Honour).当票据提示被拒绝承兑或无法获得承兑时,由一个第三者

参加承兑汇票,签名于上,他就成为参加承兑人,也是汇票债务人.当票据到期时,付款人拒不付款时,参加承兑人负责支付票款.

7. 保证人(Guarantor)保证人是由一个第三者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参加承兑人作成保

证行为的人。经过保证签字的人就是保证人。他与被保证人负有相同的责任

汇票债务人承担汇票付款责任次序(order of liability)如下:

承兑前:出票人-----第一背书人------第二背书人

承兑后:承兑人-----出票人------第一背书人。

票据行为:6种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保付、参加承兑。

背书:背书是指背书人转让票据及票据权利的行为。

包含两个动作:①在票据背面签名。即使只签字不加文字说明,也视为背书。②交付被背书人。包括“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

承兑:承兑是指远期汇票付款人同意按出票人指示到期付款的行为。

承兑的步骤:

(1)写上“承兑”二字,签上姓名,加注具体承兑日期;

(2)把经过承兑的远期汇票交还该提示者即收款人。

承兑的种类:

(1)银行承兑

(2)商业承兑

汇票追索权:(上届考题)书P411(七)

第七章 国际信托法(上届出的论述)

信托: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的管理或者处分财产的行为。

信托关系:

(一)概述

信托关系是信托法调整的对象,是一种合法的社会关系。

信托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

(二)信托财产—— 信托关系的客体。

(三)信托当事人

1、委托人

2、受托人

3、受益人

信托包含:商业信托、家庭信托、公益信托

第八章 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指由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时,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不符合要求,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不能给消费者提供有权期待的安全。

分类:(1)设计缺陷

(2)生产缺陷

(3)指示缺陷

产品责任法,是指由于产品的缺陷而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因此使得该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

产品合同责任:(上届考题)疏忽责任、无过失责任、严格责任、担保责任。

一、疏忽责任原则

所谓疏忽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疏忽,致使产品有缺陷,从而使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对此,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对其疏忽承担赔偿责任。

美国早期的产品责任法主要是根据契约原则,即“直接合同关系原则”制定的。

二、担保责任原则

担保责任原则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是指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违反了对产品的明示担保或法律规定的默示担保,致使产品有缺陷,从而使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对此,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对其担保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法的疏忽责任原则虽然突破了“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是原告仍然负有证明产品制造人有过失的义务,而这往往是很困难的。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美国经过努力,又提出了担保责任原则。

三、严格责任原则

担保责任原则对受产品损害的人的起诉仍然有种种条件。

为了更进一步关心消费者的利益,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不少法学者和法官在理论上与实践中都提出了一些新的见解,特别是“1963年格林门诉尤巴动力产品公司” 一案有了新的突破。 形成了新的产品责任法原则——严格侵权行为责任原则,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

第九章 仲裁(案例题)

仲裁:各方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的方式,自愿将其之间的争议交给仲裁协议所确定的第三人予以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它是仲裁机构或仲裁员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

国际商事仲裁:解决性商事争议的一种仲裁方法。即如果仲裁审理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具有不同国籍,或其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或地区,或争议标的、法律关系具有国际性,即为国际商事仲裁。——了解

仲裁协议的管辖权:书P449(二)(字太多了,我就不总结了,大家翻一下书吧)——好好看

一下

仲裁条款的性:

英国和美国的判决案例确立了仲裁条款可以于其所依据的合同而不受影响的原则。

仲裁程序:(这部分真心不晓得老师要怎么考啊,老师说涉及到规则,不考具体的程序)

仲裁裁决的执行:《纽约公约》——不考 具体的公约条款不考

仲裁机构,基本规则,协议性,仲裁管辖权——这是老师说的仲裁会出的部分因为散落在PPT和书中,大家就都看一看吧,老师说仲裁这一章的分值设置的最高,大家复习时要多侧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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