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正常发放及佩戴,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劳保配备、发放、佩戴检查。 3编制依据和术语 3.1编制依据 (1)《安全生产法》
(2)《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号) (3)其他依据 3.2术语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安全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根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明确企业劳保用品发放程序和标准,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进行发放,以确保员工认真穿戴,起到预防职业病的目的。
4职责
(1)安全生产部负责本部门劳保发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3)经营销售部负责劳保用品的,保管与发放。 (4)各员工负责按要求穿戴劳保用品。 5详细规定 5.1制度制定
安全生产部制定本单位劳保用品配置、发放标准,制定时应充分考虑防护用品对有毒有害因素的防护等,完成后报安全生产部批准方
可实施。
5.2程序
(1)各分部门(车间)负责申请劳保用品的计划。
(2)经营销售部负责根据标准行业标准、安全技术要求、卫生标准及提报数量、日期到定点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处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提供产品相应检验合格证、说明书。
(3)来的劳动防护用品入库时,由安全生产部负责检验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仓库保管员应核对数目及型号是否准确。入库后应采取措施妥善储存和保管,不得发生使劳动防护用品霉烂变质、损坏、丢失的现象。
5.3发放程序
(1)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性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放。
(2)劳动防护用品以班组为单位领取,领取时必须填写领料单,并有单位负责人的签名。否则,仓库拒绝发放。
(3)按月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凡6天以上没参加生产线工作者,按出勤比例扣发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超过半年的劳动防护用品,期间缺勤超过30天者,使用期顺延。新职工入厂,按分配工种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在下车间劳动期间,可根据工种性质和劳动时间,按现行标准执行。
(4)凡临时变动工种的车间生产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由安全生产部签字并按规定数量发放,原则上实行专人专发,如工序人员变动,生产劳保随即变动。
(5)重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领取〔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
大衣、雨衣、高温鞋、眼镜等〕,必须办理领用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否则,仓库不得发放。
(6)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单位负责建立台帐,详细登记物品名称、发放日期、规定期限、领用单位、数量及领用者等项内容,以备查对。
(7)凡规定以旧换新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如数交回旧的,否则不予发放。
5.4劳保管理
(1)各单位领取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实事求是,不许弄虚作假,仓库要监督执行。领取后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使用单位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职工正确使用。未按要求穿戴者不准上岗。
(2)职工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只限在工作时间内使用。
(3)职工在厂内调动或劳动条件改变时应及时增减劳动防护用品,配发的特殊劳动防护用品一律交回仓库。
(4)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按规定时间发放,凡在使用期内丢失的一律不予补发。
(5)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中没有的,而在生产、工作中特殊需要的护品,首先由安全生产部提出意见经总经理批准后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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