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公司”)固定收益证券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明确职权,提高固定收益证券业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固定收益证券业务是指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证券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证券发行、自营等项业务。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债券、基金凭证等。
第三条 固定收益总部全面负责公司的固定收益证券业务,建立集中领导、科学决策、分级管理、及时反馈、风险约束的决策体制以及有序、高效、规范的运作体制。
第四条 公司建立风险监控体系,通过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稽核监督总部的监督,对固定收益证券业务的决策与操作过程进行及时的风险监控与预警。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岗位职责
第五条 固定收益证券发行和投资业务的管理体系由固定收益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分管领导、固定收益总部组成。
(一)固定收益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固定收益证券业务的决策机构,对固定收益证券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其主要职能是:1、拟定固定收益业务的自营资金规模、盈利目标;2、审定固定收益业务投资策略、阶段性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计划;3、审核固定收益业务的主承销项目和实质性承销项目。 (二)分管领导
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负责对公司批准的固定收益证券的重大投资和发行项目进行执行与落实。 (三)固定收益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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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公司的固定收益证券投资及发行业务,完成公司下达的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经营任务。
第六条 固定收益总部内部业务管理体系
固定收益总部内部业务管理组织框架图
总经理 (副总经理) 风险管理部
(一)固定收益总部业务决策小组
总经理、副总经理、投资部、发行销售部和同业合作部的部门经理组成固定收益总部业务决策小组。固定收益证券承销与投资项目的总体规模、策略、计划、赢利目标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对策,由固定收益总部业务决策小组提出并按授权决策或报批。固定收益总部业务决策小组的有关决定、纪要对部门工作具有约束力。
(二)总经理
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固定收益证券业务工作。 (三)部门经理
在总经理授权下负责领导部门的相关业务。 (四)投资部
接受部门经理的领导,负责固定收益证券自营项目的具体操作,完成固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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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收益总部业务 决策小组 部门经理 部门经理 部门经理 投资部 发行销售部 同业合作部 益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固定收益证券自营投资任务。
(五)同业合作部
接受部门经理的领导,积极开展同业之间的合作,进行产品创新。 (六)发行销售部
接受部门经理的领导,负责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固定收益证券的承销、发行、兑付等工作;负责参加债券发行招标工作;负责对公司债券业务进行统一归口指导、管理。
(七)风险管理部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监控、汇报固定收益业务风险,提出防降风险的对策。
第七条 投资部经理岗位职责:
(一)根据公司对本部门的要求,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各项业务管理工作。 (二)负责自营投资的具体实施,制定并实施投资项目和计划。加强自营资金管理,做好自营账户资金记录,每日对帐,保证资金情况准确、明晰。
(三)制定本部门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对部门内主要岗位人员的选任提出建议、并定期考核各岗位员工的工作表现。
(四)定期总结本部门的工作情况及发展规划。记录每个交易日操作情况并进行总结。每周进行一周投资总结,对一周市场情况进行回顾,预测后市变化。定期总结自营操作情况,必要时修正投资计划,报有关领导审阅。
(五)主动与有关主管部门、相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交流,及时收集并分析政策、市场等方面的信息。
(六)完成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投资部交易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具体实施日常投资操作,并完成相关交易记录。加强自营资金余额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严格遵守投资制度,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对外泄露任何有关自营业务的信息。
(三)完成投资部经理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投资部清算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投资部的日常清算交割、编制各类统计报表,做好交易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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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保管工作。
(二)每日向自营交易员、本部门经理提供持仓规模、成本等变动情况报表,以反映本部门的投资状况。
(三)办理固定收益证券自营资金的调拨手续。 第十条 同业合作部经理岗位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对部门内主要岗位人员的选任提出建议、并定期考核各岗位员工的工作表现。
(二)定期进行工作总结,主动与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有关业务交流和沟通。 (三)开发、营销固定收益证券创新产品。 (四)完成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同业合作部业务经理岗位职责: (一)负责固定收益创新产品的前期设计; (二)负责客户的具体沟通;
(三)完成同业合作部经理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发行销售部经理岗位职责:
(一)具体负责固定收益证券总部一级市场业务的各项管理工作。 (二)负责固定收益证券承销的各项工作。
(三)定期对一级市场业务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 (四)完成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销售业务员岗位职责:
(一)实施固定收益证券发行中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日常开发和联络客户。
(三)为相关部门提供债券一级市场业务的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发行销售部系统支持人员岗位职责:
(一)保证交易系统、债券发行远程招标系统以及投资业务部门工作设备的正常运转和日常维护保养。
(二)完成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在部门投资决策操作过程中,固定收益总部业务决策小组担当着项目审议、动态评价和总结等职责。投资决策与执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投资策略与目标的确立。固定收益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全局性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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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策略与投资目标经,固定收益总部业务决策小组据此确定投资策略和目标,集体讨论投资风险,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二)投资计划的审批。由投资部制作投资项目计划书,按规定程序报批。一般投资审批流程为:投资经理提出书面的投资分析报告提交投资部经理审批;投资部经理提出审批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在固定收益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有关决议及授权之内,公司分管领导对固定收益投资项目进行审批。
(三)投资计划的执行。投资项目计划经批准后由总经理向投资部下达工作指令。投资操作人员根据项目与市场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规范地实施投资计划。项目运作过程中,应做到操作、复核、核算分离,建立相互制约和监督的运作机制。投资操作人员需每日向投资部经理报告项目操作进展情况,以加强项目管理和风险控制。
(四)投资策略的调整。总经理与投资部通过召开定期和不定期的工作会议来研究市场变化,追踪评估项目价值与风险。当投资部认为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计划需进行调整,或固定收益总部业务决策小组认为投资计划需改变,投资部需提交投资计划变更情况说明报告,并重新制作投资项目计划书,按前述程序逐级报批。
(五)项目总结。投资计划完成后,投资部需向总经理、公司分管领导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六)投资部在执行投资计划时,每一环节、岗位都应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好必要的记录工作。所有交易档案由专人负责存档,保存15年以上。
第三章 固定收益证券自营业务管理
第一节 账户管理
第十六条 固定收益证券自营账户的管理部门是财务管理总部,使用部门是固定收益总部。
第十七条 固定收益总部自营账户的开立、启用和销户均需要向财务管理总部申请,由财务管理总部负责行使相关账户的管理职责。
固定收益证券自营业务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以个人名义进行。不得将固定收益证券自营账户转借给他人使用。固定收益证券自营业务必须在专用资金账户上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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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固定收益证券自营业务与固定收益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离,在资金、人员、账户及财务核算等方面严格分开。
第二节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资金的来源
固定收益证券自营资金为公司划拨给固定收益总部使用的自有资金。资金到帐之日为计算资金收益率的起始日。
第二十条 资金的使用
固定收益证券自营资金只能投资于本制度第二条中提及的有价证券,固定收益总部根据自营业务的需要可以将该项资金分派给不同的项目组使用。但分派的比例、金额、程序等应符合本制度的规定,不得将自营资金调至公司以外的营业机构使用。严禁固定收益总部将固定收益证券自营资金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资金的调拨及管理
财务管理总部负责对固定收益证券自营资金进行调拨及日常管理。相关的资金调拨,须由固定收益总部向财务管理总部提出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财务管理总部指定专人,按照公司有关自营资金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节 业务流程及决策程序
第二十二条 固定收益证券自营业务应建立授权投资、逐级申报、逐级审批、责任到人的自营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 固定收益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市场情况变化,对各个管理层级的项目持仓规模和损益决策权进行动态授权。
第二十四条 可转换债券、金融债、企业债的申购、投标、买入、卖出,投资部均须提交书面研究报告作为支持,并通过相应的审批程序。国债非短线投资或项目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执行,国债短线操作应当坚持审慎、安全原则,遵从职业道德规范,防范交易风险。
第二十五条 建立统计制度,包括交易凭证制度、交易台账制度和统计报表制度,详细记录每日、每周、每月交易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与财务管理总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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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对账。
第二十六条 负责实施投资的项目经理应获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节 银行间债券市场自营交易操作流程
第二十七条 投资部经理根据固定收益证券自营资金情况和整体投资计划制定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现券、回购操作计划,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八条 交易员根据经营状况、资信情况以及其他要素选择交易对手。交易员在发送交易指令之前,应由其他交易员或自营交易经理复核有关交易要素。
第二十九条 固定收益总部交易员应及时通知交易对手券款的收划情况。
第三十条 交易员完成交易后,打印成交通知单。成交通知单经交易员和复核员签字确认后,作为资金清算的记帐凭证。
第三章 固定收益证券发行与销售业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发行信息的收集。固定收益总部发行销售部应了解国家主管机关的年度固定收益证券发行计划,并据此制作年度国债、金融债、企业债承销计划,调研、承揽、培育企业债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项目。
第三十二条 发行项目的价值评估。根据发行公告,结合经济、金融形势、二级市场情况、公司资金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价固定收益证券发行项目的投资价值,形成投资价值分析报告,以供决策参考。
第三十三条 客户预约。固定收益总部投资部和发行销售部负责与公司各分支机构和客户联系,通告拟发行固定收益证券的基本情况,根据客户需要提供投资价值分析服务,掌握客户对新债的需求意向,签订场外分销协议。公司各分支机构联系的客户由其统一与固定收益总部签订分销协议,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十四条 确定新债承销方案。根据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结合自营资金头寸和承销期内其他因素确定各投标区间内自营投标量,与客户需求量结合,确定最终总的投标区间和投标量。据此制作投标计划书,逐级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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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固定收益证券投标与分销。固定收益总部投资部和发行销售部根据投标与分销计划实施相应操作。
第三十六条 主承销企业债券的先期工作: (一) 与发行企业签订主承销意向书。 (二) 协助发行人确定债券担保人。
(三) 进行市场调研,确认发行额度,组建承销团,商定承销条件,签署承销团协议。
(四) 协助发行人向国家主管机关申报材料。
(五) 确定企业债券的托管、凭单的印制及领取等事宜。 (六) 制定企业债券发行前的宣传方案。
第三十七条 主承销企业债的销售管理:
(一) 分配销售额度。根据实际发行额度,综合确定承销团成员的承销额度。
(二) 组织发售。取得债券托管凭证后,按销售额度组织发售。在发售中及时掌握销售进度,在必要时对承销额度进行调整。
(三) 券款划拨。制定券款划拨计划,组织承销团成员严格按照所签定的承销合同划拨券款。
第三十八条 发行项目完成后的总结。发行结束后,由发行销售部进行项目发行总结,并作好有关资料的整理和保存。
第三十九条 债券的兑付。兑付日前,发行销售部应与发债企业联系,确保兑付资金及时到位;兑付期间,及时了解兑付情况;兑付后及时对相关凭证、文件存档予以妥善保存。
第四十条 债券分销、副主承销的承销工作比照主承销工作执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的承销工作比照企业债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与风险控制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固定收益业务实行三级风险控制模式。风险控制部门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稽核监督总部和财务管理总部、固定收益总部风险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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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风险控制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对固定收益业务风险实行监控。
第四十二条 固定收益总部外部监督和控制
(一) 风险控制委员会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对固定收益业务的风险进行整体控制。
(二) 财务管理总部对固定收益证券自营额度的确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项目经费的使用、投资计划的执行负有监督责任。财务管理总部负责自营业务核算监督的人员,可在上述监督职责范围内随时对自营业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汇报,并根据问题性质要求固定收益总部改正或向分管领导请示后处理。财务管理总部清算人员如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如下情况,应及时报告公司总裁:发现异常交易;对帐单与交易员提供的交易记录有重大差异;出现买空卖空行为;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三)稽核监督总部依据公司稽核制度对固定收益业务进行稽核监督。 第四十三条 固定收益总部内部风险控制
(一)建立岗位分工、资料保全和内部稽核等风险控制制度,降低固定收益证券业务风险。
(二)建立固定收益总部业务决策小组制度,固定收益总部业务决策小组成员及时研判市场形势,掌握固定收益业务的实施情况,在必要情况下,提出修正意见。
(三)下列情况下应立即召开固定收益总部业务决策小组临时会议:大势突变;达到止损线;自营证券的总体浮盈、浮亏达到一定比例;存在证券包销风险。
固定收益总部下设立风险管理部,对固定收益证券自营业务风险进行及时的监控和防范。
(四)固定收益投资和发行项目确立、审批、实施等各个环节,均应建立在充分的风险评估基础之上。
第四十四条 在固定收益业务信息传递的各个途径和环节上,应设立相应的权限并进行加密处理。
第四十五条 固定收益总部人员明确授权权限,发行和投资状况及进展仅限总经理掌握。
第四章 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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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固定收益总部根椐公司有关奖惩制度,制定奖励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对于提供虚假资料,伪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于固定收益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固定收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固定收益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固定收益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固定收益证券的,收缴违规所得归公司所有,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于操纵固定收益证券价格,或制造固定收益证券交易虚假交易量,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收缴违规所得归公司所有,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 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固定收益证券自营交易的,责令改正,收缴违规所得归公司所有,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直接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不同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 不按本制度规定开展业务的。
(二) 违反保密制度,泄露公司经营秘密的。 (三) 从事违法乱纪活动的。
(四) 不遵从上级指令,工作懈怠的。
前款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是指:批评或通报批评;降级或扣发效益工资、奖金;停职检查;撤职;除名;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固定收益总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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