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防范业务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管理人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管理,制定风险控制措施,与其他参与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并协调、督促其他参与主体履行相关责任。
第三条 管理人在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应当遵循全面性、规范性、审慎性、适当性的原则。
第二章 风险控制的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 基础资产在法律上能够准确、清晰界定,符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原始权益人应当拥有基础资产相关权属证明或运营许可。按照穿透原则,基础资产不应附带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能够通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相关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第五条 基础资产为债权的,管理人在转让环节应当关注转让登记、通知债务人、附属担保权益转让等相关安排。在附属担保权益无法完成向专项计划转让的法律手续的情况下,管理人应当采取恰当措施防止附属担保权益被原始权益人侵占或者被第三方获得,从而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于原始权益人经营性收入的,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基础资产及相关权益被第三方主张权利的风险。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