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好走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天津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教委[2013]4号

天津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教委[2013]4号

来源:好走旅游网
天津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3.01.10 2013.01.10 津教委[2013]4号 基础教育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天津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教委〔2013〕4号)

各区、县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天铁集团教委:

近年来,各区县教育局、学校和校外配餐企业积极采取措施,密切配合,努力搞好中小学在校生配餐管理工作,总体情况良好。但是,部分学校对学生配餐工作重视不够,配餐的质量、餐量和价格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外配餐工作的管理,保证校外配餐工作优质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主体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是辖区中小学校校外配餐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校外配餐工作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指导监督中小学校和配餐企业的校外配餐服务活动。学校校长是本校校外配餐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推行公开招标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组织公开招标,严格审核配餐企业的资质、供餐能力及服务质量,择优选择中小学校外配餐企业。要吸收部分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代表参与招投标,以加强对选定配餐企业招标程序和过程的实际监督。 三、建立备案制度

各学校要与中标企业签订配餐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食品的质量、餐量、价格、食品安全等项内容。

确定、变更配餐单位须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审查,学校不得擅自随意变更配餐企业。 四、严禁搭车收费

严格执行禁止中小学乱收费的相关规定,严禁学校在配餐过程中加价收费,学校不得参与配餐企业分红、获取职工福利、索取回扣。原则上学校教职工不得与学生使用同一家配餐企业的供餐,确实无法分别供餐的,教职工必须自费就餐。 五、实行公示制度

学校要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生和家长公布配餐企业名称、配餐协议、收费标准、主副食的餐量等信息,并定期公布菜谱及伙食账目,接受家长及社会监督。 六、加强监督检查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加强对学校配餐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配餐企业备案登记制度,对不诚信的配餐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加强对辖区内学校校外配餐工作的财务审计和监督,每年采取定期检查和抽查等形式进行检查评估。

市教委将根据各区县、各学校实施校外配餐工作的情况,不定期地组织部分区县教育局、学校和有关处室,对全市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并适时对先进单位、学校和较差学校情况予以通报。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校外配餐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管理,确保我市中小学师生用餐安全。各行业办学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参照本通知建立相关制度。

2013年1月10日

——结束——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aog.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8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