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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中美经济法的发展历史及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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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中美经济法的发展历史及方向

作者:张静

来源:《商情》2016年第28期

【摘要】中美两国由于其历史背景、政治背景、文化背景以及经济背景的差异,导致了各自具有不同的法律制度。本文以两国的经济法为研究对象,重点分析了中美两国的经济法产生及发展历程,同时将二者进行比较,得出其发展具有同向性的分析结果,并以此大胆推测,东西方国家经济法的发展应该是具有同向性的。 【关键词】中国美国 经济法 发展 同向性 一、中国经济法的起源及发展 (一)中国经济法的起源

中国经济法是一部年轻的法律体系,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改革开放的启动实施催生了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国策,自此,中国经济从计划经济开始向市场经济转型。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与之配合。“1981年7月,国务院成立了‘经济法规研究中心’,主持中国经济法的立法进程。由此,中国经济法的立法工作得到全面展开和推进,中国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发展态势已显雏形。” (1)市场经济的确立为中国经济法的发展理清了道路。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一度成为学界讨论的焦点。而法学界,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和地位的划分不明晰使得经济法的发展失去了方向。直到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以及随后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把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自此,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得以理清,强调市场作为基本手段来优化资源配置,而政府则作为市场约束来进行宏观调控。因而,经济法作为政府的宏观调控的臂膀,确立和制定市场规则,其发展方向得以明晰,开始良性有序的运行。

(2)科学发展观将中国经济法进一步深化。在中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初期,国家着眼于经济的大发展、大进步,其手段具有强烈的粗放性,导致环境被污染、自然资源被浪费、贫富差距悬殊等问题愈演愈烈。2003年,胡锦涛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指明了进一步推动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思路和战略,与之相适应的,中国经济法也进一步深化,将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可持续等观念纳入其中。 二、美国经济法的起源及发展 (一)美国经济法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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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作为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其经济思想方面,一直信奉由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主义:政府应尽量减少对经济的干预,并认为实现国民富裕的唯一途径就是自由的市场竞争。然而历史证明,完全的自由竞争容易造成垄断,而垄断的出现势必会限制自由竞争。19世纪末,美国出现了富可敌国的垄断企业,其市场秩序被严重破坏。1890年一部旨在反垄断的法律出台——《谢尔曼法》。这标志着美国经济法的诞生,同时它也是世界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标志之一。

(二)美国经济法的发展历程

1929年美国经历严重了的经济大萧条。四年后,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上台,意识到自由放任的市场政策恰恰是大萧条的症候所在。因此,1933年,以救济、复兴和改革为内容的“罗斯福新政”颁布实施。真正意义上的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模式在美国展开,为经济法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三、中美经济法法的发展方向:同向性 综上,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从起源来看,中国经济法起源于由政府完全管理市场向政府宏观调控、市场自我调节的市场运行机制的转变;而美国经济法起源于由市场完全自我调节向政府合理宏观调控的市场运行机制的转变。

第二,从两国经济的性质来看,中国经济更侧重集中,因此中国经济法更偏向管理性;而美国经济更侧重民主,因此美国经济法更偏向开放性。

虽然前文述及两国经济法所存在的差异性,然而,其表现出的一致性才是两国经济法发展的主线路。

首先,中美两国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相同,都是由于生产的社会化。“生产社会化,是指生产过程本身的社会化,即由分散的小生产者转化为大规模社会生产的过程。生产社会化包括三个相互联系的方面:第一,生产资料使用的社会化,即生产资料从单个人分散使用变为大批人共同使用。第二,生产过程的社会化,即生产过程从一系列的个人行动变为一系列的社会行动。第三,产品的社会化,即生产出的产品通过交换供应整个社会。”两国的生产社会化使各自国家的经济职能产生了改变,中美两国在处理生产社会化问题的不同做法,体现在经济法上,就表现为二者的不断接近和趋同。

其次,中美两国经济法的发展过程都是将政府之手与市场之手进行协调配合的过程。由于国家之手与市场之手都不是完美的,都具有各自的优缺点,并且二者的优缺点具有互补性。因此,中美两国都意识到这一点,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将国家之手与市场之手协同并用,相互配合,来保证经济的平稳有序发展。这表现在经济法上就是以经济法来合理适度地规制市场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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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同样从内容上来讲,中国学者们对经济法所做的划分(包括市场规则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和宏观调控法),美国经济法也包含相应的版块。

实际上,中美两国经济法发展的同向性是世界发展之必然。当今世界最为重要的发展特点就是经济全球化,这为不同文化、思想的冲突和融合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经济全球化和WTO体制确立的根基是国际市场经济,这又以各成员国国内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基础。相同基础上各国的经济运行模式趋同,即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针对市场缺陷和市场失灵进行国家调节,这也不可避免地导致有关国家调节经济法律制度的趋同。WTO 在某些经济领域企图统一各成员方经济政策的做法,则直接导致了各国经济法相关制度的趋同。更何况各国不可避免地进行政治经济上的相互借鉴,加之世界范围内越来越广泛的学术交流,各国经济法的同向发展是必然的,是不可避免的。 参考文献:

[1]鲁篱.中国经济法的发展进路:检视与前瞻[J].现代法学.2013. [2]张守文.论经济法的现代性[J].中国法学,2000. [3]史际春.创设预告登记制度的几个问题[J].法学家,2003. [4]史际春.经济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5]高晋康.经济法[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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