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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所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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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样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能够成为投标人?个人能否成为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所有对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感兴趣的并有可能参加投标的人。称为潜在投标人。那些响应招标并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称为投标人。这些投标人必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所谓响应招标,是指潜在投标人获得了招标信息或者投标邀请书以后,购买招标文件,接收资格审查,并编制投标文件,按照投标人的要求参加投标的活动。

参加投标竞争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的活动。投标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非法人组织。

按照本法规定,投标人必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自然人。但是,考虑到科研项目的特殊性,本条增加了个人对科研项目投标的规定,个人可以作为投标主体参加科研项目投标活动。这是对科研项目投标的特殊规定。

招标投标制做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重要的采购及竞争手段,在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及成果推广中也越来越多地为人们所采用。长期以来,我国的科技工作主要是依靠计划和行政的手段来进行管理和高速从科研课题的确定,到研究开发、试验生产直至推广应用,都是由国家指令性计划安排。国家用于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特别是科研项目的经费,主要来自于财政拨款,并且通过指令性计划的方式来确定经费的投向和分配。科研项目及其经费的确定,往往是采用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封闭方式,这一做法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曾经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已不再

适应当前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科研单位缺乏竞争意识和风险意识,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合多于鼓励竞争,不是择优支持,因此不仅在决策上具有一定的盲目性,而且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项目重复、部门分割、投入分散、信息闭塞、人情照顾等等弊端,使有限的科技资源难以发挥最优的功效。1995年5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技进步的决定》中规定:“要在科技工作的运行和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国家以及待业、地方的科研任务实行公开竞争。国家以及行业、地方的科研任务实行公开竞争,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承担单位”。1996年9月15日《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规定:“要选择一批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拥有一定基础和优势、能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的重大项目,采取竞争招标的方式,组织和推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集中力量,联合攻关”,“科技计划项目主要实行招标制,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保证立项的科学性和竞标的公开、公正性”。依据本法第二条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所以科研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也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

二、投标人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参加投标活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不是所有感兴趣的法人或经济组织都可能参加投标。投标人通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2)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和相应的工作经验与业绩证明;(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对于一些大型建设项目,要求供应商或承包商有一定的资质要求,如水利

部等专业管理部门对承览重大建设项目都有一系列的规定,对于参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投标人,必须达到甲级资质。当投标人参加这类招标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要求。

三、为什么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其要求是什么?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是指知悉招标人公布的招标竞争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既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也是大多数招标活动中经常采取的一道程序。这个程序,对保障招标人的利益,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资格审查程序是为了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剔除资格条件不适合承担或履行合同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这种程序,对复杂的或高价值的招标项目特别有用,甚至对于价值较低但技术复杂或高度专业化的招标项目,是非常有帮助的。如果越过这道程序,而直接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比较,不仅费用要高得多,而且也更加耗费时间。采用资格审查程序,可以缩减招标人评审和比较投标文件的数量。另外,有的资信较好、能力较高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往往不原意与不合格或名声不好的供应 承包商进行竞争,以免失去他们的“面子”。因此,资格审查程序,可能是这些资信较好、能力较高的潜在投标人决定是否多加投标的一个重要条件。

一般来说,资格审查可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在招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在投标后(一般是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无论是预审还是后审,都是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2)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工作人员;(3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

违法行为。此外,如果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招标人必须依照其规定,不得与这些规定相冲突或低于这些规定的要求。如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中,国家要求一级施工企业才能承包,招标人就不能让二级及以下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在不损害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能证明上述有关资质和业绩情况的法定证明文件或其他资料。

是否进行资格审查及资格审查的要求和标准,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这些要求和标准应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招标人不得规定任何并非客观上合理的标准、要求或程序,限制或排斥投标人,后者会给投标人以不公平的待遇,最终也会限制竞争。

招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的要求和标准,地提交资格审查证明文件和资料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资格作出审查决定。招标人应告知潜在招标人或投标人是否审查合格。

目前,在招标裎中,招标人经常采用的是资格预审程序,并且专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2)招标项目的性质和数量;(3)招标项目的地点和时间要求;(4)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5)对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6)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地点和截止时间;(7)资格预审的日程安排。

四、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能否公开?招标人应当对哪些相关内容保密?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人不得泄露潜在投标人情况。为了有效地保证招标的竞争性,本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经获取的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投标人数量,也不得透露可能影响不公正竞争的其他情况,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如抬高投标报价,或者结成共同联盟,通过提高或者减低报价等手段有意让某个投标人中标,然后再轮流坐庄,或者从中捞取好处,损害招标人利益。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标底是我国工程招标中的一个特有概念,是依据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预算定额和计价办法计算出来的工程造价是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预算的期望值。在国外,标底一般被称为“估算成本”(如世行、亚行等)、“合同估价”(如世贸组织《政府采购议》);我国台湾则将其称为“底价”。标底的编制一般应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设定标底; (2)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和税金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建设项目总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3)标底价格作为招标人的期望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相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4)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 还应包括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工程要求优良的,还应增加相应费用; (5)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设立标底的做法是针对我国目前建筑市场发育状况和国情而采取的措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投标制度的一个具体体现。标底在开标前是保密的,任何人不得泄露标底。

五、投标人应当如何编制投标文件?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

设备等。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要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招标文件,并准备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中,通常包括招标须知,合同的一般条款、合同特殊条款,价格条款、技术规范以及附件等。投标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这些要求编写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认真研究、正确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并拧求编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是指招标文件中有关招标项目的价格、项目的计划、技术规范、合同的主要条款等,投标文件必须对这些条款作出响应。这就要求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填报,不得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不得遗漏或者回避招标文件中的问题,更不能提出任何附带条件。投标文件通常可分为:

1、商务文件。这类文件是用以证明投标人履行了合法手续及招标人了解投标人商业资信、合法性的文件。一般包括投标保函、投标人的授权书及证明文件、联合体投标人提供的联合协议、投标人所代表的公司的资信证明等,如有分包商,还应出具资信文件供招标人审查。

2、技术文件。如果是建设项目,则包括全部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用以评价投标人的技术实力和经验。技术复杂的项目对技术文件的编写内容及格式均有详细要求,投标人应当认真按照规定填写。

3、价格文件。这是投标文件的核心,全部价格文件必须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格式编制,不允许有任何改动,如有漏填,则视为其已经包含在其他价格报价中。

为了保证投标能够在中标以后完成所承担的项目,本条还要求“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

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招标人控制工程发包以后所产生的风险,保证工程质量,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在项目施工中,起到关键的作用。机械设备是完成任务的重要工具,这一工具的技术装备直接影响了工程的施工工期和质量。所以在本条中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要写明计划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

六、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为多长?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促进参与竞争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给供应商和承包商有充分的时间来编写他们的投标文件。这一时间的长短因项目的不同而不同,取决于各种因素,如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复杂性、所预计的分包程度,以及提交投标所需的时间。因此必须由招标人根据有关采购的具体情况确定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日期。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对于依法强制招标的项目招标有效期至少为二十日,即从出售标书起到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二十日。

七、投标人在递交标书的时候,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不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

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文件的送达。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投标文件。投递投标书的方式最好是直接送达或委托代理人送达,以便获得招标机构已收到投标书的回执。

在招标文件中通常就包含有递交投标书的时间和地点,投标人不能将投标文件送交招标文件规定地点反外地方,如果投标人因为递交投标书的地点发生错误,而延误投标时间的,将被视为无效标而被拒收。

如果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投标人必须留出邮寄时间,保证投标文件能够在截止日期之前送达招标人指定的地点。而不是以“邮戳为准”。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即已经过了招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当原封退回,不得进入开标阶段。

招标文件的签收保存。招标人收到标书以后应当签收,不得开启。为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招标人必须履行完备的签收、登记和备案手续。签收人要记录投标文件递交的日期和地点以及密封状况,签收人签名后应将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放置在保密安全的地方,任何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为了保证引起充分竞争,对于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招标。这种情况在国外称之为“流标”。按照国际惯例,至少有三家投标者才能带来有效竞争,因为两家参加投标,缺乏竞争,投标人可能提高采购价格,损害招标人利益。

八、投标人能否将中标后的部分项目分包给其他供应商或承包商?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项目的主体部分和关键性工作,是指一个整体项目中,影响其主要功能的或者独立发挥其功能的装置、设备、构建物主体结构的部分及相关的工作。

建设项目的承包商或供应商,依法将项目的非主体部分或非关键性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以自己的名义对招标人负责。有些招标项目,特别是对于上些大型招标项目,投标人不可能独自完成所有的工作。投标人中标后,可以将一些工作交给其他供应商或承包商完成。但是项目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必须中标人自己完成,禁止分包给他人。这是为了体现本法的宗旨,保证招标效果。如果允许投标人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其他承包商,就有可能出现投标人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不同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供应商和承包商,从而导致招标失败。在实践中出现的许多工程质量问题不少是由于投标人将工程的主体关键部分,分包给其他承包商和供应商造成的。对于非主体和非关键工程,本法允许分包,但是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分包是国际工程承包中的常见形式。分包商企业通常规模较小,但在某一部分工程领域具有明显的专长,如某些工程施工中专业技术要求较高或需要专用施工机械设备的部分工程总包商或主包商企业一般规模较大,综合施工能力较强,具备较高的施工管理水平,选择适当的分包商有利于总包商或主包商将自身优势与不同专业分包商的优势结合起来,降低工程报价,提高竞争能力。

九、几个投标人能否联合投标?如何确定联合体的资格?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

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协议连同投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对于大型复杂的项目,一般靠一个投标人的能力是不可能独自完成的,例如大型bot项目,一般都是由多家实力雄厚的公司,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共同参与投标。把有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当作一个整体,是指把该联合体作为一个独立的投标人看待,而不是指联合体中的某一个成员的名称。组成联合体投标是联合体各方的自愿行为,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投标人也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本法或者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这是对投标联合体资质条件的要求。(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必备的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等。(2)国家或招标文件对招标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联合体各个成员都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3)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如在三个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中,有两个是甲级资质等级只能定为乙级。本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促使资质优等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防止货商或承包商来完成,保证招标质量。

为了规范投标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书面的共同投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如果中标的联合体内部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共同签订的协议加以解决。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也就是说,不能以联合体中某一投标人的名义与招标人签定合同,联合体中的某一方违反合同,招标人都有权要求其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如果几个投标人之间就价格达成某种协议,本法是否允许?

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对一般招标项目来说,投标报价会直接影响招标效果,因此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并考虑自身具备的优势和条件,合理确定投标价。本法禁止投标人使用各种不正当的手段排挤他人公开竞争。投标人不能采取不正当的手段特别是相互串通报价,以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所谓投标人之间串通就是投标人秘密接触,并就投标价格达成协议,或者哄抬投标人的目的,从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这种现象通常发生在某一些投标商垄断了某个行业或者地区,他们之间通过串通投标报价来瓜分市场,获得高额利润。投标人之间串通一般指:(1)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3)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由于在我国的经济结构中公有制占有重要的地位,强制招标的范围主要是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招标人往往就是项目业主,缺乏自我约束机制,容易发生招标人和投票不串通起来,搞假招标,从中获得好处,以损害国家利益和其他投标人利益。串通方式多种多样,通常有:(1)招标者在公

开开标前,撤换标书、更改报价、泄露标底;(2)招投标者串通抬、压价,中标后吃回扣;(3)招标人与投标接触,并向投标透露招标文件以外的必须保密的住处如标底,或者招标人向某些投标人透露其他投标人的信息,或者在招标文件中暗指某个投标人或者技术规范明显有利于某一投标人,达成某种协议或使得某些投标人在投标中处于有利地位,损害国家利益。

十一、投标人为了中标,能否以低于成本价投标?如何判断成本价?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计算投标价格是一项关键而严肃的工作。它对投标的成败和实施项目采购的盈亏起决定作用。投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价格,不能以低于成本的投标价格参加投标。每个投标人都有自己的经验和习惯,有自己的一套算标的方法、程序和报价结构体系。例如单价分析法、系数法、类比法等等,或者几种方法混合使用。工程项目标价一般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工程直接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与永久设备费、施工机械费等;(2)工程间接费,包括投标期间的开支、保函手续费、保险费、税金、业务费、零时设施费、贷款利息、施工管理费等。

依据《价格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的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这是经营者制定商品价格的依据。作为定价依据的生产经营成本,是经营者在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劳动和物化劳动耗费的总和,类似于《企业会计准则》中“费用”概念,即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又包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只有将生产成本核定准确,才能制定合理的价格。本条所指的成本报价要考虑社会的平均成本和企业个别成本,这是判定投标报价是否合理的基本依据。成本是构成价格的主要部分,是投标商估算投标价格的依据和最低的经济界限。如果投标价格低于成本,必然导致承包商或供应商在合同执行工程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投标商以低于成本的报价进行竞争不仅对自身是一种

自杀行为,而且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秩序,这是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相背离的,也是不符合本法的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有些投标商为了占领市场或为了创造信誉,或者为了公司长远这利益出发,放弃近期利益,以成本价投标,这种情况本法是允许的。在考察投人的投标价是否低于成本,必须以社会平均成本和企业个别成本来计算,而不能以单个投标商的成本来作为标准。在判断成本价时,还要考虑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以及季节差价等因素。

投标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投标,不能冒用他人名义投标。有些投标人为了提高自己的资格等级,使用资质比较高的单位名称参加投标,或者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投标资格,骗取中标,这些行为都是本法所不允许的。

信息来源:中国招标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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