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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库经收处监督管理工作的问题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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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行业治理 栏且编辑粱丽雯E—maikliven一01@163 com 浅析国库经收处监督管理 工作的问题与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清流县支行曾/j、红 《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 的职能。“经理国库”不仅有经办国库业务的职能,更 主要的是在于“理”的职能,重在监督管理。国库经收 “非税收 ’涵盖其中,与其第十三条:“国库经收处 纳的预算收人,应在收纳当日办理报解入库手续,不 延解、占压和挪用;如当日确实不能报解的,必须在 一处工作是国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收纳 预算收入的重要环节。随着金融和财税改革的不 断深入,国库经收处业务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出 现。国库部门如何加强对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监督管理, 有效解决国库经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履行“经 理国库”职责,提高国库服务质量,是一个值得探讨的 课题。 个工作日报解。”规定中所指的“预算收 ’不一致 而“预算收 ’与“所收纳税款”所包含内容不完全 同,这些都影响了国库法规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使国库监管工作执法依据不足。 (二)国库队伍建设滞后,影响对国库经收处监 工作的开展。随着国库业务电子化及横向联网等新 务的快速发展,国库机构人员现状与国库监督管理 作越来越不适应。基层支库人员普遍较少,岗位设 一.国库经收处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的法规、制度建设滞后,制约监管职能 多,平均年龄偏大,如三明市全辖10县(市)支库正式 职国库人员38人,每个支库平均人数不足4人,40—50 25.L,5O岁以上9X,35岁以下只有4人。部分支库发行 发挥。《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分别于1985 和1989年颁布实施,至今未作过修订。当时中国人民银 行刚行使银行职能,还没有制定相应的 银行法。2001年颁布的《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 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11号,以下简称“1 号令”)也未曾修订。国库经收处监管的法律依据以及 制度建设严重滞后,已经不能适应和满足当前的工作 需要,这制约了国库监管职能的充分发挥。 一是部分银行机构未涵盖在经收处之中。由于 《国家金库条例》颁布时间较早,对国库经收处的范围 界定只局限在当时的“专业银行”,而此后成立的 性银行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等均在《条 例》和“1号令”界定的国库经收处范畴之外。 二是相关法规部分条款不相衔接。“1号令”法则 中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信用社占 压、挪用所收纳税款的,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予以处罚”,其中“所收纳税款”表述不够全面,未将 64 J 201 1年・第9期投稿邮箱hnfc@2 1cn.net 撤库后,保卫、发行转到国库岗位的人员11人,占比为 28.95%。国库人员老龄化与人员不足等矛盾Et趋突出, 岗位培训和知识结构均有待加强和改善。相当岗位由 会计和发行人员兼职,县(市)支库大多无法设置专职 国库监管员。此外,多数国库人员身兼数职,只能忙于 日常核算,难以抽身实施有效国库监管,基层国库队伍 建设落后于国库监管业务发展的需要。 (三)新形势下对经收处的监管手段亟待加强。随 着财税、金融改革及电子化的不断深入,国库监管 业务领域也逐渐拓宽,新业务新问题不断出现,给国库 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例如,商业银行会计核算数 据集中后,原始会计凭证定期集中上交其上级行,会计 账表也以磁介质为主。如中国建设银行三明分行会计 档案实行影像介质管理,县支行原始会计凭证档案全 部上交三明分行管理,造成现场检查时核对相关信息 难,影响了国库监管效率。而目前对国库经收处监管工 作基本停留在手工作业阶段,较多沿袭国库柜面审核、 开展现场检查等传统方法,偏重直、表象的监督管理, 缺乏先进高效的系统与手段。 (四)非现场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国库经收处非 现场监管作为现场监管的有力补充和主要线索,目前只 停留在对本级国库受理国库经收处业务凭证进行柜面 监督,并没有形成一整套非现场监管机制,仅依靠柜面 监督远不能满足国库经收处监管工作的需求。近年来, 基层国库不断加强柜面监督力度,严格柜面审核,在规 范凭证合规性、合法性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 于对柜面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仅能向商业银行、信用社 的经收处提出整改意见,而无处罚权限,不足以引起商 业银行、信用社国库经收处的足够重视,导致不合规的 缴款书缴人国库时有发生,影响国库监管效能。 二,加强国库经收处监管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国库相关法规、制度,使国库经 收处监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近年来,国库规章、制 度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已拥有了初成体系的 国库监管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但仍不能完全适应形势 要求。建议加快开展对《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 则》、《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等 法规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国库的各项规章制度和 办法,明确国库经收处的范围界定。细化占压税款等违 规行为的处罚条款,使之更为合理,便于执行。通过加 行业治理・实务 栏目编辑 梁丽雯E-mail:liven01@1 63 corn 强对国库经收处的监督管理,促进国库经收处代理国 库业务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防范和化解国库资金风 险,保障国家预算收支计划的顺利实施和完成。 (二)加强国库监管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切 实提高国库监管人员履职能力。随着财政、金融改 革的进一步深化,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国库业务 量剧增,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也在不断增多,对国 库监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国库部门不同于其他业务部门,具有其独有的业 务特点和操作要求,因此,要重视国库监管队伍的建 设,尽快落实专职国库监管员制度,及时对国库监管工 作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为国库监管员创造必要的工 作条件,以应对商业银行、信用社经收处业务不断更新 的需要,切实提高国库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 力。同时要加强国库经收处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由于 各金融机构柜台人员及会计主管岗位变动较频繁,业 务衔接不上而造成的违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必须督 促各金融机构加强对国库经收处人员的业务培训,提 高思想认识、水平和业务技能,以规范办理国库经 收业务。 (三)现场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积极创新国库监 管手段。对国库业务重要环节实行重点监测,对有风险 隐患的工作环节及时进行预警性监控,同时,实现非现 场检查与现场检查有效结合。 一是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国库部门定期或不定期 对国库经收处开展现场检查和业务指导,对国库资金 进出的重要关口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堵住漏洞;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并帮助经收处建立健 全内控管理制度。对违反法规的国库经收处要严格按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的有关 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做到违法必纠,执法必严,树立国 库监管权威。 二是提高非现场检查的有效性。在不断加强对经 收处现场检查的基础上,根据国库业务的发展变化, 不断拓宽国库监管新领域,大力推行柜面审查制度、 税款入库质询书制度等非现场监管方式,通过对税票 的各项要素、印章等的审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 税款资金上划有误或报解不及时的,国库要及时发出 通知督促整改,对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在金 融系统中予以通报,杜绝各种风险隐患,确保国库资金 安全。圃 201 1年・第9期投稿邮箱hnfc@2lcn.net l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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