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形势下的基层环境执法
作者:李猛飞
来源:《商情》2015年第27期
[摘要]:分析了基层环境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广大执法工作者应加强改革创新,提高执法能力。 [关键词]:环境执法 存在问题 环境保护
环境执法是指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环境法规中抽象的权利义务变成环境法主体的、具体的权利义务的过程,具体表现为法定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通过适用环境法律规范实施环境监督管理、解决环境纠纷等活动,是整个国家执法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现代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基层环境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第一,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二者不统一。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县级地方无论是在经济基础、区位还是发展环境上都比大中型城市有很大差距,招商引资和产业积聚都存在一定困难。县级地方急需发展地方经济,高薪技术引不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愿意来,有些时候只能引进政策红线边缘的项目。这就给基层环保执法带来难度,既要发展经济又要保护环境,环境执法处于两难境界。
第二,法律刚性不强,执法尺度难把握。我国的环境立法尚未从根本上摆脱计划经济的影响,许多方面还留有空白。环境行政执法经常遭遇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许多生效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缺乏协调和配合,经常出现规定交叉重叠的现象,有时甚至是矛盾和冲突,往往让环境行政执法者无所适从;环境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既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定,又没有配套实施的措施,难以执行。从执法的法律依据来看,不同法律法规之间也存在冲突。目前我国虽然有二十多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五十多项行政法规,但普遍存在着规定软、权力小、手段弱等问题,导致环境执法或无法可依、或执法不严、或违法难究。 第三,管理机制不健全。现行的环境管理机制,使环保部门难以执法。一方面环保部门仍属地方政府管辖,干部管理、经费保障等受到地方政府的约束,在环境执法问题上必须依靠地方政府,听从地方政府,而且随着公众环保意识的提高,环保信访投诉案件增高,基层环保部门形成了夹逢中求生存的局面,既要保证群众不能因为环保事件上访,维护社会稳定,又要维护企业特别是维护财税贡献大的企业生存,还要使自己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要求,处理不好任何一方都会对环保部门不利;另一方面基层环保能力和队伍建设难以适应环保执法的要求,基层环保装备差、人员素质不高是普遍现象。这为环境执法工作带来很多实际困难。 二、加强改革创新,提高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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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把执法理念渗透于工作全过程。我们必须营造从严执法的社会氛围,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形成各个部门合围堵截、全面较真、全程推进的良好局面。必须坚持环境管理与环境执法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把环境执法作为环境管理的重要支撑,把触角向环境管理的盲区、弱区延伸,努力实现分段执法、点源监管向资源开发全过程监管,点上执法向区域执法、单独执法与多部门联合执法并重转变。
第二,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随着环保执法的深入,监督机制越发显得重要,它是保证环境执法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应加强执法责任机制、执法监督机制、权利制衡机制建设。在实际工作中,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汇报环保执法工作,接受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建立执法过错追究责任制,对执法过错行为给予责任追究。积极推动政务公开,把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廉政工作制度、文明办公规范、便民措施、举报电话等,一律向社会公布,把我们的执法活动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加强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第三,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的环境执法队伍。执法人员必须从观念上实现两个转变,即由权力至上向法律至上转变,由人治向法治转变,并根据法律规范执法,按照程序履行职责,在行政执法中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环保系统应紧紧坚持“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方向,继续深化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明确每个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任务、权限、标准、程序及违法执法、不作为应承但的责任。完善行政处罚报告和备案制度,深入开展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和法律文书备案制度。在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排污费的征管用、建设项目审批、污染控制、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方面,制定和完善工作程序和廉政规范。强化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合格者才能办理和年检执法证件,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再不合格的调离执法岗位。同时,加强法制培训工作。 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越来越重视,民众环保意识也逐步提高,广大环保工作者都应该认真剖析过去环保执法工作的不足之处,了解新形势、新变化,深刻认识,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开创环境执法的新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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