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人社〔201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钟埭街道办事处)、独山港区管委会,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现就我市2012年度各项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
企业各项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实行单位缴纳与参保个人缴纳计征依据相分离征缴。单位缴费部分统一以当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计征依据,且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各险种最低参保比例(即工伤保险为工资总额的100%;养老、失业、生育三险种不低于工资总额的40%,医疗保险不低于工资总额的30%)为缴费基数。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为准。个人缴费部分以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即1530元)的,按60%确定;高于上年度公布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即7650元)的,按300%确定。 2012年企业各项社会保险费实际缴费标准由单位应缴费基数与个人申报缴费基数先进行比对再与各险种的缴费费率计算后征缴,具体标准为:
(一)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14%(即单位缴费最低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214.20元);个人缴费费率为8%(即个人缴费最低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122.40元,最高标准不高于每人每月612.00)。
(二)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按统帐方式缴费的费率为7%+2元互助医疗(即单位缴费最低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109.10元),个人缴费费率为2%(即个人缴费最低标准为每月30.60元,最高标准为每月153.00元);单位按统筹方式缴费的费率为5%+4元互助医疗(即单位缴费最低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80.50元),个人不缴费。
(三)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各为0.5%(即单位缴费最低标准各不低于每人每月7.65元);职工个人不缴费;
(四)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即单位缴费最低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30.60元);城镇职工个人(本地户籍非城镇职工也可自愿缴纳)费率为1%(即个人缴费最低标准为每月15.30元,最高标准为每月76.50元)。
二、自谋职业者缴费标准 (一)基本养老保险:自谋职业者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公布的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280元)的80%确定(即为1820元),缴费费率为18%。2012年度本市自谋职业者缴费标准为每月327.60元(全年3931.20元)。
(二)基本医疗保险:自谋职业者2012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公布的本市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140元)的60%确定(即为1280元),缴费费率为5%+4元互助医疗。2012年度本市自谋职业者缴费标准为每月68.00元(全年816.00元)。
自谋职业者2012年基本养老、医疗两项社会保险费合计每月缴纳395.60元(全年4747.20元)。
三、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
(一)事业单位养老统筹缴费基数仍按人均月工资2500元为基数,单位按22%费率缴纳(即每人每月550元),个人采取绝对额征缴,每人每月缴纳5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
基数统一按上年度公布的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280元确定。其中:
1.单位参加公务人员医疗补助的基本医疗保险,按缴费基数的9.5%(统筹比例7%,公务人员补助比例2.5%)缴纳(即单位每人每月216.60);单位未参加公务人员医疗补助的,按缴费基数的7%+2元互助医疗缴纳(即每人每月161.60元),个人缴费费率均为2%(即每人每月45.60元)。
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2%(即每人每月45.60元),个人缴费费率1%(即每人每月22.80元)。
3.工伤保险单位缴费费率0.2%(即每人每月4.60元),个人不缴费。 4.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0.5%(即每人每月11.40元),个人不缴费。 公务员不参加失业、生育保险。
(三)人事关系挂靠市人才交流中心,基本养老保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2012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均按上年度公布的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2280元)确定,其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为25%(即每人每月570.00元),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9%+2元互助医疗(即每人每月207.20元)。养老、医疗两项合计每人每月777.20元(全年9326.40元)。
四、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行业统筹的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行业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在本市参保的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参照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根据《关于公布嘉兴市2012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嘉人社〔2011〕136号)文件规定,2012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分别为1100元/年、1640元/年及2180元/年;平政发〔2010〕12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相关人员缴费标准仍为500元/年。
六、上述各项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执行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湖市财政局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社会保险 征缴 标准 通知
平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27日印发
平湖市2012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对照表
一、有地居民 单位:元
财政补贴 个人缴费 缴费 补贴 206 206 206 缴费年 限补贴 206 206 206 统筹 基金 275 275 275
合计 687 687 687 其中 镇、街道承担 343.5 343.5 343.5 个人帐户与补贴帐户合计 1100元 1640元 2180元 1306 1846 2386 二、无地居民 单位:元
财政补贴 个人缴费 缴费补贴 206 409 611 缴费年 限补贴 206 206 206 统筹 基金 275 410 545 合计 687 1025 1362 其中 镇、街道承担 343.5 512.5 681 个人帐户与补贴帐户合计 1100元 1640元 2180元 1306 2049 2791
三、特殊群体 单位:元
个人缴费 (绝对额) 500元 财政补贴 (绝对额) 30 其中 镇、街道承担 15 个人帐户与补贴帐户合计 530元 注:特殊群体是指已参加或享受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居民养老基本生活补助、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供养、精减职工、计划外长临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人员以及持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残疾人优惠证》、《城乡低收入困难家庭援助证》的城乡居民
关于对2012年到达60周岁
申请补缴城乡居保满15年人员财政补贴问题的意见
各镇、街道社会保障所:
根据新修定的《平湖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60周岁前不间断缴费的,统筹地政府按其补缴对应年度最低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对其中中断缴费,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补缴的,补缴年度不享受政府补贴。2010年首次参保并要求补缴以前年度的,补缴年度不享受政府补贴。现将相关补缴对照表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8年首次参保未间断人员2012年满60周岁补缴10年对
照表
(补缴年度为1998—2007)
单位:元 个人 缴费 补10年 11000 16400 21800
缴费补贴 1601 1601 1601 统筹基金 1069 1069 1069 合计 2670 2670 2670 财政补贴(1998—2007) 其中镇、街道承担 1335 1335 1335 个人帐户与补贴帐户合计 12601 18001 23401 符合条件是指:2008年——2012年五年正常不间断按年缴纳,2012年到达60周岁
2009年首次参保未间断人员2012年满60周岁补缴11年对
照表
(补缴年度为1998—2008)
单位:元 个人 缴费 补11年 12100 18040 23980
缴费补贴 1867 1867 1867 财政补贴(1998—2008) 统筹基金 1246 1246 1246 合计 3113 3113 3113 其中镇、街道承担 1556.5 1556.5 1556.5 个人帐户与补贴帐户合计 13967 19907 25847 符合条件是指: 2009年——2012年四年正常不间断按年缴纳,2012年到达60周岁
平湖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制 201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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