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本制度旨在规范自建房的安全管理,确保自建房的合理、合规、安全建设,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2.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自建房建设和管理活动。 二、规划和审批
1.自建房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严格遵守相关审批程序。 2.公民在建设自建房前,应当向当地政府规划部门申请规划和施工许可。 3.规划和审批过程应当公开透明,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三、建设管理
1.自建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施工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2.建设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外观和功能。
3.建筑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4.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5.建设过程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四、使用管理
1.自建房的使用应当符合规划部门批准的功能和用途。
2.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房屋的安全和卫生条件。 3.房屋所有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房屋的安全使用。 4.在使用过程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五、监督检查
1.规划和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自建房的监督检查,确保房屋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2.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3.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六、附则
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由当地政府解释并制定补充规定。
2.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当地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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