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屋管理处经
营性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渝价[2001]99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1.02.14 【实施日期】2001.0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房屋管理处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1]99号)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根据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屋管理处的批复(渝编[1999]35号):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屋管理处为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局直属处级事业单位”,“经费渠道为自收自支”,“在搞好对内服务的同时,面向社会实行有偿服务”的规定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规范房产经营性服务收费的通知”(渝价[2000]358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土地房屋管理系统房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06号)有关收费标准的规定, 1 / 2
现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屋管理处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直管公房住宅有偿安置费:
1、住宅有偿安置费标准如下表 (计费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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