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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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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条为促进我省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和《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条本实施办法适⽤于本省⾏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利⽤⾮国家财政性经费,⾯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其它民办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可以收取住宿费,不得另设其它收费项⽬。民办学校为学⽣在校学习期间提供⽅便⽽代收代管的费⽤,应遵循“学⽣⾃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并统⼀收取。民办学校的服务性收费,执⾏与公办学校相同的收费。第四条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省及以上教育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由民办学校提出书⾯申请,经省教育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学校报省物价部门批准;省以下教育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由民办学校提出书⾯申请,经办学审批机关审核后,由学校报办学审批机关同级的物价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确定,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后执⾏。

第五条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收费标准审批申请。包括:1.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校长,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2.现⾏教育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教育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3.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4.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对学⽣负担及学校收⽀的影响;

(⼆)提交《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法⼈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学校近三年的收⼊和⽀出状况,包括教职⼯⼈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校⽣⼈数、⽣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修理⽀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资总额及其福利费⽤⽀出等主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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