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制定说明
信息来源:安徽省国资委 发布日期:2011-12-31 被阅览数:520 次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
我委自2006年开始在省属企业推行经营预算,引导企业不断深化预算管理理念和认识。几年来,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和完善,预算管理工作体系初步建立。但由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致使部分企业的经营预算与企业实际脱节,经营预算在企业管理控制中应有的作用难以得到有效发挥,背离了预算管理的根本目的。我们必须创新理念,调整思路,积极寻求符合企业实际的、能够保障和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更为有效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模式。
为此,我们在认真总结近几年企业经营预算管理经验基础上,借鉴兄弟省、市国资委开展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并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制定出台了《安徽省省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从2012年起在省属企业全面实施。
全面预算管理是企业根据发展战略,通过量化的方式对未来经营活动及相关的财务活动进行规划、控制的管理过程,是一种综合性的企业管理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一项重要工具。这一方法自上个世纪20年代在美国的通用电气、杜邦、通用汽车公司产生之后,很快就成为大型工商企业的标准作业程序。通过实施全面预算,可以实现“化战略为行动”,确保企业战略规划目标的最终实现;可以高效整合、优化配置企业资源,推动企业提升价值创造能力;可以促进企业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内部控制的效率和效果。推行全面预算管理,是出资人加强监管的重要举措,更是企业科学发展的内在需要。
二、《办法》的制定过程
1、总结近几年经营预算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参考相关资料,制定《办法》初稿。以我委制定的经营预算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为基础,总结个别已试行全面预算管理企业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并参照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15号—全面预算》及外省市国资委已出台的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拟定了《办法》的初稿。
2、广泛征求省属企业和业务处室局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一是充分听取省属企业意见。选取16户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发送征求意见稿,并根据企业的书面反馈,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在此基础上,又召开了10户重点企业座谈会,再次对《办法》进行讨论和修改;二是广泛征求业务处室和和监事会的意见,对文稿进一步修改、完善。
3、赴外省、市国资委开展专题调研,学习、借鉴先进管理经验。先后赴浙江、深圳和山东省国资委开展全面预算管理专题学习调研活动,借鉴其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有效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委和省属企业实际,对《办法》的相关内容做了进一步的调整、充实和完善。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37条,包括:总则、工作组织、编制、报告、执行与调整、考核与奖惩及附则七个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健全全面预算管理组织机构。《办法》第二章“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组织”明确要求企业设立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决策机构)、预算管理办公室(工作机构)和预算执行单位(执行机构)三个层次的基本架构,并对相应的人员配置和工作职责做出具体规定。明确董事长(或总经理)任预算管理委员会主任,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分管财会工作的副
总经理)任副主任,强化全面预算管理的组织保障。
2、明确全面预算编制内容。《办法》第三章“全面预算编制”对全面预算的编制内容予以明确界定,要求企业编制包括业务预算、资本预算、资金预算和财务预算等四个方面内容的全面预算,涵盖企业生产经营全方位、全过程和全部环节,充分体现预算编制内容的“全面性”。
3、规范全面预算编制、报告和审批程序。明确企业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编制全面预算,经企业董事会审议后报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对企业全面预算报告组织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经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后下达企业。保证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4、严格全面预算执行和调整。《办法》第五章“全面预算执行与调整”明确:“经省国资委核准的全面预算报告是省属企业组织、安排、协调预算年度各项相关活动的依据”,要求企业从预算指标的分解、细化、落实和完善控制标准和程序等方面严格预算执行,建立预算执行分析和报告制度。同时,严格全面预算调整条件:除国家政策调整、企业改革重组、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致使原有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外,一律不得进行调整。企业调整预算须上报省国资委,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维护全面预算的刚性和约束力。
5、加强全面预算考核。《办法》第六章“全面预算考核与奖惩”明确要求省属企业建立全面预算监督检查机制和执行结果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预算执行单位管理人员、企业员工的薪酬分配挂钩;同时明确省国资委建立预算考核制度,将省属企业全面预算执行情况纳入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经营者年薪挂钩,确保预算目标的有效实现。
《武侯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说明
www.chengdu.gov.cn 填报时间: 2008-04-08 责任单位: 武侯区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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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全区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规范管理,避免重复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区信息办起草了《武侯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 制定《暂行办法》的必要性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全面认识工业化、信息化深入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因此,有必要依法推进我区信息化项目建设,规范信息化项目的管理,确保信息工程项目的质量,使其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为推进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化项目质量,成都市于2003年7月公布了《成都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于2005年9月公布了《成都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于2006年3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信息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于2006年6月印发了《市级信息化项目管理及采购流程》等一系列法规政策予以引导和保障。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提高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水平,推进我区信息化建设,有必要把信息化建设中一些带有原则性和普遍性的重大问题,以区政府规章的形式确定下来。
二、 起草《暂行办法》的过程
依据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信息化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市级信息化项目管理及采购流程》等文件规定,参考锦江区等区、县的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征求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的意见,区信息办起草了《暂行办法》。按照有利于推进信息化建设,符合政府职能转变和体制改革的要求,体现依法行政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区信息办围绕着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范围、管理模式、管理程序及检查与监督等几大部分,对该文件多次进行了修改,理顺了结构,规范了行文。
三、《暂行办法》解决的主要问题
《暂行办法》明确了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范围及管理模式,规定了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资金拨付、项目验收等管理程序,制定了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监督方法。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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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21 22:28阅读(3)评论(0)
为配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实施细则》的拟定原则
(一)侧重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行政审批。
《办法》旨在建立统一规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准入秩序,强调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实行业务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侧重《办法》有关申请人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应提交申请资料的要式条件、应符合的申请审批程序等条款进行细化和解释,以避免因理解差异等引起行政许可程序上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二)重点强调支付机构从事支付业务的最基本规则。
支付机构各类型支付业务的操作要求等将通过相应的制度文件进行规范,不作为《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实施细则》侧重对《办法》有关支付机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的条款进行细化和解释。这样有利于相关主体在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时认真理解《办法》的立法宗旨,避免其盲目参与支付服务市场竞争。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60条,主要包括以下8个方面内容:
(一)强调支付机构的性质。
明确支付机构的非金融机构性质,强调支付机构不得以金融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
(二)明确《办法》关于预付卡的判定标准。
强调只要使用预付卡支付涉及资金在不同法人之间的转移,该预付卡就属于《办法》规范范围;明确3种不适用《办法》的例外情形,包括仅限于发放社会保障金、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仅限于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的预付卡。
(三)细化支付机构的资质条件。
主要包括: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及其应当具备的学历、技术职称等要求;申请人应具有的反洗钱措施、支付业务设施、组织机构等的内容;主要出资人的判定标准等。
(四)细化申请资料的要式规定。
主要包括:书面申请、财务会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要求;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相关主体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的出具机构应符合的要求;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出资人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的要求以及申请人向社会公告特定申请材料的要求等。
(五)细化许可证的管理要求。
强调日常经营中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公示要求;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应遵守的审核程序以及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灭失、损毁时的重新申领程序等。
(六)细化关于终止支付业务的管理。
明确支付机构申请终止支付业务时提交的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等材料的内容。
(七)细化对于支付机构日常经营的监管要求。
主要明确支付服务协议格式条款内容以及支付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事项的公开披露要求;财务会计报告的报送时限要求;支付机构分公司从事或终止支付业务的备案要求;
从事网络支付应遵守的客户实名制管理要求;支付机构的灾难恢复处理能力要求;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支付业务信息等资料的保密及保管责任等。
(八)细化客户备付金的监督管理。
明确客户备付金的含义和范围,以及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要求等;明确通常情形及特定情形下客户备付金的不同管理要求;明确备付金的考核时点及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相关信息的报送要求;强调备付金存管银行的监督管理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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