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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10216-2中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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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 10216-2:2002

BS EN10216-2:2002 承压用无缝钢管---交货技术条件

第二部分:规定高温性能的合金与非合金与钢管

国家前言

本英国标准为欧洲标准EN10216-2:2002的官方英文版本。 本标准与BS EN10217-2:2002一起替代BS3059-2,BS3602-1,BS3604-1和已经废止的BS3606:1992标准。

目录 前言 1范围 2引用标准 3定义与术语 4符号

5命名与分类 5.1分类 5.2命名

6订货信息 6.1必要信息 6.2可选项 6.3订单示例

7制造过程 7.1炼钢过程 7.2脱氧过程

7.3钢管生产与交货状态

8要求 8.1总要求 8.2化学成分 8.3力学性能

8.4表面与内在质量 8.5直度 8.6端部处理

8.7尺寸,重量与容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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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 10216-2:2002

9检验

9.1检验类型 9.2检验文件 9.3检试验大纲

10取样

10.1试验频次

10.2试样与试块的准备

11试验方法 11.1化学分析 11.2拉伸试验 11.3压扁试验 11.4管环拉伸试验 11.5扩口试验 11.6扩环试验 11.7冲击试验 11.8密实性试验 11.9尺寸检验 11.10目视检验 11.11无损检测 11.12材料标识

11.13复试,判别,再加工

12标志

12.1必要标志 12.2附加标志

13防护

附录A(参考)蠕变断裂强度值 附录ZA(参考)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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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 10216-2:2002

前 言

本文件(EN10216-2:2002)由ECISS/TC 29“钢管与管配件”技术委员会制定,其秘书处由UNI负责运作。

本欧洲标准应视同国家标准,欧盟各成员国应于2002年11月之前通过背书或发行等效文本对其予以承认,与之相冲突的原国家标准应予废止。

本文件由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自由贸易协会任命CEN制定,支持欧盟指令的主要要求。

本文件与欧盟指令的关系,可参考附录ZA,它也是本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N10216的其他部分是:

第一部分:规定室温性能的非合金钢管 第三部分:细化晶粒合金钢管

第四部分:规定低温性能的非合金与合金钢管 地五部分:不锈钢管

另一个涉及承压钢管的欧洲标准是 EN10217:承压用焊接钢管

根据CEN/CENELEC的内部规章,下列国家的国家标准机构必须实施本欧洲标准,他们是:

奥地利,比利时,捷克,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马尔他,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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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 10216-2:2002

1范围

本部分EN10216标准,对指定高温性能的非合金与合金圆形钢管,在两种试验类别下的交货技术条件作出了规定。

2引用标准

本欧洲标准编入了所引用的其他出版物的条款,有的标明了日期,有的未标明日期,全部列在下面。任何标明日期的引用标准,其后来的修改版本必须经本标准修改编入后才能适用于本标准。 下列标准或文件与本欧洲标准有冲突或差异时,应以本标准为准。

EN10002-1,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第一部分:试验方法(室温) EN10002-5,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第五部分:试验方法(高温) EN10020,钢级的定义与分类

EN10021,钢铁制品的一般交货技术条件

EN10027-1,钢的命名系统-第一部分:名称与基本符号 EN10027-2,钢的命名系统-第二部分:编号

EN10045-1,金属材料-夏比冲击试验-第一部分:试验方法 EN10052,黑色金属热处理术语词汇表 EN10204,金属制品-检验文件类型 EN10220,无缝与焊接钢管-尺寸与米重 EN10233,金属材料-管材-压扁试验 EN10234,金属材料-管材-扩口试验

EN10236,金属材料-管材-扩环(卷边?)试验 EN10237,金属材料-管材-管环拉伸试验

EN10246-1,钢管无损检测第一部分:无缝与焊接(埋弧焊除外)铁磁性钢管水压密实性的电磁自动检测 EN10246-5,钢管无损检测第五部分:无缝与焊接(埋弧焊除外)铁磁性钢管纵向欠缺的周身磁感应/漏磁自

动检测

EN10246-6,钢管无损检测第六部分:无缝钢管横向欠缺的周身超声波自动检测

EN10246-7,钢管无损检测第七部分:无缝与焊接(埋弧焊除外)钢管纵向欠缺的周身超声波自动检测 EN10246-14,钢管无损检测第十四部分:无缝与焊接(埋弧焊除外)钢管层状欠缺的超声波自动检测 EN10256,钢管无损检测-NTD 1级和2级人员的资质与能力 EN ISO 377,钢及其制品-力学试验取样位置与试块加工 EN10168(制定中),钢铁制品-检验文件-信息与描述 EN10266(制定中),钢管、管件及中空型材-用与产品标准的符号与术语定义

EN ISO2566-1,钢-伸长率值转换-第一部分:碳钢与低合金钢(ISO2566-1:1984) ISO 14284,钢铁-化学成分测定用取样及其加工 CR 10260,钢的命名系统-附加符号

CR 10261,ECISS Information Circular IC 11-钢铁-现有化学分析方法评论

3 术语与定义

下面的定义及EN10020 、EN10021 、EN10052和EN10266(制定中)中相关术语的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检验类型

检验和试验的程度与等级的分类。 3.2雇主

员工按一定的规章制度为其工作的组织。

注:雇主可能是钢管制造商或供应商,也可能是一个可以提供无损检验服务的第三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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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符号

下列定义及EN10266(制定中)有关符号的规定适用与本标准。 d—给定的内径;

dmin—给定的最小内径; Tmin—给定的最小壁厚; Dc—计算的外径; dc—计算的内径; Tc—计算的壁厚; TC—检验类型

5分类与命名 5.1分类

根据EN 10020中的分类方法, P195GH、P235GH和P265GH钢级归类为非合金钢,其他的钢级规定为特殊合金钢。

5.2命名

5.2.1 本标准中包括的钢种的命名包括: ——本标准号(EN 10216-2:2002);加上:

——EN 10027-1和CR10260中规定的钢的名称,或EN10027-2中规定的钢的序数。 5.2.2非合金钢的名称构成包括: —表示压力的大写字母P;

—钢管壁厚小于16㎜时,给定的室温最小屈服强度,单位MPa(见表4): —高温符号GH。

5.2.3合金钢的名称由元素成分(见表2)和热处理代号(见表1第三列和注脚3)组成。

6 定货信息 6.1必要信息

购方应在询价和订货时提供以下信息: a)数量(总重量,总长度或总支数); b)词汇“钢管”;

c)尺寸(外径D和壁厚S或选表11中的系列尺寸)(见表6); d) EN 10216-2中规定的钢号; e)非合金钢的检验类型。

6.2可选信息

EN 10216-2中规定了一系列可选信息,现将这些信息列在下面。如果购方在询单时没有提出要求执行以下的可选信息,则供方按一般要求供应钢管(见6.1)。 1) 冷加工状态交货(见7.3.2); 2) 铜和锡含量(见表2); 3) 产品分析(见8.2.2); 4) 冲击试验(见表4);

5) 非合金钢在-10℃下的纵向冲击试验(见表4); 6) 高温拉伸试验(见8.3.2);

7) 密实性试验方法的选择(见8.4.2.1);

8) TC2类钢管横向缺陷的无损检验(见8.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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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TC2类钢管分层缺陷的无损检验(见8.4.2.2); 10) 管端的特殊加工(见8.6);

11) 除外径和壁厚以外的其他尺寸(见8.7.1); 12) 确切长度(见8.7.3);

13) 除标准文件外的检验文件类型(见9.2.1); 14) 水压试验试验压力(见11.8.1); 15) 管端以外的壁厚测量(见11.9); 16) 无损检验(见11.11.1); 17) 附加标志(见12.2); 18) 防护(见13)。

6.3订单示例 6.3.1 示例1 EN 10026-2标准, 材质P265GH, 外径为168.3㎜, 壁厚为4.5㎜的无缝钢管100吨, 检验类型1,提供EN 10204 3.1C证.

100吨—钢管—168.3×4.5—EN 10216-2—P265GH—TC1—选择要求13: 3.1C证 6.3.2 示例2

EN 10026标准, 材质10CrMo9-10,最小内径为240㎜,最小壁厚为40㎜的无缝钢管100吨, 检验类型1,提供EN 10204 3.1C证.

100吨—钢管—dmin 240×Tmin 40—EN 10216-2—10CrMo9-10—选择要求13: 3.1C证

7 制造过程 7.1炼钢工艺

炼钢工艺由制造厂自行选择.

7.2脱氧过程

管坯必须是全镇静钢.

7.3钢管生产和交货条件

7.3.1所有无损检验必须是由雇主授权并具有1、2或3级资格证书的人员操作。

操作人员的资格认证必须符合EN 10256或与其相当的标准的要求。 推荐使用按照EN 473标准取得的3级证书或与其相当的其他3级证书。 雇主授权操作必须形成书面文件程序。

无损检验操作应由得到雇主批准的NDT3级证人员授权。

注:1、2和3级的定义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如EN 473或EN 10256(制定中)。 7.3.2钢管必须是由无缝钢管生产工艺生产。

如果没有规定按可选项1进行生产,则 钢管制造商可自行选择按热状态或冷状态交货。 词汇“热加工”和“冷加工” 系钢管按7.3.3要求进行热处理之前的状态。 选择要求1:钢管在热处理前必须是经过冷加工状态。 7.3.3钢管应按表1规定进行相关的热处理后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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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a: +=正火,+NT=正火+回火,+QT=淬火+回火(空冷或水冷),+I=等温退火。 注b:正火包括正火成形。

注c:对这类钢种,当其管体壁厚大于25㎜或T/D>0.15时,为获得预期的结构与材料性能,可能有必要进行淬火加回火处理。制造厂自行决定进行(N+T)还是(Q+T)热处理,但应在询价或订货时予以声明。这类钢种如进行(Q+T)热处理,其钢号后应附加“+QT”符号。

8 要求

8.1一般要求

若钢管按7.3条要求的状态供货,并按9,10,11条要求进行了检验,即认为钢管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另外,还需满足EN10021规定的一般交货技术条件。 钢管应能进行适当的冷弯或热弯加工。

当订单中规定钢管的内径(d),最小内径(dmin)和最小壁厚(Tmin)时,可用下列公式计算外径Dc,内径dc和壁厚Tc,用以代替D, d, T并满足8.4.1.4,10.2.2.2,11.3,11.8.1,11.9,11.11.4,12.1,表1及其注脚c,表4,5,8,10,13,14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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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 = d+2T (1) Dc = dmin + (dmin 容差 / 2)+2 T (2) dc = dmin +(dmin 容差 / 2) (3) Tc = Tmin+(Tmin 容差 / 2) (4) 容差规定见表8,9,10。

8.2化学成分 8.2.1冶炼分析

炼钢厂提供的冶炼分析报告应满足表2的要求。

注:按本标准要求生产焊管时,应考虑到钢管焊接中及焊接后的行为不仅与钢本身有关,还与所施加的热处理及焊接准备条件、施焊条件有关。

8.2.2 成品分析

选择要求3:产品需做成品分析。

按表2要求的冶炼成分冶炼的钢生产的钢管,其成品分析允许偏差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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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a: 未经订货方同意,不得故意添加本表以外的元素,除非是冶炼过程必须添加的元素。应尽量避免炼钢过程中带入有害元素。 注b: 钢中足够多氮化金属元素时,本表中Al含量不适用,此时应报告氮化金属元素的含量。添加Ti元素时,应验证(Al+Ti/2)

≥0.020%。

注c: 可选要求2:为便于后面的成形加工,经买卖双方同意,可规定较低的最大铜含量,并对最大含锡量加以限定。 注d: 除炼钢时有意添加外,不必报告这些元素含量。

注e: 壁厚大于30㎜时,冶炼与成品分析的C含量可以再提高0.02%。 注f: 成品分析时C含量上限不能超过0.23%。

8.3机械性能要求

8.3.1室温和低温下的机械性能

钢管室温和低温下的机械性能应符合表4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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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a: l=纵向 t=横向

注b: 规定了可选要求4或5时,须加以验证,除非注f适用。 注c: 可选要求4:冲击功应进行验证。 注d: 可选要求5:纵向冲击功应进行验证。 注e: 适用壁厚60㎜<T≤80㎜。 注f: 壁厚T≥16㎜时必须进行冲击试验

8.3.2高温屈服强度

表5中规定了高温屈服强度RP0.2的最小值。

选择要求6:高温屈服强度RP0.2应进行试验验证。试验温度应在询价和订货时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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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蠕变断裂强度

附录A中给出了蠕变断裂强度的数值,供参考。

8.4表面与内在质量 8.4.1表面质量

8.4.1.1钢管内外表面不应有肉眼可见的欠缺。

8.4.1.2钢管内外表面应呈现为典型的热处理表面,正常情况下,成品表面需要修磨的欠缺应可以被识别。 8.4.1.3对钢管表面进行修饰时,只能采用磨光或机加工方式,修磨后修磨处的最小壁厚不得小于给定的最小壁厚,修磨处应与钢管表面过渡圆滑。

8.4.1.4大于壁厚0.5%T或小于3㎜的表面欠缺需要修磨。 欠缺深度小于0.3㎜时可以不用修磨。

8.4.1.5当钢管表面欠缺超出最小壁厚允许偏差时,可认为此批钢管是含有缺陷并且不符合EN 10216要求。 8.4.2内部质量 8.4.2.1密实性

钢管应通过水压(见11.8.1)或电磁试验(见11.8.2)验证密实性。 如果未规定可选要求7,试验方法可由生产厂家自定。

可选要求7:由购方规定按11.4.1或11.4.2试验方法验证密实性。 8.4.2.2无损检验

TC2类钢管纵向缺陷的无损检验应符合11.11.1要求。

可选要求8: TC2类钢管应按11.11.2要求进行横向缺陷的无损检验。 可选要求9: TC2类钢管应按11.11.3要求进行分层缺陷的无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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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平直度

钢管总平直度偏差不得超过0.0015L,每米平直度偏差不超过3㎜。

8.6管端形状

钢管以平端头交货,切口不允许存在毛刺。

5可选要求10:钢管可以以斜端面交货(见图1),斜端面角度为α为30°0,斜端面钝边长度C为1.6㎜±0.8㎜;对于壁厚T大于20㎜的钢管,可选的角度会给出规定。

图1 管端斜角

8.7尺寸、数量和公差 8.7.1外径和壁厚

如果未规定可选要求11,钢管应按外径D和壁厚T交货。 表5中列出了从ENV 10220中优选的外径D和壁厚T。

注:经供需双方协商,可生产表6规定以外尺寸的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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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a: serie1= 对该系列外径,管道系统建设所需所有附件均已标准化。 Serie2=对该系列外径,附件未全部标准化。 Serie3=该系列外径用于特殊用途,附件很少标准化。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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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要求11:钢管可按以下一系列在询单时给定的尺寸交货。 — 外径D和最小壁厚Tmin;

— 当d≥220㎜时,内径d和壁厚T;

— 当d≥220㎜时,内径d和最小壁厚Tmin; — 当d≥220㎜时,最小内径dmin和壁厚T;

— 当d≥220㎜时,最小内径dmin和最小壁厚Tmin. 8.7.2数量

除X11CrMo9-1+1、X11CrMo9-1+NT、X10CrMoVNb9-1和X20CrMoV11-1外,其余钢种的单位长度重量可按ENV 10220中规定的密度为7.77kg/dm3计算。 8.7.3长度

除非规定了可选要求12,钢管可以按任意长度交货。交货长度应在询单时注明。

可选要求12:钢管以一定的长度交货,交货长度应在询单时注明,长度公差可见8.7.4.2。 8.7.4公差

8.7.4.1外径和壁厚公差

钢管外径和壁厚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8、9、10或11的规定。 椭圆度不应超出外径公差,偏心率不应超出壁厚公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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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8.7.4.2长度公差

长度公差应符合表12的规定。

9检验

9.1检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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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进行规定的检验,以验证按本标准生产的钢管符合订单的要求。

9.2检验文件

9.2.1检验文件的类型

应按EN10204要求签发3.1B证。

可选项13:应按EN10204要求签发3.1A,3.1C和3.2中的一种检验文件。

如果规定要签发3.1A,3.1C和3.2中的一种检验文件,订货方应通知制造方实施检验并制定检验文件的组织(人员)的名称(姓名)和地址。 对于3.2检验报告,证书由哪一方签发应取得共识(制造厂授权代表/订货方授权代表/官方指派检验员等。 9.2.2检验文件的内容

检验文件的内容应符合EN10168(制定中)的要求。 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应包含下列代码和信息: —A-合同及相关方 —B-被检产品描述

—C02-C03-试片方向与试验温度 —C10-C13-拉伸试验

—C40-C43-冲击试验,如果适用 —C60-C69-其他试验(如压扁)

—C71-C92-化学成分冶炼分析(产品分析,如适用) —D01-标志与标识,表面,形状与尺寸特性

—D02-D99-密实性实验,无损检测,材料标识,如适用 —Z-批准。

9.3检验与试验大纲

对于非合金钢,应在询单时注明按照试验类型1或试验类型2进行检验和试验(见6.1)。 对于合金钢,应按照试验类型2进行检验和试验(见表13)。 具体的检验和实验项目及方法列在表13中。

10 取样

10.1试验频率 10.1.1组批

对于经过正火的钢管,每批应由同一外径和壁厚,同一钢种,同一炉号,同一加工方法生产的钢管组成。 对于经过炉式热处理的钢管,每批应由同一外径和壁厚,同一钢种,同一炉号,同一加工方法生产的钢管组成,且这些最终经过相同的连续炉热处理,或经批式炉热处理时具有相同的装炉量。 每试验批钢管的数量应符合表14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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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a: 压扁与管环拉伸试验任选一种,扩口与扩环试验任选一种,由制造厂自行决定。

注b: 对于X10CrMoVNb9-1,X20CrMoV11-1钢管,注a中所选试验用试样应取自靠近钢管同一端20%长度内。

注c: Group A:用14MoV6-3, 25CrMo4, 20CrMoV13-5-5, 15NiCuMoNb5-6-4, X10CrMoVNb9-1, X20CrMoV11-1生产的壁厚大于

16㎜的钢管

Group B:Group A外的所有钢管。

表14——组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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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每批样管数量

第一类检验:每批1根;

第二类检验:每批2根,若整批少于20根管,只取1根样管。

10.2试样与试块的加工

10.2.1成品化学分析用试样的选取与加工 成品化学分析用试样应按ISO14284的要求,从力学试样或试块中选取,或在力学试样相同的位置上截取全厚度试样。

10.2.2力学试验用试样与试块的位置,方向与加工 10.2.2.1一般要求

应按EN ISO377要求,从钢管两端选取试样和试块。 10.2.2.2拉伸试验试块

室温拉伸试验用试块应按EN10002-1要求进行加工。 高温拉伸试验用试块应按EN10002-5要求进行加工。 制造厂可自行选择:

——对于外径D≤219.1㎜的钢管,可选择整管试样或沿管轴纵向选取条状试样。 ——对于外径D>219.1㎜的钢管,可从未压扁样中加工出圆截面试样,也可沿管轴纵向或横向选取条状试样。 10.2.2.3压扁 / 管环拉伸 / 扩口 / 扩环试验用试样

压扁/管环拉伸/扩口/扩环试验用试样应为整管,并应分别符合EN 10233,EN 10237,EN10234,EN10236的要求。

10.2.2.4冲击试验用试样

应按EN10045-1标准加工3个标准夏比-V型冲击试样。 若厚度不足,以致非经压扁得不到标准试样,则应加工出5~10㎜宽度的试样,并在此范围内取尽可能大宽度。 若最小宽度5㎜的试样也得不到,则不必进行冲击试验。

除非另有规定,可按下式计算的最小外径DMIN,当DMIN不大于规定外径时,应取横向试样;当DMIN大于规定外径时,应取纵向试样。

DMIN =(T-5)+(756.25/(T-5)) (5)

加工试样时,应保证缺口轴线垂直于钢管表面,见图2(冲击试样位置图)。

11试验方法 11.1化学分析

应对表2规定的元素进行检测和报告。制造厂可自行选择一种适宜的物理或化学方法进行元素分析。订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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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制造厂对分析方法有争议时,应参考CR 10261取得共识。

11.2拉伸试验

11.2.1室温拉伸试验

应按EN10002-1要求在室温下进行试验,并测量下列数据: ——抗拉强度Rm值;

——上屈服强度REh 或0.2%残余变量Rp0.2值

1/2]断后伸长率;——标距L0[5.65(S0)如使用非比例试样,伸长率值应按EN ISO2566-1 转换表转换成L0[5.65

(S0)1/2]伸长率值。 11.2.2高温拉伸试验

应按EN10002-5要求进行合同规定(见6.2)下的高温试验,并须测定Rp0.2值。

11.3压扁试验

压扁试验应按EN10233要求进行。钢管截面应被压扁至板间距离H达到下述公式规定值: H=(1+C)T/[C+(T/D)] (6) 其中:

——H为板间距离,需于载荷下测定; ——D为规定外径; ——T为规定壁厚;

——C为变形常数(见表15)。

压扁试验后,试样应无裂纹或破裂。但是端部的微小裂纹不应作为拒收的理由。

11.4管环拉伸试验

试验应按EN 10237标准进行。沿钢管周向施加应力,直至出现断裂。断裂的试样除断点外,不应有肉眼可见的裂纹。

11.5扩口试验

试验应按EN 10234标准进行。用60°角的锥形工具对钢管截面进行扩口,直至外径增大率达到表16规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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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5-压扁试验-变形常数C

表16 扩口试验要求

扩口试验后,试样应无裂纹或破裂。但是端部的微小裂纹不应作为拒收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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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扩环试验

试验应按EN 10236标准进行。用锥形工具对钢管截面进行扩口,直至截面破裂。破裂区外表面应无裂纹或破裂。但是端部的微小裂纹不应作为拒收的理由。

11.7冲击试验

11.7.1冲击试验温度应符合EN 10045-1表4中规定温度的要求。

11.7.2三个冲击试样冲击功的平均值应符合表4中的规定,允许其中一个试样值低于给定值,但不能低于给定值的70%。

11.7.3如果试样宽度(W)小于10㎜,则实测的冲击功(KVP)应用下式转换成计算冲击功(KVC):

KVC10KVP (7) W式中:—KVC为计算冲击功,J; —KVP为实测冲击功,J; —W为冲击试样宽度,㎜。

计算冲击功KVC应符合11.7.2中给出的规定。

11.7.4如果三个冲击试样冲击功不满足11.7.2的要求,钢管加工厂应再取三根样进行复验。按照组批,复验后,所得数据应满足以下条件:

六个试样冲击功的平均值应大于等于规定的最小平均值;

六个试样中不允许有两块试样的冲击功小于规定的最小平均值;

六个试样中不允许有一块试样的冲击功小于规定的最小平均值的70%。

11.7.5试样尺寸用毫米表示,试验数据中应包括实测冲击功和平均冲击功。

11.8密实性试验 11.8.1水压试验

钢管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70 bar或按下式计算,二者取其小:

P20ST (8) D式中:—P为试验压力,bar; —D为钢管公称外径,㎜; —T为钢管公称壁厚,㎜。 —S为冲击应力,不同钢种分别为表4规定的最小屈服强度的70%,MPa。 注:1bar=100KPa

外径D小于等于457㎜的钢管稳压时间不少于5s,外径D大于457㎜的钢管稳压时间不少于10s。 在实验压力下,钢管不得出现漏水或可见变形。 注:水压试验不属于强度试验。

可选要求14:试验压力可以采用不同于11.8.1中规定的压力,但实验应力应小于所试验钢种的最小屈服应力的90%。 11.8.2电磁检验

钢管应按照EN 10246-1的规定进行电磁检验。

11.9尺寸检查

钢管应做尺寸检验,包括弯曲度的检查。

钢管需要检验管端的外径。对外径≥406.4㎜的钢管可先用测量工具测出周长,推算出外径。 可选要求15中规定了必须测量钢管两个端头的壁厚.

可选要求15:钢管应按照规定测量两端头的壁厚。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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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表面检查

钢管应进行表面检查,以满足8.4.1的要求。

11.11无损检验

11.11.1 2类钢管应按照EN 10246-7中U2级C类或F2级进行纵向缺陷的无损检验。 除非规定了可选要求16,否则试验方法由制造厂家自行选择。 可选要求16;购方规定试验方法。

对于管端不可测量区域,应按照EN 10246-7中U2级C类进行人工/半自动超声波探伤,或者将其切除。 11.11.2如果规定了可选项8(见8.4.2.2),钢管应按照EN 10246-7中U2级C类进行横向缺陷的超声波探伤。

11.11.3如果规定了可选项9(见8.4.2.2),钢管应按照EN 10246-7中U2级进行分层缺陷的超声波探伤。 11.11.4定单中规定了最小壁厚Tmin钢管,实际壁厚按用8.1计算出的Tc控制。

11.12材料识别

合金钢钢管(表5)应用适当的试验方法验证钢种的准确性。

11.13复试,判别,再加工

按照EN 10021相关规定对钢管进行复试,判别,再加工。

12管体标识 12.1必要标识

每支钢管至少在一端涂上不可磨灭的标识。外径≤51㎜钢管可用粘在每捆或每包上的标签标识。 标签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制造厂家名称或商标;

—遵循的欧洲标准号及钢号(见5.2);

—对非合金钢还应注明检验类型(TC1或TC2); —炉号或代码号;

—检验代表的印章或钢印;

—用于追溯产品或交付单位与对应文件相关性的标识号(如订单号或批号)。 标识举例:

X-EN 10216-2-P265GH-TC1-Y-Z1-Z2 其中:—X为制造厂家名称标志; —TC1为检验类型1标志; —Y为炉号或批号标志; —Z1为检验代表的印章; —Z2为钢管标识号。 12.2附加标志

可选要求17:钢管上的附加标志由供需双方在询单时注明。

13 保护

钢管交货时不应有临时保护涂层。

可选要求18:钢管交货时应有临时或永久保护涂层或防护衬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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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供参考)

蠕变断裂强度

本标准所包含的各钢种的蠕变断裂强度值见表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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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a: 表中数据由ECCC推荐,系从现存数据进行离散测定得出的平均值,该值将在取得试验数据后进行不定期评估,必要

时加以改正。14MoV6-3,X10CrMoVNb9-1的值已经过新的评估,其他钢种从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中得到。

注b: 本表给定高温下的强度值,并不意味着钢可以在对应高温下连续工作。使用过程中的总应力应乘以安全系数以保证

安全。

注c: 表中给出的强度值,除加注星号(*)外,其外推(推断)工作时间总是少于3倍给定时间。 注d: 1MPa = 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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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ZA(供参考)

本标准的条款用于阐释欧盟指令的主要要求或其他条款

本欧洲标准由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自由贸易协会任命CEN制定,支持欧盟97/23/EC指令的主要要求。

警告:其他要求或其他欧盟指令可能也适用于本标准覆盖的产品。

本标准的条款主要用于支持97/23/EC承压设备指令“主要安全要求” 之附录1,第4节规定的主要要求。

符合本欧洲标准即是证明产品符合相关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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