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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阳 市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营业执照号: 机构代码证: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邮政编码: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共有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_________ 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____________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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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米,使用权起始日期为 ,其中非商业用地终止日期为 ,商业用地终止日期为 。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 。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规划用途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益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

买受人购买的房屋为现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 项目中的第 街 [幢] [单元] [层] ____ _____号房。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___ ___ _,属 _____结构,该幢房屋建筑层数地上_____层,地下____层。

该商品房_____(1、合同约定2、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 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计价方式及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__ _____元,总金额¥(_ _元) 。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___ ___元,总金额¥(_ _元) 。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总金额(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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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预售款的监管

该商品房的预售款监管机构: ,预收款监管账户名称为 ,账号 。 预售款应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使用。

买受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如期足额将房价款缴入上列预售款监管账户。买受人将房价款直接支付给出卖人的,出卖人收到房款后应及时将预售款缴入监管账户内。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 一次性付款

房款 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

2.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

首付款 元于 支付。剩余房款 采用 方式支付。

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大写)计 元,余款(大写)_____ __ __元向银行申请贷款。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__ _日内,将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给出卖人,在接到出卖人或贷款人通知后___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大写)计______ 元,余款(大写)_____ 元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___日内,将申请公积金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出卖人,在接到通知后___日内前往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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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日内,以自有资金支付,不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逾期,出卖人在____日内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____日内将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

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可以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1)合同继续履行,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2)买受人在____日内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___日内出卖人应退还已付款及利息。

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应在 日内以自有资金支付。

3、其他方式

首付款 元于本合同签订日支付,剩余房款的支付 。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未超过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 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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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但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2. 双方自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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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房屋室内层高及差异处理方式

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室内层高为_ _米,若房屋实际交付时室内层高低于该

约定,双方同意按如下方式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所述房屋室内层高是指_____(1、上下两层楼面之间,2、天花板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十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3.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第十一条 房屋交接及违约责任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买受人应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天内对该房屋进行验收并与出卖人办理交接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出卖人原因,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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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未超过 日,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 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 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接受房屋的,双方同意按 方式处理: 1、出卖人按逾期每天 元向买受人收取房屋管理费,该房屋毁损、 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 买受人办理房屋验收手续时发现所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可将相关情况在房屋验收交接单上注明,交由出卖人在 日内整改,整改合格之前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房,超过整改期出卖人应承担每日 元的延期交房的责任。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承诺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该商品房项目,不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出卖人确需变更且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平面布局或公建配套设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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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有权在通知收到之日起 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逾期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包括在销售过程中,其销售广告和销售人员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基础设施、配套设施所作的明确具体的说明和允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2.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使用条件或与其销售广告和销售人员所作的明确具体的说明和允诺不符,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书面解除合同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买受人已付房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按买受人已付房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采取补救措施于 日内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3、其他解决方式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建筑节能的要求

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并向买受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令第530号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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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买受人有权拒绝出卖人的交付行为,且出卖人应按前述规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并按约定标准在 日内完成整改。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出卖人拒绝整修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整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整修,整修费用及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房屋因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经济损失的,出卖人应赔偿买受人的损失。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按 赔偿损失。

房屋保修期按出卖人提供的《质量保证书》执行,但该《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期不得短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保修期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关于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的约定

在签订本合同时,出卖人向买受人代收物业维修资金。 在办理本合同备案前,出卖人代买受人交存物业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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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 关于房屋使用的约定

买受人的房屋按规划用途作__ _____使用,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否则,违约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

第十九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及任何权利。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按约定办理合同备案、预告登记或其他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买卖双方应向益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合同备案和申请预告登记,逾期未办理和申请的,买受人可单方申请办理。

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内,完成该幢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后 日内办妥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后 日内办好土地使用权证。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致使买受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上述登记或手续,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1.买受人解除合同,出卖人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款(含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妥登记之日 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的违约金。

3.

如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出卖人不能在约定期限内为买受人办理上述登记或手续,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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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卖人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买受人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款(含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买受人按已付房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出卖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规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登记手 续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 的违约金。

3.

任何一方解除合同的,都应当在解除合同的事实发生之日起 日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益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否则,另一方可不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

出卖人在销售前已制定不损害买受人合法权益的《临时管理规约》并明示,买受人应当书面承诺遵守。

出卖人以 方式选聘 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收费标准为: ,收费的起始时间为 。其他事项、服务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内容,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见附件 )。

第二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也可按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起诉。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保管和效力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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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益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份,按揭银行 份,公积金中心 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当事人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不与本合同内容相冲突的前提下进行其他约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所称“已付款”,包括买受人的自付款、贷款银行和公积金中心的按揭款。本合同所称“利息”,指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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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您购房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请注意以下五项提示:

1、设置购房合同密码: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系统为您的购房合同自动设定购房合同初始密码为“ ”。

2、购房合同密码的作用:与银行存折密码一样,购房合同密码是确保您的合同不被随意变更、撤销,并保障您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您的购房合同的变更、撤销,都必须由您本人凭购房合同密码及购房合同等相关资料亲自办理。取得产权证后,已设定的购房合同密码自动转换为您的房产权交易密码。在您处分(如抵押、买卖、赠与等)房产时,不仅要提交产权证等必要的登记资料,而且必须凭密码才能办理相关的产权交易手续。

3、购房合同密码的修改:签订合同后您务必及时修改密码,密码应该设置为6位数字。 具体修改方式有两种:

(1)网上修改:通过登录www.iyfdc.cn www.fdc0737.com,在该网站的首页修改密码。

(2)到房产局申请修改:买受人持本人身份证、购房合同到益阳市房管局指定窗口申请密码修改。 4、密码重设:如果您忘记密码,您可持本人身份证、已进行预告登记的买卖合同到益阳市房管局指定的窗口申请重新设置密码。

5、在本合同签订30日后,您可以按以下方式查询您所购买的房屋是否已到市房产局办理了预售合同预告登记手续。具体查询方式为:通过登录www.iyfdc.cn www.fdc0737.com,在该网站的电子政务栏目下的查询业务中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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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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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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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装饰、设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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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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