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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政工程代建单位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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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青岛市市政工程项目代建单位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青建发〔2009〕号

各区(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市政建设市场管理水平,规范项目代建单位的建设行为,现将《青岛市市政工程项目代建单位管理考核办法》 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青岛市市政工程项目代建单位管理考核办法

二○○九年五月五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市政工程 考核 通知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5月5日印发

附件:

青岛市市政工程项目代建单位

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工程项目代建单位建设行为,提高项目代建单位自律意识,营造诚

实、守信、和谐的市场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青岛市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区从事市政工程建设的项目代建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排水、海河坝、涵洞、地下通道等的新建、改造、扩建和大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代建单位,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投资人委托从事市政工程建设活动的责任主体。

第三条 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 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从事市政工程建设的项目代建单位进行管理和考核。各区(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从事市政工程建设的项目代建单位进行日常管理。

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代建单位的考核结果及作出的处理决定适用于全市辖区内的所有市政工程项目及其管理活动,各级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五条 项目代建单位市场行为考核内容包括:工程发包行为、履行工程建设程序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工程安全管理情况、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情况等。

第六条 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市场行为减分。

第七条 管理考核实行动态计分、年末考核制度。根据项目代建单位的市场行为即时进行减分,每年末统一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 A、B、C、D四个等次。85分及以上为A级,70-84分为B级,60-69分为C级,59分以下为D级。

第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

(一)未依法取得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二)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是将应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肢解工程发包,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公开招标的;

(三)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四)发生死亡三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及以上的安全事故,项目代建单位负有相关责任的;

(五)招用无资质、超越资质等级、超越资质范围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施工的;

(六)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七)恶意拖欠工程款或其他因项目代建单位原因造成大规模集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影响恶劣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20分:

(一)在招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应当上报情节的;

(二)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或要求垫资的;

(三)组织实施围标、串标的;

(四)与中标单位签定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压级压价或改变付款方式等合同的;

(五)因工程项目造成施工现场范围内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的;

(六)出现紧急情况,未及时组织抢险救灾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的;

(八)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任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

(九)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十)要求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行施工的;

(十一)需组织专家评审的工程未组织专家组评审或评审不符合有关要求擅自开工的;

(十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

(十三)工程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

(十四)提供或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的;

(十五)施工过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

(十六)因勘察、设计、施工等方面问题引起群众集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影响,且项目代建单位负有责任的;

(十七)违反有关规定要求,发生安全事故或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减少损失的、未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十八)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十九)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结算时限或不在约定时限内进行竣工结算的;

(二十)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二十一)未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资料或提供地下管线资料有误,导致施工发生地下管线安全事故或影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

(二十二)一次发生死亡二人及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及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安全事故,项目代建单位负有相关责任的;

(二十三)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考核时每次减10分:

(一)参与串标围标的,或泄露招标过程中应当保密的内容的;

(二)强行指定分包单位的;

(三)工程开工前,未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或未制定相应防范措施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

(五)有多个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未有效协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

(六)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的;

(七)违反环保要求,强迫或组织企业进行夜间施工的;

(八)因工程管理不到位,致使工程存在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的;

(九)对各级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紧急任务未及时贯彻落实的;

(十)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及时向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的;

(十一)对居民投诉的安全问题推诿扯皮的,或在限期内未予以解决的;

(十二)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及以上,不满三十万元安全事故,项目代建单位负有相关责任的;

(十三)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考核时每次减5分:

(一)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或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对施工现场的临建设施进行验收、巡查的;

(三)施工对周边居民出行、生活造成影响,又未进行妥善处置的;

(四)提供的建筑材料及设备安装未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的;

(五)未按规定对工程进行阶段性安全检查的;

(六)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不满十万元,项目代建单位负有相关责任的;

(七)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项目代建单位的年度考核结果与代建项目招投标、安全、施工许可手续办理联动。

第十三条 项目代建单位的市场行为年度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告知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对上一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的项目代建单位,优先推荐其参加国家、省、市等奖项的评选。

第十五条 考核年度内,项目代建单位累计扣分值已经低于60分或对上一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D级的项目代建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将考核情况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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