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日照日照市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日发„2007‟3号)精神,市级财政设立“日照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是由市级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导向性资金。自2006年起至2010年,市财政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其数额随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和财政状况改善逐年调整。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公开透明、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四条 引导资金应重点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壮大新兴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开拓服务业发展新领域。主要用于扶持金融保险、现代物流、现代流通、信息服务等服务业发展中的关键领域、新兴行业和薄弱环节,支持发展服务业重点行业、企业和品牌建设,落实市扶持服务业发展的,奖励服务业发展成效显著的区(县)。同时,用于国家或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的服务业建设项目的资金配套。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办共同负责服务业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市服务业办、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引导资金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制订项目评审标准,组织进行项目评审,研究确定引导资金支持项目和金额,对支持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办共同批复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和金额,由市财政局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审核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引导资金的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向市服务业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申报。
区(县)服务业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于每年3月底以前联合上报市服务业办、市财政局。市级项目由市属企业或市直有关单位直接向市服务业办和市财政局申报。
第七条 申请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和服务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且能在当年启动,并在规划期内建成;
(三)项目建成后,具有自我发展的能力,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对区(县)等地方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 引导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日照市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近三年来无违法经营行为;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四)按规定向服务业办和财政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第九条 引导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依据; (四)其他所需文件。
第十条 引导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二)企业自主投资项目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五)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六)经有关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 (七)其他所需文件。
第三章 审批下达
第十一条 市服务业办、市财政局共同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重点是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等,并提出咨询、评估意见。
第十二条 根据评审结果,市服务业办、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引导资金年度扶持项目和扶持金额。
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办共同下达批复意见,并由财政部门按预算级次逐级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引导资金视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不同的扶持方式。
对直接投入类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项目实施始拨付补助资金的60%,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资金。
对贷款贴息类项目,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项目工作量过半时,凭银行贷款结息单等拨付贴息总额的50%,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资金。
对奖励补助类项目,实行一次性拨款方式。
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奖励补助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办负责对引导资金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对项目进行中期绩效评价,并及时将评价报告报送同级服务业办和财政局,各区(县)服务业办和财政局要将评估报告汇总后报送市服务业办、市财政局。市属企业直接报送市服务业办和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办、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跟踪评价和验收。
第十七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申请,逐级报送服务业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市服务业办、市财政局视具体情况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引导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引导资金、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罚 责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服务业办、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均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市服务业办和市财政局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市服务业办、财政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承担市服务业办、财政局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等处罚,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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