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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行政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剥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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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行政机关及直

属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剥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15.05.06

• 【字 号】毕府办通〔2015〕33号 • 【施行日期】2015.05.06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行政机关及直属事业

单位经营性资产剥离工作方案的通知

毕府办通〔2015〕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毕节市行政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剥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6日

毕节市行政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剥离工作方案

市财政局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5年5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贵州省行政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剥离工作方案》和《毕节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毕府通〔2014〕11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转变职能”为目标,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原则,进一步整合资源,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管理运营,提高使用效率,积极稳妥推进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剥离工作。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集中管理制度。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与原属单位剥离,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管理、统一运营,建立新型的资产集中统一管理机制。

(二)整合盘活存量资产。在全面清查、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对经营性资产进行整合利用,优化存量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国有资产整体效益。

(三)规范资产经营行为。采用市场化、专业化经营管理模式,对剥离的经营性资产实施集中统一经营和管理。

三、剥离范围与剥离方式

(一)剥离范围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所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剥离单位)所拥有的经营性资产(包括在市外的经营性资产)全部纳入剥离范围。单位用于内部职工周转和外地交流干部使用的公有住房,不纳入本次经营性资产剥离清查统计范围。文化体制改革的事业单位、地勘单位、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医院、学校和科研机构,不列入本次剥离的单位范围,但其经营性资产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经营管理,中央、省有关政策规定实施改革和管理的从其规定。

1.用于自营、出租、出借、合作或承包经营的房地产,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

房、商业用房、场地、配套设备设施和其它物业。用于经营的房地产以权属证书或相关资料(如项目立项、购买合同等)注明的原用途进行分类,如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商业用房等。其中:商业用房主要指店面、商铺等;场地主要指利用空地作为停车场、洗车场、货物堆放场所等;配套设施设备主要指为经营性房地产配套的物业、门岗、配电等房产,以及电梯、中央空调、锅炉、电力等设备;其他物业主要指车库(含地下停车场)、停车棚、游泳池、厂房、仓储设施,以及其他未列入以上类型的房屋或构筑物。凡权属证书或其它相关资料明确注明为商业、店面等经营用途的房地产一律列入剥离范围。

2.闲置、未利用的房地产。此类房地产主要指剥离单位长期未使用或未实质性利用的房地产,如未装修的毛坯房、长期空置的房地产、出租出借到期闲置的房地产、临时作为储存场所而未实质性使用的房地产等。

3.使用国有资产开办的未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济实体,如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艺术、会议)中心、咨询服务部(中心)、内部商铺及各类公司等经营使用的房地产及配套设施设备。未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济实体,指已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剥离单位经营使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用于住宿、餐饮、会议等房地产,或冠以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名称的场所及其配套设备设施。

(二)剥离方式

1.转变用途。对适合办公使用的经营性房地产,经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可转为办公用途,用于解决本级部分行政事业

单位办公用房不足问题。

2.转让变现。对难以转为办公用房,且经营效益低、管理成本高的经营性资产,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批、评估和备案后,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转让变现,转让变现收入上缴本级财政。

3.划转移交。对转变用途和转让变现以外的经营性资产,全部划转移交给本级有关部门集中监管。

四、管理机构和管理原则

(一)管理机构

经营性资产移交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实行集中管理。

(二)管理原则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按照“权属统一、分类管理、阳光运作、收益上缴”的原则,对剥离的经营性资产进行集中经营和管理。

1.权属统一。剥离单位移交的各类资产,其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其它权属,统一变更到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根据各级政府授权,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集中经营管理,或委托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

2.分类管理。剥离单位移交的房地产,适合办公使用的,在本级行政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之间统一调配;适合经营的,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管理运营;规模小、管理难度大的,通过置换、转让等途径整合盘活。

3.阳光运作。集中管理的剥离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申报,本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牵头,召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交易最低价,对重大经营性资产交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批准交易的资产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4.收益上缴。经营收益(税后部分)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公共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五、工作时限和工作步骤

经营性资产剥离工作要按照“统筹规划、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原则开展,要求2015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并形成总结报告。具体工作按以下三个阶段推进:

(一)开展资产清查(2015年6月15日前完成)。

1.成立机构。剥离单位成立经营性资产剥离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本单位负责人、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经营性资产清查盘点,提出经营性资产剥离方案,承办经营性资产的移交等具体工作。

2.组织清查。剥离单位以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为统计期间,开展经营性资产专项清查,按要求填报经营性资产清查报表,对原经营性资产收益安排的支出,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政策允许范围内的支出进行统计,形成书面说明,与经营性资产清查报表一并上报。2015年6月15日前完成经营性资产清查工作。

(二)报送剥离方案(2015年6月30日前报送)。

剥离单位在经营性资产专项清查基础上,按有关要求,提出本单位经营性资产剥离方案,连同经营性资产清查报表、剥离方案审核表(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制定方案范本及表格格式,请市直各单位直接实名加入毕节市经营性资产群QQ:120677782下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联系人:冯永忠,联系电话:0857-8617687),以及经营性资产权属资料和经营合同等,一并报经主管部门初审后,于2015年6月30日前报送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通过实地核查方式,审核汇总各单位经营性资产剥离方案,报本级政府审定。

(三)办理划转移交(2015年12月30日前完成)。

根据本级政府审定意见,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清查结果和剥离方案审批并组织实施,本级财政部门负责剥离资产的划转批复,本级住建部门负责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和办证,本级国土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过户和办证,所有权划转前经营性资产日常管理由原单位负责。其中,经营性资产的划转移交,按以下方式办理:

1.已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的经营性资产,具备整体移交条件的,实物资产连同权属证原件及建筑图纸、物业管理合同等相关资料划转移交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同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如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已抵押贷款的,待还清贷款后再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2.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经营性资产,具备整体移交条件的,实物资产连同建设、购买、置换、合作开发等有关批准文件、协议原件,以及建筑图纸和物业管理合同等资料划转移交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剥离单位应配合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3.经营性资产与办公用房等不动产混合一体,无法在产权上进行分割的,暂不进行产权变更,先行办理经营权移交。同时,移交建筑图纸、物业管理合同、资产权属证书或建设、购买、置换、合作开发等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复印件。待条件成熟时实施所有权划转。

4.已签约出租、出借、合作或承包的经营性资产,原单位应将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原件移交给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符合政策规定的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继续履行原合同,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由原单位负责终止合同,清理完毕后移交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5.委托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由产权单位与受托单位共同办理划转移交手续。

6.产权不明晰的房地产,待产权明晰后,按以上方式办理移交手续。涉及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经营合同、原租户拒绝缴租交房等纠纷的,由原产权单位限期处

理清楚后,移交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结合本级政府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非教育行政机关所办学校剥离,以及各级政府部门所属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整合等工作要求,统筹安排好有关单位经营性资产剥离工作。

六、检查验收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督办督查等部门对剥离单位的资产逐个进行验收,形成总结报告。对检查验收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委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各县(区)将清查汇总情况于2015年7月15日前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七、责任分工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和财政部门是本级经营性资产剥离工作责任主体,要科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积极推进经营性资产剥离工作,指导、协调和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行政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是本部门(单位)经营性资产剥离工作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单位)及所属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清查统计、审核报批和划转移交等工作。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经营性资产剥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

管副市长任组长,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市经营性资产剥离工作。市直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经营性资产的清查、核实、剥离工作。市直单位的经营性资产剥离工作,七星关区人民政府要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

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完成经营性资产剥离工作。各县(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汇总所辖县(区)资产清查情况及剥离工作方案,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总。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和财政部门是经营性资产剥离工作的责任单位,要科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积极推进经营性资产的剥离工作,指导、协调和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机构编制部门对剥离单位机构性质进行确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经营性资产进行竞价租赁或转让变现。经营性资产剥离后,各类证照要变更和重新核发。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做好资产剥离中的依法把关工作,政府法制办要给予相应法律帮助。

剥离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抽调专门人员,认真做好经营性资产的清查、核实、申报、划转、移交,不得弄虚作假、隐匿瞒报资产;剥离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用途,未经批准不得对外签订新的承包、出租、出借等合同,不得划转、出售或以其它方式擅自处置资产;剥离期间合同到期的经营性资产需继续出租等事项,先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竞价租赁。剥离的经营性资产移交后由原债权债务、原经营合同等引起纠纷的,原单位负责解决,机关事务管理及相关部门协助配合。

(三)督查督办问责。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督查督办,确保经营性资产剥离工作按计划完成。市督办督查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机关事务管理、审计等部门开展过程督查,确保剥离工作有序、依纪进行。对弄虚作假、隐匿瞒报资产,在剥离期间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资产用途、擅自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由各级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按程序严肃查处问责,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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