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规范⼤全1 总则
1.0.1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安全、卫⽣、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1.0.3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低层住宅为⼀层⾄三层;⼆、多层住宅为四层⾄六层;三、中⾼层住宅为七层⾄九层;四、⾼层住宅为⼗层及以上。
1.0.4住宅设计必须执⾏国家的⽅针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环境保护、节约⽤地、节约能源、节约⽤材、节约⽤⽔等⽤关规定。
1.0.5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便、舒适、优美的⽣活空间。1.0.6住宅设计应推⾏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住宅设计应在满⾜近期使⽤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1.0.8住宅设计应以⼈为核⼼,除满⾜⼀般居住使⽤要求外,根据需要应满⾜⽼年⼈、残疾⼈的特殊使⽤要求。
1.0.9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术语
2.0.1 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的建筑。2.0.2 套型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2.0.3 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空间。2.0.4 卧室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2.0.5起居室(厅)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2.0.6厨房kitchen
供居住者进⾏炊事活动的空间。2.0.7卫⽣间bathroom
供居住者进⾏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2.0.8使⽤⾯积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的⾯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积。2.0.9标准层typical floor
平⾯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层⾼storey height
上下两层楼⾯或楼⾯与地⾯之间的垂直距离。室内净⾼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或地⾯⾄上部楼板底⾯或吊顶底⾯之间的垂直距离。阳台balcony
供居住者进⾏室外活动、晾晒⾐物等的空间。平台terrace
供居住者进⾏室外活动的上⼈屋⾯或由住宅底层地⾯伸出室外的部分。过道passage住宅套内使⽤的⽔平交通空间。壁柜cabinet
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成的落地贮藏空间。吊柜wall-hung cupboard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跃层住宅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2.0.18⾃然层数natural storeys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中间层middle-floor
底层和最⾼住户⼊⼝层之间的楼层。单元式⾼层住宅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层住宅。塔式⾼层住宅apartment of tower building
以共⽤楼梯、电梯为核⼼布置多套住房的⾼层住宅。通廊式⾼层住宅gallery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以共⽤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各套住房的⾼层住宅。⾛廊gallery
住宅套外使⽤权的⽔平交通空间。地下室basement
房间地⾯低于室外地平⾯的⾼度超过该房间净⾼的1/2者。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房间地⾯低于室外地⾯的⾼度超过该房间净⾼的1/3,且不超过1/2者。3 套内空间3.1 套型
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间等基本空间。
3.1.2
表3.1.2 套型分类
注:表内使⽤⾯积均未包括阳台⾯积。3.2 卧室、起居室(厅)
3.2.1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然通风,其使⽤⾯积不宜⼩于下列规定:1 双⼈卧室为10m2;2 单⼈卧室为6m2;3 兼起居的卧室为12m2。
3.2.2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然通风,其使⽤⾯积不应⼩于12m2。
3.2.3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直线长度应⼤于3m。
3.2.4⽆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积不宜⼤于10m2。3.3 厨房
3.3.1厨房的使⽤⾯积不应⼩于下列规定:⼀、⼀类和⼆类住宅为4m2;⼆、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2;
3.3.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处。
3.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净长不应⼩于2.10m2。3.3.4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配的净距不应⼩于0.90m。3.4 卫⽣间
3.4.1每套住宅应设卫⽣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个或⼆个以上卫⽣间。每套住宅⾄少应配置三件卫⽣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间使⽤⾯积不应⼩于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器三件卫⽣洁具的为3m2;2、设便器、洗浴器⼆件卫⽣洁具的为2.50m2;3、设便器、洗⾯器⼆件卫⽣洁具的为2m2;4、单设便器的为1.10m2。
3.4.2⽆前室的卫⽣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4.3卫⽣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3.4.4套内应设置洗⾐机的位置。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5.1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各功能空间使⽤⾯积(m2);——套内使⽤⾯积(m2/套);——住宅标准层总使⽤⾯积(m2);——住宅标准层总建筑⾯积(m2);
——住宅标准层使⽤⾯积系数(%);——套型建筑⾯积(m2/套);——套型阳台⾯积(m2/套)。
3.5.2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功能空间⾯积等于各功能使⽤空间墙体内表⾯所围合的⽔平投影⾯积之和;2、套内使⽤⾯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积之和;3、住宅标准层总使⽤⾯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积之和;
4、住宅标准层建筑⾯积,按外墙结构外表⾯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平投影⾯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计算;
5、标准层使⽤⾯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积除以标准层建筑⾯积;6、套型建筑⾯积等于套内使⽤⾯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积系数;7、套型阳台⾯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积之和。3.5.3套内使⽤⾯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内使⽤⾯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间、餐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的使⽤⾯积的总和;2、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然层数的使⽤⾯积总和计⼊使⽤⾯积;3、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使⽤⾯积;
4、室内使⽤⾯积按结构墙体表⾯尺⼨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尺⼨计算;
5、利⽤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与楼⾯的净⾼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积;净⾼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积;净⾼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使⽤⾯积;
6、坡层顶内的使⽤⾯积单独计算,不得列⼊标准层使⽤⾯积和标准层建筑⾯积中,需计算建筑总⾯积时,利⽤标准层使⽤⾯积系数反求。
3.5.4阳台⾯积应按结构底板投影⾯积单独计算,不计⼊每套使⽤⾯积或建筑⾯积内。3.6 层⾼和室内净⾼
3.6.1普通住宅层⾼宜为2.80m。
3.6.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不应低于2.10m,且其⾯积不应⼤于室内使⽤⾯积的1/3。
3.6.3利⽤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积的室内净⾼不应低于2.10m。3.6.4厨房、卫⽣间的室内净⾼不应低于2.20m。
3.6.5厨房、卫⽣间内排⽔横管下表⾯与楼⾯、地⾯净距不应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3.7 阳台
3.7.1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3.7.2阳台栏杆设计应防⼉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不应低于1.05m;中⾼层、⾼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不应低于1.10m。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阳台栏杆净⾼要求。中⾼层、⾼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实体栏板。
3.7.4阳台应设置晾、晒⾐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3.7.5阳台、⾬罩均应做有组织排⽔;⾬罩应做防⽔,阳台宜做防⽔。3.8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3.8.1套内⼊⼝过道净宽不宜⼩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于1m;通往厨房、卫⽣间、贮藏室的过
道净宽不应⼩于0.90m,过道在拐弯处的尺⼨应便于搬运家俱。
3.8.2套内吊柜净⾼不应⼩于0.40m;壁柜净深不宜⼩于0.50m;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壁柜内应平整、光洁。
3.8.3套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边临空时,不应⼩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于0.90m。
3.8.4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于0.22m,⾼度不应⼤于0.20m,扇形踏步转⾓距扶⼿边0.25m处,宽度不应⼩于0.22m。3.9 门窗
3.9.1外窗窗台距楼⾯、地⾯的⾼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窗台的净⾼度或防护栏杆的⾼度均应从
可踏⾯起算,保证净⾼0.90m。
3.9.2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m且紧邻⾛廊或公⽤上⼈屋⾯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3.9.3⾯临⾛廊或凹⼝的窗,应避免视线⼲扰。向⾛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3.9.4住宅户门应采⽤安全防卫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3.9.5
表3.9.5 门洞最⼩尺⼨
注:1 表中门洞⾼度不包括门上亮⼦⾼度。2 洞⼝两侧地⾯有⾼低差时,以⾼地⾯为起算⾼度。4 共⽤部分4.1 楼梯和电梯
4.1.1楼梯间设计应符合现⾏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规范》(GBJ16)和《⾼层民⽤建筑设计防⽕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
4.1.2楼梯梯段净宽不应⼩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于1m。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扶⼿中⼼之间的⽔平距离。
4.1.3楼梯踏步宽度不应⼩于0.26m,踏步⾼度不应⼤于0.175m。扶⼿⾼度不宜⼩于0.90m。楼梯⽔平段栏杆长度⼤于0.50m时,其扶⼿⾼度
不应⼩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于0.11m。
4.1.4楼梯平台净宽不应⼩于楼梯梯段净宽,并不得⼩于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过道的垂直⾼度不应低于2m。⼊⼝处地坪与室外地⾯应有⾼差,并不应⼩于0.10m。
4.1.5楼梯井宽度⼤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童攀滑的措施。
4.1.6七层及以上的住宅或住户⼊⼝层楼⾯距室外设计地⾯的⾼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注:①底层作为商店或其它⽤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层楼⾯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②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层楼⾯距该建筑物的室外地⾯⾼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③顶层为两层⼀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项层住户⼊⼝层楼⾯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的⾼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
④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的出⼊⼝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起计算;
4.1.7⼗⼆层及以上的⾼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宜配置⼀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4.1.8⾼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当住宅电梯⾮每层设站时,不设站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层住宅每单元只设⼀台电梯时应采⽤联系廊连通。
4.1.9候梯厅深度不应⼩于多台电梯中最⼤轿厢的深度,且不得⼩于1.50m。4.2 ⾛廊和出⼊⼝
4.2.1外廊、内天井及上⼈屋⾯等临空处栏杆净⾼,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层、⾼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于0.11m。
4.2.2⾼层住宅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封闭外廊,并设可开启的窗扇。⾛廊通道的净宽不应⼩于1.20m。
4.2.3住宅的公共出⼊⼝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罩等防⽌物体坠落伤⼈的安全措施。4.2.4住宅的公共出⼊⼝处应有识别标志;可按户设置信报箱。⾼层住宅的公共出⼊⼝应设门厅、管理室及信报间。
4.2.5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当有⾼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4.3 垃圾收集设施
4.3.1住宅不宜设置垃圾管道。多层住宅不设垃圾管道时,应根据垃圾收集⽅式设置相应设施。中⾼层及⾼层住宅不设置垃圾管道时,每层应设置封闭的垃圾收集空间。4.3.2住宅当设垃圾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垃圾管道不得紧邻卧室、起居室(厅)布置;2 垃圾管道的有效断⾯不得⼩于下列规定:3 垃圾⽃和垃圾⽃门应耐腐蚀,关闭严密;
4 垃圾管道顶部应通出屋⾯,底部应设封闭的垃圾间。4.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4.4.1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照、防潮、排⽔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4.4.2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间、⾃⾏车库和设备⽤房使⽤时,其净⾼不宜低于2m;当作汽车库时,应符合现⾏⾏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有关规定。
4.4.3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措施。4.5 附建公共⽤房
4.5.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灾危险性为甲、⼄、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4.5.2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餐饮店,当受条件需要布置时,其厨房的烟囱及排⽓道应⾼出住宅屋⾯,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
4.5.3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及其它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房。如受条件需要布置时,应符合建现⾏的建筑防⽕、建筑隔声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4.5.4住宅与附建公共⽤房的出⼊⼝应分开布置。5 室内环境
5.1 ⽇照、天然采光、⾃然通风
5.1.1 每套住宅⾄少应有⼀个居住空间能获得⽇照,当⼀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个获得⽇照。
5.1.2 获得⽇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照标准应符合现⾏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照标准的规定。
表5.1.3 住宅室内采光标准
注:1 窗地⾯积⽐值为直接天然采光房间的侧窗洞⼝⾯积Ac与该房间地⾯⾯积Ad之⽐。
2 本表系按Ⅲ类光⽓候区单层普通玻璃钢窗计算,当⽤于其它光⽓候区时或采⽤其它类型窗时,应按现⾏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调整。
3 离地⾯⾼度低于0.50m的窗洞⼝⾯积不计⼊采光⾯积内。窗洞⼝上沿距地⾯⾼度不宜低于2m。5.1.4 卧室、起居室(厅)应有与室外空⽓直接流通的⾃然通风。单朝向住宅采取通风措施。5.1.5 采⽤⾃然通风的房间,其通风开⼝⾯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起居室(厅)、明卫⽣间的通风开⼝⾯积不应⼩于该房间地板⾯积的1/20。
2 厨房的通风开⼝⾯积不应⼩于该房间地板⾯积的1/10,并不得⼩于0.60平⽅⽶。
5.1.6 严寒地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应设通风换⽓设施,厨房、卫⽣间应设⾃然通风道。5.2 保温、隔热
5.2.1住宅应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质量,采取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防热以及节约采暖和空调能耗的措施。
5.2.2严寒、寒冷地区住宅的起居室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业标准《民⽤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的有关规定,其中建筑体型系数宜控制在0.30及以下。
5.2.3寒冷、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住宅建筑的西向居住空间朝西外窗均应采取遮阳措施;屋顶和西向外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5.2.4设有空调的住宅,其围护结构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5.3 隔声
5.3.1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昼间应⼩于或等于50dB,夜间应⼩于或等于40dB,分户墙与楼板的空⽓声的计权隔声量应⼤于或等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于或等于75dB。5.3.2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宜布置在背向噪声源的⼀侧。
5.3.3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凡受条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6 建筑设备6.1 给⽔排⽔
6.1.1住宅应设室内给⽔排⽔系统。
6.1.2套内分户⽔表前的给⽔静⽔压⼒不应中于50kPa,当不能达到时,应设置系统增压给⽔设备。6.1.3住宅室内给⽔系统最低配⽔点的静⽔压⼒,宜为300~350kPa时,应采取竖向分区或减压措施。6.1.4住宅应预留安装热⽔供应设施的条件,或设置热⽔供应设施。6.1.5给⽔和集中热⽔供应系统,应分户分别设置冷⽔和热⽔表。卫⽣器
具和配件应采⽤节⽔性能良好的产品。管道、阀门和配件应采⽤不易锈蚀的材质。
6.1.6住宅的污⽔排⽔横管宜设于本层套内。当必须敷设于下⼀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应设于本层,并应进⾏夏季管道外壁结露验算,采取相应的防⽌结露的措施。
6.1.7布置洗浴器和布置洗⾐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其⽔封深度不应⼩于50mm。布置洗⾐机的部位宜采⽤能防⽌溢流和⼲涸的专⽤地漏。
6.1.8⾼层住宅的垃圾间宜设给⽔龙头和排⽔⼝。其给⽔管道应单独设置⽔表,并应采取冬季防冻措施。
6.1.9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的卫⽣器具和地漏的排⽔管,不应与上部排⽔管道连接,应设置集⽔坑⽤污⽔泵排出。6.2 采暖
6.2.1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层、中⾼层和多层住宅,宜设集中采暖系统。采暖热媒应采⽤热⽔。
表6.2.2 室内采暖计算温度
注:有洗浴器并有集中热⽔供应系统的卫⽣间,宜按25摄⽒度设计。
6.2.3 集中采暖系统的设计,宜能实施分室温度调节,并宜为实施分户热量计量预留条件。散热器的调节阀门,应确保频繁调节的密封性能,并采⽤不易锈蚀的材质。
6.2.4 集中采暖系统中,⽤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不应设置于套内。
6.2.5 住宅的散热器,应采⽤体型紧凑、便于清扫、使⽤寿命不低于钢管的型式,其位置应确保室内温度的均匀分布,并应与室内设施和家具协调布置。
6.2.6 以煤、薪柴、燃油和燃⽓等为燃料,设置分散式采暖的住宅应设烟囱;上下层或毗连房间合⽤⼀个烟囱时,必须采取防⽌串烟的措施。6.3 燃⽓
6.3.1使⽤燃⽓的住宅,每套的燃⽓⽤量,应⾄少按⼀个双眼灶和⼀个燃⽓热⽔器计算。6.3.2每套应设置燃⽓表。安装在厨房内的燃⽓表其位置应有利于厨房设备的合理布置。6.3.3套内燃⽓热⽔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密闭式燃⽓热⽔器外,其它燃⽓热⽔器不应设置于卫⽣间和其它⽆⾃然通风的部位,宜设置在有机械排⽓装置的厨房内;2 安装热⽔器的厨房或卫⽣间,应预留安装位置和给排⽓的孔洞。
3 燃⽓热⽔器的排烟管不得与排油烟机的排⽓管合并接⼊同⼀管道;单独接出室外时,其给排⽓技术条件应符合现⾏国家标准《燃⽓燃烧器具安全技术通则》(GB16914)的有关规定。
6.3.4住宅内燃⽓管道和其它⽤⽓设备的设置,应符合现⾏国家标准《城镇燃⽓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6.4 通风和空调
6.4.1厨房排油烟机的排所管通过外墙直接排⾄室外时,应在室外排⽓⼝设置避风和防⽌污染环境的构件。当排烟机的排⽓管排⾄竖向通风道时,竖向通风道的断⾯应根据所担负的排⽓量计算确定,应采取⽀管⽆回流、竖井⽆泄漏的措施。6.4.2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厨房,除设置排⽓机械外,还应设置供房间全⾯排⽓的⾃然通风设施。6.4.3⽆外窗的卫⽣间,应设置有防回流构造的排⽓通风道,并预留安装排⽓机械的位置和条件。
6.4.4厨房和卫⽣间的门,应在下部设有效截⾯积不⼩于0.02平⽅⽶的固定百叶,或距地⾯留出不⼩于30mm的缝隙。6.4.5最热⽉平均室外⽓温⾼于和等于25摄⽒度的地区,每套住宅内应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位置和条件。6.4.6以煤、薪柴为燃料的厨房应设烟囱;上下层或相邻厨房合⽤⼀个烟囱时,必须采取防⽌串烟的措施。6.5 电⽓6.5.1
表6.5.1 ⽤电负荷标准及电度表规格
6.5.2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基本安全要求:
1 应采⽤TT、TN-C-S或TN-S接地⽅式,并进⾏总等电位联结;
2 电⽓线路应采⽤符合安全和防⽕要求的敷设⽅式配线,导线应采⽤铜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不应⼩于10平⽅毫⽶,分⽀回路截⾯不应⼩于2.5平⽅毫⽶。
3 每套住宅的空调电源插座、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设计;厨房电源插座和卫⽣间电源插座宜设置独⽴回路;
4 除空调电源插座外,其它电源插座电路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5 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并应采⽤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6 设洗浴设备的卫⽣间应做等电位联结;
7 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
6.5.3 住宅的公共部位应设⼈⼯照明,除⾼层住宅的电梯厅和应急照明外,均应采⽤节能⾃熄开关。表6.5.4 电源插座的设置数量
6.5.5 有线电视系统的线路应预埋到住宅套内,并应满⾜有线电视⽹的要求,⼀类住宅每套设⼀个终端插座,其它类住宅每套设两个。
6.5.6 电话通讯线路应预埋管线到住宅套内。⼀类和⼆类住宅每套设⼀个电话终端出线⼝,三类和四类住宅每套设两个。6.5.7 每套住宅宜预留门铃管路。⾼层和中⾼层住宅宜设楼宇对讲系统。6.6 综合设计
6.6.1 住宅的建筑设计,应满⾜建筑设备和系统的功能有效、运⾏安全、维修⽅便等基本要求。
6.6.2 建筑设备管线的设计,应相对集中,布置紧凑,合理占⽤空间,宜为住户进⾏装修留有灵活性。每套住宅宜集中设置布线箱,对有线电视、通信、⽹络、安全监控等线路集中布线。
6.6.3 厨房、卫⽣间和其它建筑设备及管线较多的部位,应进⾏详细的综合设计。采暖散热器、电源插座、有线电视终端插座和电话终端出线⼝等,应与室内设施和家具综合布置。
6.6.4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采暖供回⽔总⽴管、给⽔总⽴管、⾬⽔⽴管、消防⽴管和电⽓⽴管等,不宜布置在住宅套内。公共功能管道的阀门和需经常操作的部件,应设在公⽤部位。
6.6.5 应合理确定各种计量仪表的设置位置,以满⾜能源计量和物业管理要求。附录本规范⽤词说明
01、为便于在执⾏本规范条⽂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词,说明如下:1·表⽰很严格,⾮这样做不可的⽤词:正⾯词采⽤“必须”;反⾯词采⽤“严禁”。
2·表⽰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词:正⾯词采⽤“应”;
反⾯词采⽤“不应”或“不得”。
3·表⽰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先应这样作的⽤词:正⾯词采⽤“宜”;反⾯词采⽤“不宜”。
表⽰有选择,在⼀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可\"。
02、条⽂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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